1. 公司收購的股權收購中的律師實務
律師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收購中的作用,可概括為“一個設計、二個審查、三個參與”。
(一)設計轉讓方式
股權收購作為一種新的資產轉讓方式,企業決策若難以搞清,在股權收購的概念上模糊不清,這就需要我們律師認真分析股權收購雙方的企業現狀,出讓主體和轉讓意圖,幫助企業決策者作出正確的選擇。
如:合資公司外方股東退出時的方案設計:股權收購還是清算?
管理層收購時的股東設置:持股公司進行收購還是個人直接進行收購?
(二)審查目標公司主體資格
在進行股權收購時,對股權所投入的目標公司的主體資格進行審查的法律意義,在于準確地確認:
目標公司的設立、存續、經營管理的合法性等;
目標公司的性質是什么,比如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無限責任公司、上市公司、特種行業(行業準入限制或者外資準入限制)等等;
股權的合法性和股權的所有權人,即誰合法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誰具有法定主體資格進行轉讓。比如出現登記股東與實際股東不一致的問題、注冊資本真實投入問題。
(三)審查有關文件和財產
1、審查有關文件
審查有關文件是十分重要的環節,審查有關文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確認有關文件的真實性,以便在今后的合同履行中不出現問題。
審查法律法規對股權收購的禁止性、限制性規定;
審查目標公司章程對股權收購(股權轉讓)的限制、程序性規定等;
審查被收購方(股權出讓方)的公司章程,其中關于議事權限等的規定。
2、審查有關財產
(1)對有形資產的審查,產權、糾紛、抵押、查封等。
(2)對無形資產的審查。同上。
(3)對目標公司全部債權債務進行審查,包括:到期的債權有哪些,到期的債務有那些,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有無追償的可能;然后編制債權債務清單,對有糾紛的債權債務個案,應分析案情并出具法律意見書。可以借助于會計師的工作基礎。
(4)審查目標公司的其他各個方面,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
(5)對外發表公告通知債權人,防止目標公司可能存在的或有債務導致受讓方在受讓后承擔不必要的債務。
(四)參與資產評估
資產評估有時是必需的,比如國有企業股權收購時。
股權收購的交易價格十分重要,選擇好的資產評估機構事關重大,律師參與轉讓公司的資產評估時,要嚴格把握四個標準:
1、評估機構的主體資格是否合格,也就是轉讓主體的資產由該評估機構評估是否合法。1991年**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和有關實施細則規定,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具有省級以上人民*府頒發的許可證,才有資格從事評估事物,對集體企業和三資企業同樣必須遵守這一規定。
2、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能力。股權收購過程中,涉及的企業資產既有固定資產等有形資產,也有無形資產、知識產權,又因公司的經營性質不同,資產類型又有所不同,因此律師應了解評估機構是否有適合評估股權收購公司資產的專家設備,尤其是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必須要有具備無形資產知識的專家參與。
3、資產評估機構的社會信譽。作為收購方的代理律師,應盡量主張由收購方聘請評估機構。
4、資產評估機構的評估方法。評估采用的方法不同,產生的結果往往截然不同。目前常采用的評估方法有四種:清算價格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和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也稱市場比較法,是指選擇市場近期相同或類似的資產作為參照物或價格標準,相互比較,據以確定評估資產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重置成本法是按資產全部新價值的現行和重置成本,減去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扣額和無形損耗后確認被評估資產的現行價值。采取何種評估方法,是代理律師幫助企業權衡利弊的一項重要任務。
2. 房地產公司股權轉讓實務中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股權轉讓法律概念分析 我們可以把“股權”通俗的理解為股東權利,那么股權轉讓即為股東權利的轉讓。
從公司法理論上說,股東因其出資而對公司享有股東權利,而這種權利是由自益權和共益權共同組成。所謂自益權即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分紅權權、剩余財產分配權等。
共益權則指股東為公司及包括其他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表決權等。自益權的獲得是股東向公司投資的最終目的,是共益權的價值基礎,而共益權的行使是實現自益權的手段和保障,兩者有機結合形成完整的股東權利。
其實,按照我國新公司法規定,“股權轉讓”專指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股權。 ”;而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則被稱為“股份轉讓”。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因現實中的房地產公司大都是有限公司,故我們在此僅以有限公司為例展開討論。
二、房地產公司股權轉讓價款的確定 對于公司股權轉讓價款如何確定,往往在實務中引起轉受雙方較大爭議,但在我國公司法制度和相關法律制度中,沒有明確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 股權轉讓實質上也是一種買賣合同,按照合同法的等價有償原則,應當對股權價值進行財務上的評估,而這個價值一般都會指向公司的凈資產即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所有者權益數。
但評估價值僅僅是一種評判和估計的價值,只能作為一個重要參考,在交易實踐中雙方還要考慮各自因素討價還價,也屬正常。 因為這種評估價值主要反映的是公司的現有資產價格,而股權的價值不僅體現企業資產的歷史和現狀,主要還應體現企業的未來收益,因此股權轉讓價格的確定應考慮企業的動態盈利能力。
房地產公司在股權轉讓時,由于可能存在在建工程的價值評估和未來收益問題,存在商品房銷售采用按揭貸款方式,房地產公司與按揭銀行間事先簽有回購協議條款,購房者能否在10年至20年間的還款期限內完全履約,存在商業利益風險問題,房地產公司現有土地、房屋價值走向如何,等等問題,應根據房地產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科學評估,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最后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當然還要考慮潛規則發生的潛在費用,因其不是公司法律問題在此不述。
三、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的股東變更登記問題 股權轉讓協議簽訂后沒有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是否影響協議效力的問題,在過去的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有人援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法律、行*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以及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變更股東的,應當自股東發生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從而認為沒有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就是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而另有人則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司法機關一般會采信后一種觀點。
還有人認為這種法律上的不明確屬于立法漏洞,并期待對公司法修改時明確股權轉讓協議應登記生效,但這種期望隨著新公司法及配套法規的出臺而未能實現。 新的《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雖然表述上有所變動,但仍不能滿足合同法司法解釋的無效認定條件。其實,從公司股權的特殊法律屬性考慮,要求明確股權轉讓協議必須登記生效的想法是一種違背私法意思自治原則的想法。
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屬于對公司的行*管理和約束規范,不應介入平等主體間的交易活動。換一種說法就是,股權轉讓協議因雙方協商簽訂而生效,屬于轉讓雙方自由的法律行為,而要求公司進行股東變更登記是國家對公司作為企業法人進行管理的行*要求,這里的公司是獨立于股東的一個法律主體。
兩者屬于不同法律范疇。因此,是否進行股東變更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如果轉讓某方不提供股東變更所需資料,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協議并承擔違約責任,另外,筆者認為公司也有權要求其提供所需資料以避免違法帶來公司的損失。
實踐中,雖然股東變更登記不會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但是不依法進行變更登記則會公司受到行*處罰,形成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因此,建議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雙方均不要存在僥幸逃避法律責任的想法,依法協助公司進行相應的變更登記。
四、股權轉讓中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如何行使的問題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
3. 企業并購:股權收購中律師要做哪些工作
1、起草、修改股權收購框架協議 2、對出讓方、擔保方、目標公司的重大資產、資信狀況進行盡職調查; 3、制定股權收購合同的詳細文本,并參與與股權出讓方的談判或提出書面談判意見; 4、起草內部授權文件(股東會決議、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等); 5、起草連帶擔保協議; 6、起草債務轉移協議; 7、對每輪談判所產生的合同進行修改組織,規避風險并保證最基本的權益; 8、對談判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或風險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9、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10、協助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的工作; 11、辦理公司章程修改、權證變更等手續; 12、對目標公司的經營出具書面的法律風險防范預案; 13、協助處理公司內部授權、內部爭議等程序問題; 14、完成股權收購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4. 房地產股權收購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收購房地產公司的程序 進行房地產公司收購,一般情況下,雙方可以在達成初步意向后先簽訂一個收購意向書。
如涉及到當事方的商業秘密保護問題,還可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無論收購是否完成,雙方均應對收購過程中了解到的對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然后收購方對擬收購目標公司騰訊眾創空間及房地產項目的法律與財務狀況進行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系非常專業的工作,是進行商業決策的基礎與前提,一般情況下宜由專業律師與專業會計師進行。盡職調查后專業人員應作出系統、全面的盡職調查報告,對收購的可行性、交易條件及潛在風險作出判斷,為收購方的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如最終決定收購,則宜制作嚴謹、詳盡的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應最大限度地預見股權收購中以及收購后可能存在的風險,并約定各種措施以化解或降低該等風險。 當然,對于目標公司的不良資產、風險較大資產或收購方無意經營的財產,經雙方協商,也可在進行股權轉讓時予以剝離,雙方應對剝離資產的確定、價值、交接方式與時間等內容進行明確的安排。
5. 房地產股權收購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收購房地產公司的程序 進行房地產公司收購,一般情況下,雙方可以在達成初步意向后先簽訂一個收購意向書。
如涉及到當事方的商業秘密保護問題,還可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無論收購是否完成,雙方均應對收購過程中了解到的對方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然后收購方對擬收購目標公司騰訊眾創空間及房地產項目的法律與財務狀況進行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系非常專業的工作,是進行商業決策的基礎與前提,一般情況下宜由專業律師與專業會計師進行。盡職調查后專業人員應作出系統、全面的盡職調查報告,對收購的可行性、交易條件及潛在風險作出判斷,為收購方的決策提供參考意見。
如最終決定收購,則宜制作嚴謹、詳盡的股權轉讓合同,股權轉讓合同應最大限度地預見股權收購中以及收購后可能存在的風險,并約定各種措施以化解或降低該等風險。 當然,對于目標公司的不良資產、風險較大資產或收購方無意經營的財產,經雙方協商,也可在進行股權轉讓時予以剝離,雙方應對剝離資產的確定、價值、交接方式與時間等內容進行明確的安排。
6. 在參與投資過程中,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是取得房地產的兩種方式
就股權和資產兩種方式而言,適用于買賣雙方的法規和產生的稅務影響大不相同。因此從法律和稅費兩個角度分析收購方式對買賣雙方的影響,從而確定買賣雙方都能接受的最適合有效的收購方式至關重要。
(一)股權收購房地產項目的利弊 股權收購房地產項目的優勢: (1)對交易雙方具有較好的節稅效果,就該項交易行為對交易各方所產生的稅負而言,若該交易采取的是股權轉讓方式,則轉讓方只需承擔因溢價轉讓而應繳納的所得稅以及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而應繳納的印花稅,受讓方只需承擔因簽訂股權轉讓合同而應繳納的印花稅;若該項交易采取的是定向增資擴股方式,則項目公司與認購人只需承擔因簽訂增資擴股協議而應繳納的印花稅。 (2)交易手續簡化,就該項交易行為而言,不涉及項目公司資產權屬的變更,一般來說只需要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或公司注冊資本變更登記手續即可控制、管理整個項目,在特殊情形下僅僅會涉及交易行為的審批手續,如收購方為外國投資者或者交易標的物為國有產權等情形。 (3)投資回報期短,由于該項交易行為方式對于項目公司已進行的項目開發中的資產權屬、報建手續均不產生實質影響,收購方只需以項目公司名義下投入資金進行后續開發建設即可,無需重新辦理建設手續,不必另行成立地產公司,即可直接進入實質性運作,大大縮短投資回報期。 股權收購房地產項目的劣勢同樣也很明顯: 債務風險不易控制,股權收購僅涉及項目公司股東層面的變更,項目公司的債務并沒有發生變化,仍需由項目公司繼續承擔。因此,項目公司未經披露的負債和或有負債,可能會在收購方收購控制項目公司后顯現出來,由此陷入財務黑洞,從而對收購后的項目公司和收購方的利益造成極大的損害。 (二) 資產收購房地產項目的利弊 資產收購房地產項目的優勢: (1)可規避股權收購方式而可能給收購方帶來的項目公司財務黑洞風險,因為資產收購的效果為項目公司某項資產權屬發生變化,實踐中主要為項目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即僅發生作為交易標的物的特定資產的權屬從項目公司轉移至收購方名下,而該資產之外的項目公司其他資產、負債均不會隨該交易資產一并發生轉移,仍由項目公司自行承擔,與收購方無關。 (2)具有抵扣稅負效果,依據相關稅收法律規定,企業持有的土地和房產,可以每年按比例攤銷或計提折舊,該等攤銷額和折舊額可以在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客觀上起到了抵減收購方企業所得稅的作用。 (3)交易流程簡單,由于收購方不會因交易行為需要承擔項目公司的債務風險,故只需針對擬收購的特定資產的權屬取得的合法合規性以及權屬狀況進行審查認定即可,而無需實施為摸清項目公司家底而另需委托諸如律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項目公司開展周期較強、內容繁雜的項目公司財務與法律盡職調查。 資產收購房地產項目的劣勢: (1)交易手續繁瑣,該交易行為涉及資產權屬、項目批文的變更,要從立項開始,對項目規劃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各環節逐一辦理變更手續,有的甚至還有可能面臨被調整用地面積、容積率、土地用途等及經濟技術指標的風險。 (2)交易環節產生的稅負較重,收購方應繳納印花稅、契稅以及交易手續費等,被收購方即轉讓方應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等,收購環節的稅負較股權收購相對重很多。 (3)交易行為的可行性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如擬收購的資產為項目公司的土地使用權的話,則該資產的交易受《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38條的限制,特別是開發投資需達25%的限制。
7. 以股權轉讓的方式轉讓房地產資產,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作為股權的轉讓方來說轉讓公司的目的僅僅是轉讓公司的房地產資產為了避稅,而不涉及其他資產(如標的公司的債權債務、固定資產、知識產權等)。然而,在實際股權轉讓中,作為股權轉讓方往往只會注意公司的債權、固定資產,對于公司的知識產權卻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作為股權轉讓方來說,在完成股權轉讓后即喪失標的公司的股東權利,同時也喪失對標的公司的管理權,若在股權轉讓的同時沒有對標的公司所有的債權、固定資產、知識產權(公司的注冊商標、專利等專有技術)作出合理的安排,則這些財產權利仍然歸標的公司所享有。
以受讓標的公司股權的方式受讓房地產,作為股權受讓方應該聘請專業的律師進行嚴格的盡職調查,評估標的公司潛在的債權債務及商業風險,但是無論是何等專業的律師,何等專業的盡職調查,都不可避免的是在轉讓方在不實陳述的背后對外擔保問題,這些擔保責任無論怎樣都會由標的公司首先來對外承擔責任,而作為只想收購房地產資產的企業來說,在受讓標的公司的股權后不得不對外承擔法律風險,因此,作為通過股權轉讓的方式來受讓標的公司房地產資產,作為買受方來說應該合理的評估和認識股權轉讓帶來的風險。對此,新設項目公司,以目標房地產作價投資到項目公司,在完成房地產資產出資到位后,再轉入項目公司的股權。通過新設項目公司的交易方式對受讓方來說交易最為安全,因為新設的項目公司無其他或有債務,同時這種交易方式,從現實操作中來說稅收成本僅涉及契稅及房地產辦理變更登記時的登記費、交易手續費,至于企業所得稅應按照企業的經營狀況,確定是否需要繳納。
8. 股權并購律師盡職調查需要提供什么資料
1、起草、修改股權收購框架協議 2、騰訊眾創空間對出讓方、擔保方、目標公司的重大資產、資信狀況進行盡職調查; 3、制定股權收購合同的詳細文本,并參與與股權出讓方的談判或提出書面談判意見; 4、起草內部授權文件(股東會決議、放棄優先購買權聲明等); 5、起草連帶擔保協議; 6、起草債務轉移協議; 7、對每輪談判所產生的合同進行修改組織,規避風險并保證最基本的權益; 8、對談判過程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或風險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9、對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提供法律意見; 10、協助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的工作; 11、辦理公司章程修改、權證變更等手續; 12、對目標公司的經營出具書面的法律風險防范預案; 13、協助處理公司內部授權、內部爭議等程序問題; 14、完成股權收購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股權收購房地產項目的律師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