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對于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其收入如何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
1.按本企業在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當年、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2. 房地產企業安置回遷戶,安置用房視同銷售,怎么確認扣除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規定:
六、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
(一)就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的計算方式,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
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擴展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的扣除問題
(一)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參考資料來源:國稅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
3. 房地產開發企業回遷安置如何征稅
國稅發[2009]31號
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回遷房建造支出可以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項目。問題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回遷房的行為是否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
》第一條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動遷居民建造的回遷樓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計稅依據為銷售同類不動產的市場價格。
按照契稅*策規定,各種拆遷補償費均應計入契稅計稅依據,包括房屋貨幣補償和房屋實物補償。房地產開發公司采用回遷方式進行動遷安置屬于房屋原地實物補償,房地產開發公司應以補償房屋開發成本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回遷安置用房,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房屋給回遷戶,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
依據稅法規定,對回遷標準面積內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其開發的回遷房屋標準面積內實際發生的成本確定回遷房屋銷售收入和成本;對超出回遷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實際取得的收入確定銷售收入,按回遷房屋超出面積部分實際發生的成本結轉銷售成本,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 房企安置村民回遷房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安置村民回遷房稅收如何處理?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償還村民回遷房,相應取得土地,取得了經濟利益。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該公司屬于有償轉讓不動產;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該公司償還拆遷戶房屋應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除特殊情形外,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5]549號)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應當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最終轉讓時未作價結算的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托兒所等),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并已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村民的回遷房應繳納營業稅,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可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計算繳納營業稅。對超面積,應按市場價確定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規定,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 (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安置村民回遷房土地增值稅事項應按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安置房收入及相應的成本稅金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條例的等規定,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 房企安置村民回遷房如何進行納稅處理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安置村民回遷房稅收如何處理? 答:房地產開發企業償還村民回遷房,相應取得土地,取得了經濟利益。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的規定,該公司屬于有償轉讓不動產;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該公司償還拆遷戶房屋應繳納營業稅。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除特殊情形外,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5]549號)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應當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其取得的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稅務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營業稅,對最終轉讓時未作價結算的住宅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托兒所等),凡轉讓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轉讓價格中并已征收營業稅的,不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村民的回遷房應繳納營業稅,對償還面積與拆遷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可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計算繳納營業稅。對超面積,應按市場價確定營業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規定,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 (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安置村民回遷房土地增值稅事項應按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根據上述規定,安置房收入及相應的成本稅金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條例的等規定,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6. 房地產開發企業回遷安置如何征稅
國稅發[2009]31號 文件第二十七條規定回遷房建造支出可以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項目。
問題是:房地產開發公司回遷房的行為是否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 》第一條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動遷居民建造的回遷樓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計稅依據為銷售同類不動產的市場價格。
按照契稅*策規定,各種拆遷補償費均應計入契稅計稅依據,包括房屋貨幣補償和房屋實物補償。房地產開發公司采用回遷方式進行動遷安置屬于房屋原地實物補償,房地產開發公司應以補償房屋開發成本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文件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回遷安置用房,應當視同銷售,繳納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公司將房屋給回遷戶,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繳納印花稅。
依據稅法規定,對回遷標準面積內部分,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其開發的回遷房屋標準面積內實際發生的成本確定回遷房屋銷售收入和成本;對超出回遷標準面積的部分,應按實際取得的收入確定銷售收入,按回遷房屋超出面積部分實際發生的成本結轉銷售成本,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7. 房地產企業拆遷戶安居房稅收怎么處理
該拆遷安置房實質是你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對價的一部分,屬于土地成本的一部分,應當視同銷售處理。
2000平方米的房產應當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市場價格確認)、土地增值稅(該項目單獨核算)、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市場價格確認)、印花稅(市場價格確認)。應當按支付拍賣確認的土地價款和2000平米拆遷安置房視同銷售收入金額確認土地成本。
把配建的2000平方米拆遷安置房的視同銷售收入確認為成本。*策依據:國稅函[2010]220號六、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8. 房地產企業拆遷戶安居房稅收怎么處理
該拆遷安置房實質是你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對價的一部分,屬于土地成本的一部分,應當視同銷售處理。2000平方米的房產應當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市場價格確認)、土地增值稅(該項目單獨核算)、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市場價格確認)、印花稅(市場價格確認)。應當按支付拍賣確認的土地價款和2000平米拆遷安置房視同銷售收入金額確認土地成本。把配建的2000平方米拆遷安置房的視同銷售收入確認為成本。
*策依據:國稅函[2010]220號六、關于拆遷安置土地增值稅計算問題
(一)房地產企業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二)開發企業采取異地安置,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自行開發建造的,房屋價值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計算,計入本項目的拆遷補償費;異地安置的房屋屬于購入的,以實際支付的購房支出計入拆遷補償費。
(三)貨幣安置拆遷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憑合法有效憑據計入拆遷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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