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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地產管理法聯建

    1. 關于審理聯合建房法律法規

    房地產聯建是較為多見的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就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以下詳解。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征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并對建成后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于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于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并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并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

    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其次是聯合體與*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

    由于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筑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于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于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共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房屋竣工后,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在此種類型合同中,因為規劃許可證是以雙方的名義取得,根據建設部《關于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的有關規定,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投資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辦理產權登記。

    從此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可以看出,這類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為共同的事業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種房屋聯建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合作行為,其權利義務關系類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伙關系。聯建合同,應認定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另一方出資,雙方辦理了土地出讓及合建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此類合同因符合房地產經營開發的法定條件,則屬典型的房屋聯合開發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以自己的名義取得了建房審批手續,另一方出資,并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

    這種房屋聯建方式較為常見,主要發生在有地無錢和有錢無地的雙方之間。 在此類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資方式參與一方的房地產開發,因規劃工程許可證等建房審批手續系一方領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房地產轉讓行為,房屋產權應首先歸持有建房審批手續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辦理了。

    2. 連建房是什么意思

    不是“連建房”,應當是“聯建房” 聯建房是溫州地區所特有的一種建房方式。

    在溫州各個鄉鎮都有存在。 聯建房是土地部門賣出單間的土地給私人(一般面積為3.8米乘12米),也有可能是拆遷安置所得。

    再由同一塊土地上的所有私人業主聯合建設成商品房的一種形式! 一般來說聯建房建設也是合法的住宅開發模式。建設前都可以合法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但因著有關部門要保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益,所以聯建房的產權手續還有所限制。目前聯建房產權證辦理還需要*策的扶持! 溫州市平陽縣在前年下半年和去年上半年曾經公開辦理聯建房的房屋產權證。

    但因為辦理費用極其昂貴,所以市面上的聯建房大多沒有取得房產證。也有一些房子曾經辦出過產權證,聯建房的產權證和房開公司開發的住宅產權證是一模一樣的! 所以聯建房住宅本身合法,但如果沒有取得產權卻會得不到法律保護,所以會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比如賣房人有經濟糾紛、死亡、破產等,都有可能讓購房者蒙受損失) 現在市面上有合法手續的聯建房一般價格在2000元一平方左右。以一間地基30萬價格計算。

    可以建房300平方,加上建筑成本一平方600,一個平方的聯建房不包括辦證費用以及利息等其它的黑色費用支出大概成本為1600元)。 如果經濟比較緊張,這樣的房子還是非常實惠的。

    住房內部品質和房開的房子基本沒有區別。聯建房不用物業管理費用! 負擔比較輕! 房地產聯建: 房地產聯建是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就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以下詳解。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征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并對建成后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于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于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并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并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

    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其次是聯合體與*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

    由于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筑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于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于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

    3. 什么叫聯建樓

    最佳答案房地產聯建是較為多見的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就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以下詳解。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征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并對建成后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于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征:(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于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并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并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

    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其次是聯合體與*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

    由于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筑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于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于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共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房屋竣工后,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在此種類型合同中,因為規劃許可證是以雙方的名義取得,根據建設部《關于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的有關規定,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投資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辦理產權登記。

    從此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可以看出,這類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為共同的事業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種房屋聯建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合作行為,其權利義務關系類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伙關系。聯建合同,應認定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另一方出資,雙方辦理了土地出讓及合建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此類合同因符合房地產經營開發的法定條件,則屬典型的房屋聯合開發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以自己的名義取得了建房審批手續,另一方出資,并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

    這種房屋聯建方式較為常見,主要發生在有地無錢和有錢無地的雙方之間。 在此類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資方式參與一方的房地產開發,因規劃工程許可證等建房審批手續系一方領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房地產轉讓行為,房屋產權應首先歸持有建房審批手續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

    4. 什么叫聯建樓

    最佳答案房地產聯建是較為多見的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就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以下詳解。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征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并對建成后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于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征:(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于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并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并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

    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其次是聯合體與*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

    由于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筑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于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于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共同辦理建房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房屋竣工后,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共同取得或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在此種類型合同中,因為規劃許可證是以雙方的名義取得,根據建設部《關于城鎮房屋所有權登記中幾個涉及*策性問題的原則意見》的有關規定,雙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投資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辦理產權登記。

    從此類合同的具體權利義務內容可以看出,這類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為共同的事業而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共擔風險,這種房屋聯建行為實質上是一種經濟合作行為,其權利義務關系類似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合伙關系。聯建合同,應認定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設用地,另一方出資,雙方辦理了土地出讓及合建審批手續,共同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共享利益,共擔風險。此類合同因符合房地產經營開發的法定條件,則屬典型的房屋聯合開發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設用地,以自己的名義取得了建房審批手續,另一方出資,并負責建設施工。雙方按合同約定的比例分別取得竣工房屋的產權。

    這種房屋聯建方式較為常見,主要發生在有地無錢和有錢無地的雙方之間。 在此類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資方式參與一方的房地產開發,因規劃工程許可證等建房審批手續系一方領取,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這種方式實質上是一種房地產轉讓行為,房屋產權應首先歸持有建房審批手續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

    5. 請解釋"聯建樓"的概念

    聯建的定義及特征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并對建成后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

    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于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征: 主體特定性。

    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

    《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

    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6. 統規聯建房是什么意思

    統歸聯建房應該是溫州地區所特有的一種建房方式。在溫州各個鄉鎮都有存在。

    統歸聯建房是土地部門賣出單間的土地給私人(一般面積為3.8米乘12米),也有可能是拆遷安置所得。再由同一塊土地上的所有私人業主聯合建設成商品房的一種形式。

    一般來說聯建房建設也是合法的住宅開發模式。建設前都可以合法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因著有關部門要保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益,所以聯建房的產權手續還有所限制。目前聯建房產權證辦理還需要*策的扶持! 溫州市平陽縣在前年下半年和去年上半年曾經公開辦理聯建房的房屋產權證。但因為辦理費用極其昂貴,所以市面上的聯建房大多沒有取得房產證。也有一些房子曾經辦出過產權證,聯建房的產權證和房開公司開發的住宅產權證是一模一樣的!

    所以聯建房住宅本身合法,但如果沒有取得產權卻會得不到法律保護,所以會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比如賣房人有經濟糾紛、死亡、破產等,都有可能讓購房者蒙受損失)

    現在市面上有合法手續的聯建房一般價格在2000元一平方左右。以一間地基30萬價格計算。可以建房300平方,加上建筑成本一平方600,一個平方的聯建房不包括辦證費用以及利息等其它的黑色費用支出大概成本為1600元)。

    如果經濟比較緊張,這樣的房子還是非常實惠的。住房內部品質和房開的房子基本沒有區別。聯建房不用物業管理費用! 負擔比較輕!

    7. 連建房是什么意思

    不是“連建房”,應當是“聯建房” 聯建房是溫州地區所特有的一種建房方式。

    在溫州各個鄉鎮都有存在。 聯建房是土地部門賣出單間的土地給私人(一般面積為3.8米乘12米),也有可能是拆遷安置所得。

    再由同一塊土地上的所有私人業主聯合建設成商品房的一種形式! 一般來說聯建房建設也是合法的住宅開發模式。建設前都可以合法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但因著有關部門要保護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益,所以聯建房的產權手續還有所限制。目前聯建房產權證辦理還需要*策的扶持! 溫州市平陽縣在前年下半年和去年上半年曾經公開辦理聯建房的房屋產權證。

    但因為辦理費用極其昂貴,所以市面上的聯建房大多沒有取得房產證。也有一些房子曾經辦出過產權證,聯建房的產權證和房開公司開發的住宅產權證是一模一樣的! 所以聯建房住宅本身合法,但如果沒有取得產權卻會得不到法律保護,所以會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

    (比如賣房人有經濟糾紛、死亡、破產等,都有可能讓購房者蒙受損失) 現在市面上有合法手續的聯建房一般價格在2000元一平方左右。以一間地基30萬價格計算。

    可以建房300平方,加上建筑成本一平方600,一個平方的聯建房不包括辦證費用以及利息等其它的黑色費用支出大概成本為1600元)。 如果經濟比較緊張,這樣的房子還是非常實惠的。

    住房內部品質和房開的房子基本沒有區別。聯建房不用物業管理費用! 負擔比較輕! 房地產聯建: 房地產聯建是一種房地產開發形式,實踐中產生的問題也比較多,就存在的法律問題作以下詳解。

    一、聯建的定義及特征 所謂的聯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他方提供資金,進行合作建房,并對建成后的房地產共同經營管理或進行利益分配的行為。我們通常所說的聯建協議、合作開發合同、聯合開發合同都屬于聯建合同。

    從概念的界定我們不難發現聯合開發房地產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聯營,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體特定性。體現在聯合開發雙方中必須有一方以上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至少一方當事人必須具備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否則,聯建合同被認定為無效。《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定了較高條件: 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法規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100萬元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根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規定。以確保進入該領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開發能力。

    (二)貫徹責、權、利統一的原則。 實踐中,有很多聯合開發行為就是因為違反了聯營個這一基本原則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比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聯合開發協議中約定:甲公司僅負責提供建設用地,不參與項目的建設管理,不論項目是否贏利,乙公司均應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規定,此類條款屬于聯營合同的“保底條款”,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新的規定,這類合同不再直接認定無效而是作改性處理,即認定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謂的責權利統一,是從整個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從宏觀上看,雙方權利和義務向統一,并非指在開發的任何環節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說,在項目的建設工程中,不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的公司往不參與具體管理工作(或者僅派人監督),而是由房地產公司全權負責,這并不意味著違反了該原則。

    (三)法律關系復雜。 聯合開發房地產涉及多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錯綜復雜。

    首先是合作雙方的關系,如上文所說應屬聯營關系,而聯營又分為法人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組織形式和權利義務分配都需要仔細約定(文將詳細分析);其次是聯合體與*府主觀部門的關系,開發房地產的各個環節,立項、到規劃、開工、預售、驗收都離不開*府部門的監督,最直觀的表現就是要申請辦理若干個許可證或批準文件。而聯合開發更需要向*府部門做好審批工作,辦理證件或批文都應以合作雙方的名義辦理,只要這樣聯合開發行為才能獲得法律的認可。

    由于沒有做好聯合開發的審批工作而導致某一方的權利受到損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認定無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訓非常慘痛。再次是聯合體與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包括與建筑承包商、拆遷安置人員、購房業主、貸款和按揭合作銀行等。

    二、房地產聯建的主要類型及其法律性質 在房地產聯合開發領域中,由于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操作,聯建的類型則多種多樣,正確區分其類型則有利于判斷其法律性質,確認合同的效力。現就幾種常見類型的聯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質分析如下: 第一、雙方共同提供建設用地,共同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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