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土地管理法全文
1、土地管理法太長,只舉出相關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2、如果你的戶口不是這個村子的,那么,村長等人的做法完全正確,反之亦然。
3、你們是不是這個村的人得視戶口決定,如果戶口簿上家庭住址是在你們村,那么,你家就是這個村子的人,就算姓氏不一樣也是同一村人。 4、如果你們是這個村子的人,則可以分這筆賣土地的錢,反之則無權分享這筆錢。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涂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中國*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農村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
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府和縣級人民*府農業行*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批準,并報**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其中,經**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四十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五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府應當支持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從事開發經營,興辦企業。
第五十九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