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如何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該立法的本意是什么?應如何理解? 現實生活中,存在房產證沒辦好就將房屋出賣的情況,雙方還約定待房產證辦好之后再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嚴格按上述法律規定,這種轉讓行為不是無效嗎?這樣不就限制了物的流轉嗎? ------------------------ 1、房屋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的房屋即未確定房屋所有人,當然不具備轉讓的主體資格。 2、沒辦好手續而轉讓只是轉讓的登記權,并不發生物權轉移的效力。
但這樣的轉讓并不當然無效,只要他們按照約定做好房屋登記后再辦理過戶手續,合同還是有效的。
2.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如何理解
第三十八條 【禁止轉讓的房地產】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38條主要是針對房地產的禁止轉讓的條件作出解釋。也就是說,符合38條里面情況的房地產禁止轉讓。
3.違反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第六項必定合同無效嗎
房地產法是一個法律體系,太籠統了。
按照題目中的意思,可以理解為違反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第38條第6款。第三十八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根據此規定,可以認定未依法領取權屬證書的房產不得轉讓。出賣人和買受人簽署房屋轉讓合同時,如果房屋屬于已經建成,并已經由房管部門開始辦理房屋權屬證書的,可是實際上房屋出賣人并未依法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該合同應視為無效合同。
但是,如果該房屋為預售商品房,出賣人在房屋還未正式辦理產權證書之前即賣出的,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規定。因此,轉讓沒有取得產權證書的預售房屋,并不算違法行為,不能單純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第38條,認定認定合同無效。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