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怎么理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法規的規定辦理。這條有兩款,第一款是明確期限屆滿自動續期。第二款是說非住宅地的建設使用權的期限,依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適用指引法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劃撥和出讓方式取得,這款是規定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優先適用《物權法》的規定,只有在物權法沒有規定的才沒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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