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全文是什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建設行*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確定。 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八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規定,報**或者省級人民*府批準。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府規定。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規定。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五條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府城市規劃行*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十九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因土地滅失而終止。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
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第二節土地使用權劃撥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條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事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具體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構筑物。
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法規,依法納稅。
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具體辦法由**規定。 第七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確定。 第2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1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九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規定,報**或者省級人民*府批準。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3.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屬于什么法
中國房地產的法律法規體系建設已取得了顯著成績,該體系的構架由法律、行*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性*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規范等構成。
其中,法律主要有三部,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頒布,1995年1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1998年修訂,1999年1月1日起實施。
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1989年頒布,1990年4月1日起實施。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
特別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它的頒布實施標志著中國房地產業的發展邁人了法制管理的新時期,為依法管理房地產市場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這部法律除確立了中國房地產管理的基本原則,還對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等主要管理環節,確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做出了具體規定,內容十分豐富。
4.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是什么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雙方協議的方式。對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管理,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⑴禁止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有償出讓。
城市規劃區內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其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⑵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由市、縣人民*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⑶縣以上地方*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府下達的控制指標,擬訂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 ⑷應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須按該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⑸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者須取得出讓方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合同。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要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府依法批準劃撥:⑴國家機關用地和*事用地。⑵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⑶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⑷法律、行*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房地產交易的內容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
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和成交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是指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 房地產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如下條件:①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②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③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