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估價有哪些規范條文
總 則 1.0.1 制定本規范的目的主要有三個:一是規范房地產估價行為;二是統一房地產估價程序和方法;三是促使做到估價結果客觀、公正、合理。
實行房地產估價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3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第58條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 在房地產估價中還需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其他有關規定。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關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最低價的規定,第39條、第50條關于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土地收益的規定,第55條關于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上的房屋應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的規定,等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關于征用土地補償的規定。
1.0.2 本規范的適用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種房地產估價活動。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估價活動,無論是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轉讓(包括買賣、贈與、抵債等)、租賃、抵押、典當、保險、課稅、征用拆遷補償、分割析產、拍賣底價、司法訴訟、糾紛仲裁、公證、資產價值證明或記帳,還是企業合資、合作、聯營、合并、兼并、分立、出售、改制、上市、破產清算,以及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房地產估價、商品房預售條件中的估價、房地產復核估價等,都應遵守本規范。
1.0.3 獨立、客觀、公正,是對房地產估價的總要求。 獨立,是要求房地產估價時不應受外界不合理因素的干擾和影響。
客觀,是要求房地產估價時要盡可能地減少估價人員的主觀意志對估價過程和估價結論的影響。房地產估價并非由估價人員主觀地確定市場價格,而是客觀地反映市場價格的形成過程和結果。
房地產估價應力求客觀、準確、合理地模擬市場的價格形成過程將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反映出來。公正,是要求房地產估價時必須站在中立的立場上,不偏袒當事人的某一方,特別是不可有意無意地偏向委托方。
2.房地產估價規范條文有哪些
7 估價結果 7.0.1-7.0.2 如果計算結果差異較大是由于采用了不適宜的估價方法所造成的,可淘汰不適宜的估價方法估算出的結果。
7.0.3 求出一個綜合結果可選用下列數學方法: 1 求簡單算術平均數; 2 求加權算術平均數; 3 其他數學方法。 7.0.4 本條所稱不可量化的價格影響因素,是指那些難以用數量衡量的房地產價格影響因素,例如采用市場比較法時,交易行為中有利害關系人之間的交易,急于出售或急于購買情況下的交易等,即為不可量化的價格影響因素。
采用其他估價方法,也存在類似的不可量化的價格影響因素,從而影響估價結果。
3.房地產估價規范 gb/t50291
房地產估價規范[附條文說明] GB/T 50291-2015,本規范的主要內容是:1.總則;2.估價原則;3.估價程序;4.估價方法;5.不同估價目的下的估價;6.估價結果7.估價報告;8.估價職業道德。
規范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是:1.調節了章節劃分,刪除了規范的第二章術語和附錄A估價報告的規范格式;2.增加了路線價法、標準價價調整法、多元回歸分析法、修復成本法,損失資本化法、價差法等方法。以及房地產損害賠償估價、房地產投資基金物業估價、為財務報告服務的房地產估價等目的的估價;3.細化、完善了估價原則、估價程序、估價方法、不同估價目的下的估價,估價結果、估價報告、估價職業道德等內容。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的職業道德
9.0.1估價人員和估價機構不得作任何虛偽的估價,應做到公正、客觀、誠實。
9.0.2估價人員和估價機構應保持估價的獨立性,必須回避與自己、親屬及其他有利害關系人有關的估價業務。
9.0. 3估價人員和估價機構若感到自己的專業能力所限而難以對某房地產進行估價時,不應接受該項估價委托。
9.0.4估價人員和估價機構應妥善保管委托方的文件資料,未經委托方的書面許可,不得將委托方的文件資料擅自公開或泄漏給他人。
9.0.5估價機構應執行*府規定的估價收費標準,不得以不正當理由或名目收取額外的費用,或降低收費標準,進行不正當的競爭。
9.0.6估價人員和估價機構不得將資格證書借給他人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義,不得以估價者身份在非自己估價的估價報告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