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合作開發都上那些稅、稅率是多少
房地產合作開發需繳納的稅種及稅率: 一、營業稅 (一)、應稅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發生營業稅應稅勞務時主要涉及以下兩個方面: 1、轉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土地租賃,不按本稅目征稅。 2、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1)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銷售建筑物或構筑物,是指有償轉讓建筑物或構筑物的所有權的行為。以轉讓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方式銷售建筑物,視同銷售建筑物。
(2)銷售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 涉及稅種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以及契稅等。營業稅1、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計稅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 (1)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其營業額比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對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的行為,不應視同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3)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下列順序核定其營業額: ① 按納稅人當月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② 按納稅人最近時期提供的同類應稅勞務或者銷售的同類不動產的平均價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計稅價格=營業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所屬稅務機關確定。2、其他具體規定如下: (1)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
(2)對合作建房行為應如何征收營業稅 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規定: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乙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兩種:第一種方式是純粹的“以物易物”,即雙方以各自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
具體的:)方式也有以下兩種: ①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相互:),雙方都取得了擁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權。在這一合作過程中,甲方以轉讓部分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發生了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乙方則以轉讓部分房屋的所有權為代價,換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權,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因而合作建房的雙方都發生了營業稅的應稅行為。對甲方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對乙方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稅。
由于雙方沒有進行貨幣結算,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分別核定雙方各自的營業額。如果合作建房的雙方(或任何一方)將分得的房屋銷售出去,則又發生了銷售不動產行為,應對其銷售收入再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房屋所有權。例如,甲方將土地使用權出租給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資在該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賃期滿后,乙方將土地使用權連同所建的建筑物歸還甲方。
在這一經營過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為代價換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權,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權為代價換取建筑物。甲方發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其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營業稅;乙方發生了銷售不動產的行為,對其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
對雙方分別征稅時,其營業額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核定。第二種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權、乙方以貨幣資金合股,成立合營企業,合作建房。
對此種形式的合作建房,則要視具體情況確定如何征稅(3)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規定:以“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建筑物時許諾若干年后可將房屋價款歸還購房者,這是經營者為了加快資金周轉而采取的一種促銷手段。對以 “還本”方式銷售建筑物的行為,應按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不得減除所謂“還本”支出。
(4)中外合作開發房地產征收營業稅問題根據《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外合作開發房地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費用 ① 關于中外雙方合作建房的征稅問題中方將獲得的土地與外。
2.與個人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產生的利潤如何交所得稅
問內容: 我公司與某自然人合作開發一房地產項目,公司作為開發商。雙方約定按一定的比例投資及分配利潤(公司:自然人=7:3)。假如此項目結算后產生100萬的總利潤(按約定公司占70萬,自然人占30萬),請問:1、應如何交所得稅?是全部(100萬)按企業所得稅25%交?還是70萬按25%,30萬按個人所得稅20%交?2、假如,此項目雖有利潤,但同時期公司的利潤總額為負數,是否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謝謝!
一、該房地產項目應單獨建賬核算,結算產生的利潤要按規定25%稅率計繳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再按規定進行分配。二、你公司同期發生虧損,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所得可用于彌補虧損。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咨詢答復僅作為稅收法規學習的參考意見,不作為執法依據
3.合作建房應如何納稅
按照稅法規定,依據法律法規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發生的應納稅收,應以房地產開發企業為法定的納稅人。因此,無論房地產開發企業與其他投資者如何合作,如果形式上沒有成立其他法人單位,或者投資者不通過法定程序增資擴股,成為企業法律形式上的真正股東,其投資額就不能在稅收上年認定為投資股本,納稅人也還是開發房地產的開發企業
二是在以分配**利潤為目的合作建房方面,強調了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雖然合作各方沒有另外單獨成立法人公司,部分合作者沒有成為法律形式上的股東,但是由于雙方實質上是共同投資、共同承擔投資風險、共享利潤的投資行為,因此,所得稅上可以按照實質性投資收益進行稅收處理。如果稅收上不作為投資處理,那么就只能作為資金借貸關系處理。合作方投資收回的利潤,視同借款利息收入;房地產企業就可以將分配的利潤,作為利息支出,按稅法規定稅前列支。
4.關于房地產交易稅收的規定
房地產交易稅收知識1、房地產交易過程中應繳納哪些稅金? 答:納稅人在房地產交易過程中應繳納契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一、契稅 2、納稅人申報繳納契稅應提供什么資料? (1)一手房應提供以下資料: 答: ①購房者身份證;②購房發票;③購房合同;④樂清市房產賣 。契;⑤契稅繳納申報表(窗口領填) (2)二手房應提供以下資料: ①交易雙方身份證;②樂清市房產賣契;③買賣契約;④房屋所有權證(房產證、土地證);⑤國有土地證單間房交易另加土地部門開具土地地價確認單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⑥購買住房再銷售的提供原已征契稅的契征;⑦自建住房銷售提供自建證明(如建筑許可證、; 規劃許可證等) ⑧契稅繳納申報表(窗口領填)。
(3)企業(單位)房產交易應提供以下資料: ①交易雙方營業執照;②交易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證;③房屋、土地所有權證;④交易雙方訂立的賣契;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已稅憑證;⑥樂清市房產賣契;⑦交易雙方企業章程;⑧房屋、。土地部門出具的評估報告;⑨契稅納稅申報表(窗口領填) 3、土地使用權出讓應提供以下資料(企業事業單位): ①建設用地批準書;②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③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⑤營業執照;⑥土地局的繳款通知書、定界圖;⑦各項規費付款憑證;⑧用地協 。
議書; ⑨企業章程; ⑩契稅納稅申報表(窗口領填) 4、契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確定?對申報期限有何規定? (1)商品房。為納稅義務人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取得銷售發票的當天。
(2)二手房。為納稅義務人簽訂房產過戶協議的當天。
(3)土地使用權出讓。為納稅義務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當天。
(4)其它方式(如贈與、交換)為接受贈與或簽訂交換協議的當天。 。
(5)申報期限為發生納稅義務的當天起一個月內(30 天) 5、契稅計稅價格如何規定? (1)一手房。憑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商品房銷售發票載明的價格計征,其中 99 年 7 月 31 日前購入的商品房采用財*機關核定價格計征。
(2)二手房。一律按財*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計算。
采用公開招投標競價拍賣等方式,取得的二手房,在一年以內的,按取得時的價格計算,超過一年的,采用財*機關核定的計稅價格計算。 (3)土地使用權出讓。
①97 年 9 月 30 日以前出讓的,不征收契稅。②97 年 10 月 1 日以后發生的:A、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后經批準轉為出讓的,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出讓全額為計稅價格;B、土地征用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土地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其中: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可由*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主管征收機關確認的價格。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為競價的成交價格。
6、對個人購買住房如何征收契稅? 答:對個人購買非普通住房的按 3繳納契稅;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的減按 1.5繳納契稅。 7、轉讓生產經營用房、企業之間房產轉讓如何征收契稅? 答:轉讓生產經營用房、企業之間房產轉讓按 3繳納契稅。
8、轉讓土地如何征收契稅? 答:轉讓土地按 3繳納契稅。 9、關于拆遷補償住房契稅如何征收? 答:關于因城鎮房屋拆遷補償重新購置的住房,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超過拆遷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10、是否有其他有關契稅*策? (1)企業股權重組:在股權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 答:有。企業股權,企業土地、房屋不發生轉移,不征收契稅;(2)企業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依據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改建為一個企業,對其合并后的企業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權屬, (3)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免稅契稅。
上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派生方、新設方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 (執行至 2008 年底)權屬,不征收契稅。 二、營業稅 11、2006 年 6 月 1 日后,個人購買住房對外銷售如何征收營業稅? 答:從 2006 年 6 月 1 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 5 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 5 年(含 5 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銷售時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價款后的差額依 5稅率繳納營業稅。
12、普通住房認定有哪幾個標準? 答:2005 年 5 月 31 日樂清市人民*府確定的我市普通住房標準為: (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 1.0 以上; (2)單套建筑面積在 144 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 1.44倍以下。 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的為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策的普通住房。
13、單套建筑面積如何認定? 單套 答: (數間)建筑面積是。
5.房地產投資的利潤分配與納稅問題我是一家房地產企業會計,老板的朋
A、公司入股是以法人形式入股,個人入股是以自然人形式入股,權利和義務的承擔主體不一樣,法人是以組織形式,自然人是以各人形式。
1、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與自然人相對稱的,兩者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第一,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一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
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一屬性。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一些自然人的集合體。
例如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
在我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審批而成立的。
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
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
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
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例如:如果出現廣州JJ公司壯告廣州XX公司,那么張三作為法人代表,就要出庭。
到出庭那天,就由張三代表廣州JJ公司,當然,張三只是法人代表不是法人,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 2、自然人(natural person) 基于出生而為民事權利和義務主體的人。
與法人相對。在中國和其他一些國家稱為公民。
自然人的能力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見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 各國民法典都根據一個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認識及判斷能力以及喪失 這種能 力的程 度,把自 然人分為有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
6.房地產行業所涉及的稅種
房地產開發企業主要涉及的稅種有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契稅等。
一、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取得的營業收入征收的一種稅。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應稅勞務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⑴轉讓土地使用權,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子目征稅;⑵銷售不動產,稅率為5%;⑶包銷商承銷,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稅。⑷土地使用權出租以及房地產建成后出租的,按“服務業―租賃業”征稅。
計算公式=營業額*適用稅率 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以營業稅等流轉稅為計稅依據,依所在地區分別適用7%、5%、1%征城市建設維護稅,依3%計征教育費附加。 三、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它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應納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速算扣除率。
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總收入-扣除項目金額。計算扣除項目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加計扣除。
四、房產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內資單位和個人按照房產稅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種稅。它以房產原值(評估值)為計稅依據,稅率為1.2%。
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評估值)*(1-30%)*1.2%。 五、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一種稅。
年應納稅額=∑(各級土地面積*相應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六、城市房地產稅、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臺胞,按照房產原值征收的一稅種。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
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三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資企業,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項費用。
依外資企業的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準確定。應納土地使用費額=占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準。
七、印花稅:是對在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所征收的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分為從價計稅和從量計稅兩種。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稅率,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立的憑證(合同)暫不征收印花稅,但在土地開發建設,房產出售、出租活動中所書立的合同、書據等,應繳納印花稅。
凡進行房屋買賣的,簽定的購房合同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0.05%繳納印花稅,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辦理買賣過戶手續時,應監督買賣雙方在轉讓合同或協議上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立契過戶手續。在辦理房地產權屬證件時,應按權利許可證照,按件交納印花稅五元,房地產權屬管理部門應監督領受人在房地產權屬證上按件貼花注銷完稅后,再辦理發證手續。
八、契稅:契稅是對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征收的一種稅。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
計稅依據主要是成交價格、核定價格、交換價格差額和“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 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等。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九、耕地占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 :大部分地區,目前已經停止征收。
十、企業所得稅、外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組織,在一定期間內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應納稅額=(全部應稅收入-準予扣除項目)*適用稅率。
十一、個人所得稅 :是對個人的勞務和非勞務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房地產業所涉及最多的是“工資、薪金”所得。
其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交下列稅種: 1、營業稅5%、城建稅、營業稅的0。7%、教育費附加0。
3%、地方教育附加0。1%。
2、契稅4%;3、印花稅0.03%;4、土地增值稅0.5%;5、土地使用稅按當地實際情況計稅;6、車輛購置稅10%;7、房產稅;8、車船使用稅;9、企業所得稅等。
7.土地收益金或收益稅
二手房買賣稅費表
稅費 名 稱: 稅費標準
交易手續費: 2.5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合同印花稅: 房屋成交總額*0.05%
營 業 稅: 普通住宅5年內:房屋成交總額*5.55% 5年或5年以上:免征
非普通住宅 5年內:房屋成交總額*5.55% 5年或5年以上:差額 *5.55%
個人所得稅: 普通住宅房屋成交總額的1%或利潤部分*20%
非普通住宅 房屋成交總額的2%或利潤部分*20%
土地增值稅 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內:房屋成交總額*0.5% ,3年至5年:房屋成交總額*0.25% 5年或5年以上:免征
買賣合同公證費 (買賣合同需要公證時才須繳納) 房屋成交總額*0.3%
契稅是應由買方交納的,交稅比例是: 1、普通住宅應該交納成交價或是評估價的1.5%的契稅。2、非普通住宅應該交納成交價或是評估價的3%的契稅。
備注:
一、關于個人所得稅:
1、自住5年或5年以上并是家庭唯一一套住房的可免征。
2、直系親屬間贈與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關于利潤:
利潤的計算方法:利潤 = 轉讓收入—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1、商品房房屋原值為: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
3、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8.合作建房,按合同里約定分回的利潤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以 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 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二)凡開發合同12或協議中約定分配項目利潤的,應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1)企業應將該項目形成的營業利潤額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不得在稅前分配該項目的利潤。
同時不能因接受投資方投資額而在成本中 攤銷或在稅前扣除相關的利息支出。(2)投資方取得該項目的營業利潤應視同股息、紅利進行相關的稅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 得稅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 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 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與其他單位合作建房,未就此成立獨立法 人公司,并在合同里約定了利潤分配,按合同約定分配的利潤屬于免稅收 入,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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