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開發,房產稅在企業管理法律實務里,是怎么回事,法律是怎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中央人民*府*務院*財字第133號令公布)規定,城市房地產稅是對擁有房屋產權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港澳臺胞,按照房產原值征收的一稅種。
城市房地產稅依房產原值計稅,稅率為1.2%. 計算公式為: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稅率*(1-30%)。 2.根據北京市人民*府發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營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規定》的通知(京*發[1985]81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是對本市行*區域內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資企業(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者除外),按企業所處地理位置和偏遠程度、地段的繁華程度、基礎設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項費用。
依外商投資企業的實際占用土地面積以及所適用的土地使用費的單位標準確定。 計算公式為:應納土地使用費額=占用土地面積*適用的單位標準。
2. 房地產法律實務,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如果企業擁有土地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發[ 1993 ]138號)規定,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征收,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具體講:
1.對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只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征稅,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沒有納入征稅范圍。這是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集體土地未經國家征用不得轉讓。因此,轉讓集體土地是違法行為,所以不能納入征稅范圍。
2.轉讓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
3.附著物是指附著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動,一經移動即遭損壞的物品。
4.取得收入的行為,包括轉讓房地產的全部價款及有關的經濟收益。
5.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是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增值額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條例》和《細則》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
房地產轉讓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經濟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土地增值稅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金額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2)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3)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4)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5)財*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計算土地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A.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B.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C.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根據新會計制度的規定,與房地產開發有關的費用直接計入當年損益,不按房地產項目進行歸集或分攤。為了便于計算,市*府在京*發(1996)7號《北京市人民*府關于征收土地增值稅有關*策問題的通知》中明確,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及房地產開發成本的10%的以內計算扣除。
D.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市*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E.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F.加計扣除。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6.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即: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3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4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根據《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二[ 1996 ]240號)規定,對經常發生房地產轉讓的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它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的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其預征率為:預售賓館、飯店、辦公、寫字樓的房地產,按預售收入3%的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預售非普通標準住宅、別墅、公寓的房地產,按預售收入2%的比例預征土地增值稅;預售其他房地產,按預售收入1%的比例預征
3. 開發商的慣用套路有哪些
一、虛假宣傳 開發商過于失真的營銷包裝會嚴重誤導消費者,而這其實涉嫌違反法律法規。
所以,購房時要理性看待房地產廣告,它只能作為一種參考資料,不要盲信盲從, 同時,購房者應到實地進行察看、同時要保留廣告單、樓花等宣傳資料,日后開發商若不兌現,這些資料可作為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有力憑證。 二、繳納誠意金 誠意金是開發商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向購房者收取的資金,其實,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并無誠意金一說,從法律意義上說,這是一種違法行為。
所以,購房者不要輕易繳納誠意金,即使要繳納,也應該讓開發商出具相關憑據。 三、霸王合同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這會限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具體表現形式有:認購定金難歸還、單方擴大解約權、減免責任巧設計、模糊標的好圈錢、違約責任不對等、面積誤差設陷阱、購房簽約先交錢等,遇見這樣的合同千萬不要輕易簽字。 四、樣板房假象 一些開發商會利用樣板房欺騙消費者,但其實樣板房質量、結構與實際所交房不符,裝修中也利用了視覺誤差、家具尺寸相對縮小等進行誤導。
因此,購房者要仔細閱讀購房合同中的內容,必要時要把樣板房的情況全部載入合同中,這樣才有保證。 五、虛假配套 開發商在銷售項目時對今后的生活配套設施承諾得完整無缺,但購房者真正領取了住房鑰匙準備入住時,會發現那些所謂的配藥根本不能實現。
因此,若遇見這種情況,購房者應冷靜分析各種配套設施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不要為表面現象所迷惑。 六、偷換物管 開發商強迫業主接受其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損害業主的正當權益,或在一段時間后偷偷更換物業管理公司,以次充好。
為了避免發生這種事兒,購房者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對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服務期限超出一年的應提出反對意見,因為這屬于不合理的違反購房者意愿的附加條件。
4. 房地產開發的契稅,在企業管理法律實務里,契稅在法律規定中,需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令第224號)的規定,契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征收的一種稅。
征收范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交換;其中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1.下列轉移方式,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1)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或者作價投資、入股的; (2)以獲獎、預購、預付集資建房款或者轉移無形資產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 (3)建設工程轉讓時發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實構成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
2.契稅的計稅依據如下: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事業性收費,屬于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不應從中剔除,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于計稅依據范圍。
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所有權贈與,由契稅征收機關參照同類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價格核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所有權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交換,為交換價格的差額;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除承受方按規定繳納契稅外,房地產轉讓者應當補繳契稅,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權屬的,為所承受部分權屬的成交價格;當部分權屬改為全部權屬時,為全部權屬的成交價格,原已繳納的部分權屬的稅款應予扣除。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契稅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令第224號)的規定,契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納稅義務人為房屋、土地權屬的承受方。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5. 怎樣才能做房地產開發商
為了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行為,建設部于2000年3月發布了《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等四個資質等級。另外有暫定資質。
一級資質1.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4.連續5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4人;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 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 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住宅質量保證書》是開發商對銷售的商品住宅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為商品房預、出售合同的補充約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我國房地產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工程質量保證書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責任的法律文件,其中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開發商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商品房保修期從開發商將竣工驗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工程質量保證書中具體保修期限與保修范圍是: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在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屋面防水為3年;墻面、廚房和衛生間地面為1年;《住宅質量保證書》一般約定地下室及管道滲漏為1年;墻面、頂棚抹灰層脫落為1年;地面空鼓開裂、大面積起沙為1年;門窗翹裂、五金件及衛生潔具損壞為1年;燈具、電器開關損壞為6個月;管道堵塞為2個月;供熱供冷系統設備為一個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買賣雙方自行約定,并寫在工程質量保證書中。
房屋在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保修單位維修后導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因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根據工程質量保證書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購買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質量保證書》中注明的工程質量監督單位申請重新核驗,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購買人有權退房。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2二級資質1.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3.近3年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4.連續3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6.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3人;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 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制度;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3三級資質1.注冊資本不低于800萬元;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積累計竣工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4.連續2年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5.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于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6.工程技術、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7.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 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8.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4四級資質1.注冊資本不低于100萬元;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4.有職稱的建筑、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于4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于2人;5.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6.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7.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新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暫定資質證書》核準標準《陜西省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注冊500萬(一)營業執照復印件;(二)企業章程;(三)驗資證明;(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六)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5《暫定資質證書》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后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以視。
6. 房地產經紀人需要精通哪些法律知識
若想做一名合格的房地產經紀人,不僅要通曉房地產專業知識,而且還要熟練掌握法律知識、金融知識及談判技巧,才能在房地產開發商和消費者、買家和賣家中間搭起橋梁,才能在中介行業中使自己立于不敗之地。
房地產專業知識(包括房地信息)。所謂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代理業務。居間,通俗地說就是作中間人。居間是一手牽兩家:上家和下家,并在兩者之間起一種溝通、促進和平穩的作用。對一個房地產經紀人來說,掌握大量的市場信息是他從事好這項業務的先決條件。這些住處應該包括:房地產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相關的*策信息、購買對象變化信息等。在很大大程度上來說,經紀人就是利用信息制造利潤,信息就是他們最主要的資本。如果說居間側重的是信息的話,那么代理就非得要具備專業知識才行。代理是代表某一方去尋找另一方,是買賣和租賃的全過程代理,貫穿于房地產生產各個環節,因此要求經紀人在熟悉有關房地產法律、法規、條例的基礎上通曉房地產開發與經營、建筑學、房地產交易、房地產價格評估等專業知識。具體地說,一要掌握房地產開發投資,以及與之相關的市場研究、開發程序、項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建設與竣工驗收、資金融通、市場推廣。二要熟悉建筑基礎知識,了解建設工程全過程。三要熟悉轉讓、抵押和租賃的條件、程序及具體規定,以及產權產籍的一些基本知識。四要掌握房地產價格評估的理論和實務。
市場營銷知識。房地產開發到了今天這樣的局面,早就不是幾年前的單一產品競爭了。對于房地產商來說,他們所需要的也不是單純的中介服務,而是能夠提供開拓市場的完善營銷計劃和高超的市場策劃方案的中介服務。房地產市場生產與消費的分離特征,決定了房地產營銷的重要性。房地產在時間、數量、類型、房型、樓層所有權、信息、估價的分離,非得靠市場營銷來彌補。房地產市場營銷組合理論、市場預測和調研方法,乃至產品策略、定價策略、分銷和促銷策略都是房地產市場營銷中心必不可少的東西。要掌握市場營銷知識,就必須掌握市場調研、選擇目標市場、產品開發、產品定價、渠道選擇、產品促銷、售后服務等知識技能。
法律知識。房地產經紀人雖然不是律師,也不一定要達到專業水平,但與房地產有關的法律法規是非掌握不可的。我國的房地產業發展得益于房地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完善,也就是說房地產的每一項業務,都離不開法律和具體的法規。房地產的三部法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規劃法》以及據此制定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幾乎涵蓋了整個房地產事務。作為經紀人不但要掌握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及各級*府部門關于房地產的*策、方針和精神,而且還要熟悉民法、經濟法、行*法及行*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知識。舉個最簡單的例子,簽合同,就要牽涉到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知識。代理租賃要熟悉《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件》等,懂得什么房可以租、什么房不能出租、租賃合同以什么方式生效等。代理買賣,就得熟悉《城市房屋轉讓管理規定》、《城市已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中轉讓的條件、交易程序、產權產籍知識及辦證程序。如果代理發展商,要掌握的法律知識就更多了。近年來時興的房地產律師見證業務足以說明法律知識的重要。房地產經紀人要學法、懂法、用法,依法辦事,用法律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金融知識。房地產金融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房地產開發、經營與管理有著密切的聯系,房地產金融是房地產與金融聯姻的產物。房地產業的發展,要金融業作為后盾,金融業要拓展,房地產業是首選。特別是房改新制度實施、取消實物分房后居民到市場購買住房,經紀人的金融知識就顯得尤為重要。不論是作開發商的全過程代理還是抵押貸款,甚至房地產咨詢業務,都少不了金融知識。一般來說,經紀人應該熟悉國際金融慣例、現行國家金融*策、融資形式、銀行利率、利息計算、貸款種類及手續、還款方法以及住房分積金等知識。
談判技巧。談判是一門技術,更是一門藝術和科學。它通過談判各方觀點、感情溝通,達成一個雙方都能基本滿意的協議。房地產經紀人的談判也不例外,通過談判完成委托方交給的任務、本身獲得傭金的同時,也使市場的需求得到了滿足。在談判中常見的策略如時機運用策略、利益讓步策略、以誠取勝策略都是房地產經紀人所必須借鑒的。具體到居間或代理業務上至少要提出上策、中策、下策三種甚至更多方案。對房地產經紀人來說,還有一個最現實的問題,就是如何使雙方成交,這就要求房地產經紀人“該出手時就出手”,還可以運用一些智謀、技巧和方法,促使對方早下決心成交。但不能使用欺騙手段
7. 都有哪些法律對房地產開發商的維修義務進行了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六十二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具體的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規定。
第七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屋頂、墻面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2000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79號公布】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房地產經營開發管理條例》
【1998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48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2000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80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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