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房地產糾紛的案例分析
開發商未實現在售樓廣告中的承諾,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實現承諾并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在售樓廣告中承諾的購房優惠條件未載入購房合同中,購房者入住后發現開發商未實現承諾,購房者是否可以要求開發商實現承諾并承擔違約責任? 案情簡介 2006年3月25日,購房者王春梅收到北京市華天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天公司”)售樓部給其郵寄的樓盤宣傳資料,該樓盤宣傳資料聲稱,只要購房者在收到上述售樓廣告之日起3個月內,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開發商將會給購房者的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及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
王春梅剛好想買一處住房,而且此處樓盤是現房,再加上看到華天公司開發樓盤的優惠售樓條件后,更增添了自己的購房欲望,遂與華天公司售樓部聯系,并與售樓部的工作人員確認上述的售樓優惠條件是否屬實。售樓部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明確告訴王春梅,只要在2006年6月20日之前簽訂購房買賣合同,開發商將會給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和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
王春梅證實上述情況后,遂與售樓部約定第二天看房。次日,王春梅看完房屋后深表滿意,遂向開發商簽訂認購書并預交了2萬元定金,預定了該樓盤的4號樓A單元2003房。
2006年4月15日,王春梅與華天公司簽訂了正式的購房買賣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購房款。但上述的售樓優惠條件并未寫人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條款中。
王春梅當場提出異議并詢問開發商售樓處的工作人員,得到的答復是:在優惠期間購買房屋的購房者,開發商肯定將會為購房者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及入住后為購房者免費安裝一部電話。王春梅及其他購房者見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如此肯定,便相信了開發商的口頭承諾,放棄了將上述優惠售樓條件的內容寫人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中。
2006年4月25日,王春梅辦理了入住手續后發現,開發商華天公司并沒有在其大臥室給其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亦沒有給其免費安裝電話一部。鑒于此,王春梅認為開發商承諾自己的優惠購樓條件并未實現,開發商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于是,王春梅要求開發商華天公司為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以及免費安裝電話一部,但其要求被開發商拒絕。開發商認為,本地產公司已經根據雙方簽訂的《購房買賣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全部義務,根本沒有義務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義務,王春梅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雙方經多次協商未果,王春梅依法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開發商為其大臥室免費安裝落地推拉門、免費安裝電話一部以及賠償其經濟損失3000元。 原告王春梅訴稱,該樓盤售樓廣告曾向其宣稱,在售樓優惠期間購買房屋,開發商將會給其大臥室免費安裝推拉門以及入住后免費為其安裝電話一部;而且在辦理入住手續時,銷售人員在其看房時也曾答應定將按售樓廣告上的內容給其免費安裝推拉門和電話一部。
但是,在交房后,開發商并未履行售樓廣告承諾。因此,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應承擔自己的經濟損失。
故請求法院判決支持自己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華天公司答辯稱,原告王春梅購買的是現房,在其看房后發現大臥室沒有安裝推拉門亦未提出異議。
而且,在雙方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條款中,并無任何條款涉及免費安裝推拉門及電話的約定,原告王春梅在簽訂正式購房合同時亦未提出異議。因此,本公司根據合同條款的約定,沒有義務為其免費安裝推拉門及電話一部;更何況,本公司的售樓廣告宣傳資料屬于要約邀請,不是購房合同內容的構成部分,故原告王春梅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春梅的訴訟請求。
2. 房地產業的案例分析論文
按揭房買賣不以抵押權人同意為生效要件——*烏魯木齊市中院判決趙紅剛與王偉東按揭房買賣合同案 發布時間:2009-10-02 08:23:02裁判要旨 我國物權法對按揭制度未予明確規定,按揭房屋買賣在我國不是一種典型的法律關系。
按揭房買賣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無需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 案情 2003年7月19日,趙紅剛購買房屋一套,房款合計145305元,首付31295元,趙以該房屋提供抵押擔保向烏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貸款116000元,貸款期限30年。
2003年12月1日,趙紅剛與王偉東簽訂合同,約定趙將該房屋以原價款轉讓給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已付款38900元,并承擔公積金貸款的還款義務。2006年,因王偉東多次逾期還款,致趙紅剛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存在不良信用記錄,影響了其所在單位其他職工的公積金貸款事項。
趙后來經了解認為,按照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該轉讓行為無效。便訴至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其與被告王偉東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由被告返還房屋。
新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簽訂轉讓按揭房的合同約定,原告有義務在被告支付完總房款的情況下,無償為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如被告不能支付按揭房款達4個月后,原告有權終止合同。
在合同履行中,被告王偉東每月交款均是足額交納的,但根據中國建設銀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賬單顯示,2006年存在未足額劃款的情況。 裁判 新市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本案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對以按揭形式購買的商品房的轉讓,該轉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約定被告王偉東以趙紅剛的名義交納按揭款,在交清按揭款后原告趙紅剛為王偉東辦理過戶手續。
故雙方的合同并未涉及到該按揭房抵押權人銀行的利益,合同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系合法有效合同。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趙紅剛對被告王偉東的訴訟請求。
趙紅剛上訴稱,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未征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同意,該合同應屬無效。
另,房地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為成立要件,而雙方并未辦理過戶登記。本案轉讓的房屋是上訴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屬于個人所有,公積金貸款買房只能為職工個人買房,不能用于投資、增值或其他商業目的的住房支出。
而本案被告王偉東以原告趙紅剛的名義還款,且不按期還款,嚴重損害了上訴人的信用記錄及上訴人單位其他職工的住房貸款事項。故,趙紅剛要求推翻原判。
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合同已實際履行了5年,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全面履行。
本案被上訴人正是按照雙方的協議約定而占有、使用、受益該房屋,且被上訴人按照上訴人的名義交納房屋按揭款,并沒有損害特定抵押權人的利益。故上訴人認為合同無效,無法律依據。
至于上訴人認為其利用公積金貸款購買房屋,又將房屋轉讓與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了國家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制度的規定,不屬于確認合同無效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
2008年12月10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問題主要是房屋按揭的性質及買賣按揭房屋是否需經抵押權人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同意。
一、對房屋按揭的性質在實踐中有兩種認識,一種觀點認為房屋按揭屬于不動產抵押,另一種觀點認為商品房按揭是一種讓與擔保。從實踐中看,按揭必須以轉讓房地產的權益給按揭人即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為必要條件,在按揭合同中,按揭人必須將《房產買賣合同》和《房地產證》的正本交付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執管,故按揭房的性質不完全符合不動產抵押的特征,有讓與擔保的法律特征。
二、對買賣按揭房屋是否必須經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原告認為買賣按揭房屋必須經銀行同意,否則合同無效。
其法律依據是我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關于抵押物轉讓中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的規定,及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的規定。但是,因為對法律的理解應從總體上把握,法律適用的結果應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則和立法目的。
首先,從合同法角度講,只要雙方的買賣合同符合合同法的生效要件,合同即為有效。 第二,從擔保法的角度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
3. 烏魯木齊的房地產情況
烏魯木齊有名的房地產公司當然是廣匯 康普拉
不過還有別的 你可以上網站查啊
要問最便宜的我覺的也就1800吧那是地段不好 當然樓層也不好拉/ 中擋的差不多2000過點拉 所以一套70多平方的下來要要15萬多吧 我說的這兩中是工薪階層的拉
如果你很有錢可以買好的啊 高層什么的啊一套下來 要30多萬拉 還有如果你特別有前可以買別墅啊 會更貴啊
其實我不知道你屬于哪種階層的啊
我就不如你啊 連最不好的房子也買不起啊
只能租啊 很差吧
4. 房產銷售經典案例
房地產十大銷售經典案例 1、炫特區70年代激情夜 如果沒有人一夜暴富--雖然人數少得可憐,也許沒有那么多的人買彩票。
作為中國財富的密集地,作為中國目前速成富豪的搖籃,如果樓市不產生傳奇,那么這個 市場也未免太讓人喪氣了。作為相對平淡的一年,2003年樓市之所以依然充滿想象力,幸好有了炫特區。
炫特區之炫緣于70年代激情夜。 將70年代的一些東西比如小人書、永久牌自行車、雷鋒的照片擺在一塊展覽到底是文化活動還是營銷活動?整個活動搞完了觀眾連炫特區三個字到底是什么東西都不知道這算哪門子宣傳方法?炫特區的回答是:房地產營銷。
今年1月10日炫特區在西單LCX廣場組織了宣告項目正是投向市場的"70年代激情夜"活動。現場的人數高達數萬人,而且幾乎是用一種*般的虔誠參加活動。
當晚在網上關注炫特區所挑起的70年代生人的網友高達60萬人。70年代激情也這樣一個看上去完全是公益活動的策劃,幫炫特區找到了自己的忠實客戶群--因為客戶對于炫特區的認同不僅僅是產品因素,更多的是情感因素。
一個客戶"愛"上的項目不可能不成功。炫特區就是憑借著首都時代廣場的這次活動一炮打響,而后一發不可收拾。
一一個小戶型項目卻成為今年樓市中銷售額最大的項目之一,實實在在一大奇跡。 延續激情夜的風格,炫特區以后還舉行了數次類似的活動:朝陽公園非主流音樂節、萬圣節純白夜,以及被闞*先生譽為今年最佳策劃的免費觀看《黑客帝國》活動。
均是效果不俗。 2、棕櫚泉國際公寓百萬大捐贈 記得4月20日北京市市長孟學農先生和衛生部部長張文康先生最為灰暗的一天,從這一天后,一直遮遮掩掩的非典疫情開始大白于天下。
原來在地下的謠言的到了證實,而新的謠言又開始流傳。北京的空氣陡然緊張起來,和平年代的人們突然發現了死亡的陰影離自己如此之近,感到了巨大的無助和孤獨。
4月21日,我在《北京晚報》上看到了棕櫚泉的百萬大捐贈。棕櫚泉國際公寓向醫護人員捐贈百萬元人民幣,用于營養和保健。
董事長曾偉還發表了極為感人的講話,我還清楚的記得當時自己看到這條新聞時的感動心情。雖然這樣的講話在以后還將在不同的場合由不同的人說出,但是時移事異,已經很難如當時一樣讓人感動了。
棕櫚泉的捐贈活動,如同沉悶空氣中的一點亮光,點亮了房地產界對于這個空前大劫難的參與意識。本來已經很有名的棕櫚泉國際公寓更加吸引了全社會的關注,大大提升了企業的美譽度,一時風頭無兩。
雖然具體的由此帶來的銷售量沒有詳細的數字,但是在非典期間棕櫚泉銷售高達近3億元,與此關系甚大。 在整個市場中,棕櫚泉是最先進行捐贈的房地產企業,雖然以后世紀金源、珠江地產的捐贈金額在千萬以上,遠遠超出棕櫚泉的數字,但是當時各種捐贈活動已經多如牛毛,報紙天天上都有報導,雖然這兩個企業的金額最大,但是已經不足以產生棕櫚泉那樣的震撼性效果了。
棕櫚泉的百萬大捐贈,反映的是企業危機公關的意識和反應速度,壞事可以變成好事,只是看企業從什么角度去理解。 3、富力新論壇:文化鑄就輝煌 截至今年11月底,富力城的銷售額超過了15億元,與世紀城、建外SOHO一道成為今年的大贏家。
2002年,廣州富力銳意北取,擊敗包括SOHO中國在內的眾多競爭者,一擲32億元取得廣渠門的一塊土地。是年王牌經理人謝強從珠江跳槽,主持這塊土地的開發。
是為富力城。 轟動一時的32億元的地王得主、三環邊的優越地理位置、漂亮得成為城市風景的大彩蛋售樓間、王牌經理人謝強,這些的組合足以使一些單純為了知名度而作的宣傳在富力城喪失意義。
當然這也同時意味著,留給開發商閃轉騰挪的空間已不大。但是原來報紙主編出生的謝強卻另辟蹊徑,將文化的大旗舞得呼啦啦響,典范之作便是富力新論壇。
在富力新論壇里,有馮侖、潘石屹、曾偉、謝強、張寶全海南五兄弟坐而論道;有陳忠實、賈平凹等作家名流的舞文弄墨;6月13日,富力城的還邀集幾位業主如首大置業總裁王哲、全國工商聯住宅產業商會項目中心副主任鄭國臣、著名藝術人士張羽沖、韓國SK株式會社投資經理方元等人,聚在一起對富力城說三道四,謝強親自接受各家的質詢,最終做到皆大歡喜……富力城的實力派形象盡展無遺。 相對于許多項目神魂不屬的文化營銷,富力城的文化營銷豐富而全面,既顧及了社區文化的建設,理念的張揚,又將業主關系的溝通擺上了臺面,春風化雨,潤物無聲,而萬物卻由此生發。
在盛名之下,還愿意作細致功夫,誰能阻止富力城的成功? 4、玄妙的CLASS 作為一個專業哲學系學生,我曾經自傲能將人頭腦都弄大的黑格爾哲學讀懂,但是抱著CLASS厚厚的樓書,我所有的知識一夜"回到解放前",如墜五里霧中。大 段大段的論述,似是而非的理論,從階層的定義到建筑美學,似曾相識但又真的不相識。
在各大媒體發布的廣告也是大段的論述,如果不仔細讀,真還有點摸不 著頭腦。玄妙的CLASS。
更玄的銷售額。據說開盤20天內銷售3個多億。
許多人不相信,包括我自己。但是到現場去看的時候,真的好多樓層都成了非賣品。
所以只能相信。 CLASS的牛氣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