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擴展資料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
經營業務包括:征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
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樓市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
2. 請問關于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一)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 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 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主要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 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 施行)
(16)《**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 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3. 房地產相關的法律規范都有哪些
房地產有以下相關的法律規范:(一) 主要法律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二)法規、規章1、主要行*法規、規章(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止)(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15)《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施行)(16)《**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18)《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施行)(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21)《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發布施行)(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4. 關于房產的法律
關于房產有關的法律有以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基礎,包括《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源管理規定》、《建設部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管理總局 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等等。主要涉及房地產所有權制度、建設用地法律制度、房地產開發法律制度、城鄉規劃與建設管理制度、房地產交易法律制度、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法律制度、房地產拆遷法律制度、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產稅收制度等方面。
5. 有關于房產的法律
一般以《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基礎,包括《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源管理規定》、《建設部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管理總局 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等等。
主要涉及房地產所有權制度、建設用地法律制度、房地產開發法律制度、城鄉規劃與建設管理制度、房地產交易法律制度、房地產登記法律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法律制度、房地產拆遷法律制度、物業管理法律制度和房地產稅收制度等方面。
6. 房地產的法規法律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基礎,包括《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源管理規定》、《建設部關于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管理總局 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7. 于房地產相關的法律法規有那些
我國的房地產法律的體系按其內容分布劃分應由三步份立法組成:1、綜合的法;如《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2、專門的法;如《城市規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建筑法》、《住宅法》及他們的實施條例、細則、辦法之類。
3、相關的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環境保護法》、《擔保法》、《商業銀行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中的有關規定。
其中最基本的有兩部法:1998年修改過的《土地管理法》和1994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8. 請問房地產管理條例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內容編輯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秩序,保障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以下簡稱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建筑及構筑物。本法所稱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本法取得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行為。
本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國家在本法規定的范圍內劃拔國有土地使用權除外。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扶持發展居民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住宅條件。
第五條 房地產權利人應當遵守法律和行*法規,依法納稅。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得侵犯。
第六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確定。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使用權)在一定的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該幅國有土地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
第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開發的,須根據省級以上人民*府下的控制指標擬訂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按照**規定,報**或省級人民*府批準。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由市、縣人民*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的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建設、房地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直轄市的縣人民*府及其有關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權限,由直轄市人民*府規定。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采取雙方協議方式。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由**規定。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府土地管理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有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并可請求違約賠償。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必須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府城市規劃行*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出讓金。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列入預表,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辦法有**決定。
第十九條 國家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因土地來失而終止。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法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者由國家無償收回。第二節 土地使用權劃撥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批縣級以上人民*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將該幅地音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
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期制。第二十三條 下例建設用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府依法批準劃撥的:(一)國家機關用地和*事用發;(二)城市基礎。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有關房地產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