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非房地產都包括哪四項
1. 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兩方面內容:
(1)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款:
①出讓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②以行*劃撥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金;
③以轉讓方式取得的地價款為向原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支付的地價款。
(2)納稅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稅費,如①登記、過戶手續費和②契稅。
2.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是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包括:
①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vs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扣除項目差異,土地閑置費不能扣除}。
②前期工程費,包括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質、勘察、測繪、“三通一平”等支出。
③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給承包單位的建筑安裝工程費,以自營方式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
④基礎設施費,包括開發小區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環衛、綠化等工程發生的支出。
⑤公共配套設施費,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
⑥開發間接費用,是指直接組織、管理開發項目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職工福利費、折舊費、修理費、辦公費、水電費、勞動保護費、周轉房攤銷等。
3. 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①銷售費用、②管理費用、③財務費用
4. 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三稅一費”,即:①營業稅、②城市建設維護維護建設稅、③印花稅、④教育費附加。
2. 房地產企業和非房地產企業轉讓存量房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適用新建房轉讓和存量房地產轉讓)
包括地價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按國家規定繳納的費用。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P186-8)
(二)房地產開發成本(適用新建房轉讓)
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含耕地占用稅)、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三)房地產開發費用(適用新建房轉讓)
1.納稅人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利息+[(一)+(二)]*5%以內
上述利息超過國家上浮標準;超標利息及罰息不得扣除。
2.納稅人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貸款證明的(包含全部使用自有資金的無利息支出的情況)
允許扣除的房地產開發費用=[(一)+(二)]*10%以內
3.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上述1、2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適用新建房轉讓和存量房地產轉讓)
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視同稅金扣除。
(五)財*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適用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新建房轉讓)
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加計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20%
【提示】
1.此項加計扣除僅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有效,非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不享受此項*策;
2.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開發就轉讓的,不得加計扣除。
(六)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適用存量房地產轉讓)
由*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
例如,某企業轉讓一幢使用過多年的辦公樓,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重置成本價為12000萬元,成新度折扣率為70%,則評估價格=12000*70%=8400(萬元)。
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扣除。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
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3. 非房地產企業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增值稅如何計算
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的計算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
土地增值稅實行的是四級超串累進稅率,計算起來比較麻煩,特別是房地產企業,計算尤為復雜。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點著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計算。
一、把握兩個概念 (1)增值額,即轉讓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附著物取得收入與扣除項目金額之間的差額。(2)扣除項目金額,即稅法規定準予納稅人從轉讓收入額中減除項目的金額,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及其他扣除項目等。
二、掌握稅率 土地增值稅實行的是四級超率累進稅率:(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速算扣除數為0;(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速算扣除數為5%;(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速算扣除數為15%;(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速算扣除數為35%。 三、確定應稅收入 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及其他收入。
其中貨幣收入是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而收取的價款。實物收入是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各種實物形態的估價收入。
其他收入是轉讓房地產取得的無形資產或非專利技術等的評估收入。 四、確定扣除項目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包括支付地價款和有關登記、過戶手續費;(2)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和開發間接費用;(3)房地產開發費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
其中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能銨轉移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項合計的5%以內計算扣除,否則按上述第(1)和(2)項合計的10%以內計算扣除;(4)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支出。包括營業稅、城建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等;(5)其他扣除項目。
這條主要是針對房地產企業規定的,對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可以按20%計算扣除。這條規定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別重要,計算時千萬不能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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