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中介機構都由哪些部門管理
房屋中介機構需取得營業執照方可營業,這是市場經濟下產生的,監管部門是住建部門。
房屋中介機構需取得營業執照方可營業,這是市場經濟下產生的,房屋中介的主管部門為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建委。可以依次去房管局,消協,工商局,公安局、物價部門等部門進行投訴。
1、住建部、發改委、人保部曾聯合出臺《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辦法》強化了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處罰。
2、在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方面,《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并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此方法暫為實行辦法,并未要求強制執行)。
擴展資料:
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負責管理和實施考試工作,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考試。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和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考試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
(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
(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2. 房地產中介機構的項目管理的基本工作流程是怎樣的
房地產項目開發流程指南 一個房地產項目開發的整個流程大體上包括10個階段。
(一)開發商提出開發設想是整個房地產項目開發的起點。 在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開發設想是房地產開發商最關鍵的一項工作,從這項工作起,整個房地產項目開發就進入了狀態。
開發設想是否準確地反映了市場的需要,將決定未來整個房地產項目開發的成敗。這需要房地產開發商認真研究房地產市場的變化趨勢,確定不同地段的發展前景,把握不同項目的市場需求狀況。
(二)可行性研究是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第二步,也是非常關鍵的一步。 開發商提出了設想,但這種設想究竟有沒有真正的市場前景,需要進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房地產項目開發不可缺少的一個階段。*府是否批準此項目立項,銀行是否同意給予資金支持都需要參考可行性研究的結果。
進行可行性研究,就可能有兩種結果:一是可行性研究表明這個設想不可行,那么即使開發商不同意,這個項目開發的全過程實際上就結束了;二是可行性研究表明這個設想可行,則不出意外,這個項目就可以一直進行到最后的階段。目前,在我國忽視可行性研究,或者將可行性研究當成一種形式的風氣,在房地產項目開發領域還相當濃厚,這造成了空置率居高不下等一系列惡果,需要*府認真對待。
(三)申請項目用地是房地產開發的第三步,也是正式啟動項目開發的第一步。 土地是所有建筑的基礎,申請土地是房地產開發正式啟動的第一步。
在我國,由于人多地少,土地資源成為極為稀缺的資源,對許多開發商來說,拿到土地才是最關鍵的一步,有了土地就有了開發的全部條件,有土地就不愁項目賺不到錢。因此,在土地市場上各種腐敗事件層出不窮。
我國原來規定可以有劃撥和出讓兩種獲得土地的方式,劃撥土地太多,沖擊了正常的土地市場的運行,目前只有少數幾種情況才可以獲得劃撥土地,絕大多數土地都是通過出讓獲得。但在實際上,從原土地使用者(即原來占有國有土地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獲得土地卻是主要方式。
開發商在獲得了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使用年限之后,要到建設行*主管部門備案,領取《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 (四)項目設計是房地產開發的第四步,也是關系到項目是否符合市場需要的重要一步。
根據項目的規模,設計的具體工作流程也有所不同。對于規模較大的房地產開發項目來說,一般要分成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3個具體步驟。
方案設計反映了建筑平面布局、功能分區、立面造型、空間尺度、建筑結構、環境關系等方面的設計要求。初步設計在方案設計的基礎上,應提出設計標準、基礎形式、結構方案及各專業的設計方案。
初步設計文件應該包括設計總說明書、設計圖紙、主要設備與材料表、工程概算書4個部分。施工圖設計是初步設計基礎上的更詳細的設計,具有工程設備各構成部分的尺寸、布置和主要施工方法;并要繪制完整詳細的建筑及安裝祥圖及必要的文字說明。
開發商在進行規劃及建筑設計前,需要向城市規劃行*管理部門申報規劃設計條件,以獲得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主要規定規劃建設用地面積、總建筑面積、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化率、建筑后退紅線距離、建筑控制高度、停車位個數等)。房地產開發商根據規劃設計通知書,委托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完成方案設計,然后持方案設計報審表、方案設計及其說明書等有關資料,報經城市規劃行*管理部門審查,確認符合規劃要求后,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方案設計得到批準后,即可以進行初步設計。城市規劃行*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的初步設計方案進行審查,確認其符合規劃設計要點后,建設單位就可以進行施工圖設計。
城市規劃行*管理部門在對工程施工圖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合格后,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征地及拆遷安置是房地產開發的第五步,也是取得土地使用權后的第一步。
找房地產資料,到中國地產商 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后,就需要進行征地及拆遷安置的工作。開發商還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房地產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場地范圍的實地劃定。開發商只能在劃定的范圍內,進行征地及拆遷方案的實施工作。
(六)籌措房地產開發資金是房地產開發的第六步,也是征地及拆遷安置后最重要的工作。 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大部分房地產開發商自己投入的資金就基本上花費殆盡,如何取得進一步開發所需的房地產開發資金,就成了房地產開發商最重要的工作。
開發商需要制定資金使用計劃,然后以此為基礎確定所需要籌措的資金數量。再通過各種融資方案的選擇,確定合理的融資方案。
目前,我國房地產開發商的融資渠道偏少,基本上是通過商業銀行貸款,而房地產開發是風險極大的商業活動,一旦投資失敗,將牽連銀行體系。最近人民銀行大幅度提高了對房地產開發商貸款的門檻,對我國有些過熱的房地產投資將起到抑制作用。
(七)建設工程招標是房地產開發的第七步,是選擇合適的承包商和監理單位的有效方法。 工程項目招標投標制,是我國。
3. 房地產中介機構是否實行資質管理
備案不是行*許可,而資質審批通常屬于行*許可,行*機關不得以備案之名行許可之實。房地產中介機構開業條件在《房地產管理法》57條上早有規定。
2002年在全國清理行*許可時已經明確:房地產咨詢機構、經紀機構不實行許可制,不再進行審批,即:不實行資質管理,但要求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到房地產行*主管部門備案;
而房地產評估機構的管理依據國.務.院的決定單列出來:實行資質管理。
對經紀機構的管理適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三部委規章,2011年4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第11條明確要求備案,但法律責任部分沒有對未備案經紀機構設罰則(原因從法理上很容易解釋,不再贅述)。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府規章雖然有權設定行*許可或臨時行*許可,但相對房地產經紀機構來講,上述規范性文件一旦設定,則涉嫌違反上位法(行*法規)的規定,因此遇到地方性法規或*府規章對對未備案經紀機構設罰則的話,均涉嫌違法。
據我了解,目前蘇州市*府的規章《蘇州市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對未備案開展業務的經紀機構設有罰則,這樣做是不恰當的,把備案當行*許可了,涉嫌違法設定行*許可(好像這個規章較三部委的規章出臺更早一些)。
因此一句話:任何法律之下的規范性文件對經紀機構設定資質管理均沒有依據。
有機會我把以前就此問題寫的一篇文章發給你看。
以上希望對你有用。
4. 房產中介公司是由哪個部門管理的
房屋中介機構需取得營業執照方可營業,這是市場經濟下產生的,監管部門是住建部門。
1、住建部、發改委、人保部曾聯合出臺《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辦法》強化了對房地產經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責任追究。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價格違法、賺取差價、不正當競爭、分割出租、挪用交易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可以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以至停業整頓等行*處罰。
2、在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方面,《辦法》對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內容提出了具體要求,并實行交易資金監管制度(此方法暫為實行辦法,并未要求強制執行)。《辦法》要求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3、《辦法》還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5. 房地產中介機構是否實行資質管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管理 第七條 本市房地產經紀機構應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到市協會申請辦理資質等級證書。
外地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本市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應于領取本市工商營業執照后三十日內到市協會申辦資質證書。第八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分為C、B、A三級,并實行逐級遞升制。
房地產經紀機構執業范圍和資質等級條件如下:(一) C級機構可從事樓盤代理、居間代理、代辦交易手續、房地產信息、咨詢等服務。應具備條件: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50萬元人民幣;2、具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專職房地產經紀人不得少于3名;3、辦公場地面積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有必要的辦公設備。
(二) B級機構可從事房地產項目策劃、樓盤代理、居間代理、代辦交易手續、房地產信息、咨詢等服務。應具備條件: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100萬元人民幣;2、具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專職房地產經紀人不得少于6名;3、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連續二年以上;年經營(銷售)額不得少于10000萬元人民幣; 4、固定辦公場地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有必要的辦公設備;5、無違規執業行為。
(三) A級機構可從事房屋置換、房地產項目策劃、樓盤代理、居間代理、代辦交易手續、房地產信息、咨詢等服務。應具備條件:1、注冊資本不得少于200萬元人民幣;2、具有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的專職房地產經紀人不得少于10名;3、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連續三年以上; 年經營(銷售)額不得少于15000萬元人民幣;4、定辦公場地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有必要的辦公設備;5、無違規執業行為。
第九條 申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應按以下程序辦理:(一) 市協會提交資質申報材料;(二) 市協會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辦條件的,市協會在受理申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辦理《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對不符合申辦條件的,在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辦機構。
第十條 申辦《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應提交以下證件:(一) 房地產經紀機構資質審批表;(二) 工商營業執照副本;(三) 公司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五) 固定辦公場地證明文件;(六) 驗資證明;(七) 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書;(八) 聘用人員與公司簽定的正式勞動合同;(九) 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業務。
第十二條 具有執業資質的房地產經紀機構設立分支機構,應向市協會提交申請及有關材料,經審查批準,由市協會核發分支機構執業證書。(一) 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1、具有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不得少于1名;2、營運資金不得少于10萬元人民幣;3、有固定的辦公場地和必要的辦公設備。
(二)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的材料:1、由企業法人簽章的分支機構申請表;2、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書及身份證復印件;3、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或協理從業資格證書;4、營運資金證明;5、辦公場地證明;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第十三條 市協會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實行年檢制度。
資質等級評定與年檢相結合,年檢情況作為評定資質等級的依據之一。年檢不合格或未按規定時間參加年檢的機構,應予降級或取消其資質,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到市協會辦理資質證書、執業證書變更或注銷手續:(一)機構更名、合并的;(二)地址變更的;(三)增、減資本或出資人(合伙人)的;(四)出資人(合伙人)變更的;(五)機構終止執業的。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含分支機構)辦理資質證書、執業證書變更或注銷手續,應自變更或注銷情況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協會辦理。
6. 房屋中介的管理,及規章制度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第8號《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 房 和 城 鄉 建 設 部 部 長 姜偉新國 家 發 展 改 革 委 主 任 張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部長 尹蔚民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保護房地產交易及經紀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第四條 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監督和管理。第六條 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實行自律管理,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提高。
第二章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中介服務機構。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第八條 設立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具有足夠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員,是指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房地產經紀人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
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與其招用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第九條 國家對房地產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統一規劃和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經紀人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命題并組織考試的制度,每年的考試次數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所在直轄市、市、縣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信息向社會公示。
第十三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變更或者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辦理備案變更或者注銷手續。第三章 房地產經紀活動第十四條 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承接,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
分支機構應當以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名義承攬業務。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
第十五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內容:(一)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二)服務項目、內容、標準;(三)業務流程;(四)收費項目、依據、標準;(五)交易資金監管方式;(六)信用檔案查詢方式、投訴電話及12358價格舉報電話;(七)*府主管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分支機構還應當公示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經營地址及聯系方式。
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項目的,還應當在銷售現場明顯位置明示商品房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第十六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接受委托提供房地產信息、實地看房、代擬合同等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包含下列內容:(一)房地產經紀服務雙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住所等情況和從事業務的房地產經紀人員情況;(二)房地產經紀服務的項目、內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標準;(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五)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可以制定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示范文本,供當事人選用。
第十七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的,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經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簽訂合同。第十八條 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
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房地產經紀機構不得收取任何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