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房地產企業購入的土地要交土地使用稅嗎
1、房地產企業購買用來開發的土地,除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都要交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100號)的規定,除經批準的開發建設經濟適用房的用地外,對各類房地產開發用地一律不得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房地產開發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的期限應以土地使用證簽發日期為限,截止到住戶取得房地產權證之日。
即:以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開發土地的土地使用證上的簽發日期為房地產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的起算日期;房地產公司售房后將土地使用面積進行分解,以各住戶取得的土地使用證上的簽發日期為該記載面積房地產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的終止日期,對于未出售的房屋對應的土地使用證上記載的面積仍由房地產公司繳納土地使用稅,直至房地產公司將所有的土地使用證發給各住戶為止。
2. 新成立企業何時開始申報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新成立企業自建成之次月起開始申報和征收房產稅;新成立企業在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或者合同簽訂的次月起開始申報和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財*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擴展資料:
相關法條:
根據財*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第七條、關于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其他單位的房產,如何征收房產稅
納稅單位和個人無租使用房產管理部門,免稅單位及納稅單位的房產,應由使用人代繳納房產稅。
第八條、關于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坐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第九條、關于在開征地區范圍之外的工廠,倉庫,可否征收房產稅
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不在開征地區范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應征收房產稅。
第十條、關于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否免征房產稅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可以比照由國家財*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財*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
3. 請問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土地建房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
問: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土地建房,房屋建成前、建成后至銷售前土地使用稅如何繳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但鑒于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具體情況,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間占用的土地(有償轉讓使用的除外),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建成后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
在辦理驗收手續前以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商品房出售后,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歸屬情況劃分征免。
4. 房地產公司購買了一塊土地,需要繳哪些稅
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事設施用地等。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方式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以上人民*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國家機關用地和*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法律、行*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用轉為國有土地后,方可有償轉讓。目前我縣工業用地轉為商業用地都要通過招拍掛,涉稅交易土地主要是指出讓方式和二級市場轉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土地或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如工業用地變為商業用地)。
土地交易涉及耕地占用稅、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買方為個人的繳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契稅。以出賣人為納稅人的有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買方人為個人的繳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以買受人為納稅人的有契稅、印花稅,縣城、建制鎮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
現行稅收*策如下:一、國土資源局采用招標、拍買或掛牌方式出讓土地給單位或個人(國家出讓土地行為),出讓方不繳納各項稅收。買受人應繳的稅收有耕地占用稅、契稅、印花稅:(一)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耕地占用稅。
屏南縣,每平方米為25元,鐵路線路占用耕地,公路線路占用耕地減按每平方米2元的稅額征收耕地占用稅。(二)契稅(3%)。
轉讓土地使用權,以受讓方為契稅的納稅人,依3%稅率征收契稅。對納稅人因改變土地用途而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的,應征收契稅,計稅依據為因改變土地用途應補繳的土地收益金及應補繳*府的其他費用。
(關于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征收契稅的批復[2008]662號) (三)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二、單位(企業)轉讓土地給單位(企業)或個人,受讓方應繳的稅收有契稅、印花稅(依3%稅率征收契稅,印花稅萬分之五貼花)。
轉讓方應繳的稅收有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一)營業稅及附加(征收率5.45%) 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屬轉讓無形資產,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單位銷售或轉讓其購置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企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該單位轉讓土地使用權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該單位由劃撥地轉為出讓地,以轉讓土地價款補交*府的土地出讓金不得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三)、企業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屬轉讓無形資產,按轉讓財產收入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三、個人轉讓土地給單位(企業)或個人,受讓方應繳的稅收有契稅、印花稅(依3%稅率征收契稅,印花稅萬分之五貼花)。
轉讓方應繳的稅收有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一)營業稅及附加(征收率5.45%) 在中國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屬轉讓無形資產,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依5%稅率征收營業稅。(二)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1.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2.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3.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4.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三)個人所得稅 按財產轉讓所得征稅,以轉讓財產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20%稅率計征個人所。
5. 房地產企業房屋售出但未辦理產權轉移這期間如何交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特別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這個關鍵詞,這里指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
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的次月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減少時間,然后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理由是該時間與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應。
從交房之次月起,納稅義務人已轉移,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到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業主,新的納稅人的產生意味著舊的納稅人的消失。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 已征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零。
6. 房地開發用地一直要交土地使用稅嗎
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經歷前期準備、建筑施工和銷售房產三個階段,由于一些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策不求甚解,在認識上存在誤區。具體表現在:一是既然商品房在售出前不繳納房產稅,企業也就無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是只要繳納了土地出讓金就無需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三是拿到建設部門的預售證以后,稅務部門就按照預收賬款收取營業稅等地方稅款,既然你收了稅,就等于承認企業的銷售行為,那么從收到的第一筆預收款起,就應停止繳納該處房產所占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四是從拿到預售證之日起就應停止繳納該預售證注明房產所處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五是一些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認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過渡期優惠*策。
房地產開發企業如何來正確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呢?要搞清這個問題,首先要了解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產生過程,其次要了解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正確計稅方法。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產生
分三種情況,一是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規定,對于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二是根據《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特別要注意“合同簽訂時間”和“合同約定時間”,不少企業就是因為沒有弄明白這兩個時間概念而少繳了城鎮土地使用稅。三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596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應從2007年1月1日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其納稅義務時間的產生與前述相同,故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無過渡期優惠。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正確計稅方法
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為土地使用權的轉移時間,或者說納稅義務減少的發生時間,然后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有法規邏輯依據,理由是該時間與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無縫對接。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特別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這個關鍵詞,這里指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順其意,從交房之次月起,納稅人已轉移,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到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業主,新的納稅人的產生意味著舊的納稅人的消失,只不過根據國稅地字[1988]15號文件第18點第1項的有關規定以及各地出臺的相關規定,個人自用住宅是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罷了。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已征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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