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售商品房是否須交納土地使用稅
【問】:國稅發[2003]89號文件中第(四)款“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于在企業無上述情況(無出租、出借)的 【答】:按照國稅函發[1998]669號和國稅發[2003]89號的規定,“凡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土地使用者不論以何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土地使用金,只要在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開征范圍內,都應依照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未銷售、未自用、出租、出借的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2. 未取得土地證的房產是否繳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關于納稅人的確定”中規定: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按照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 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暫按由納稅人據實申報并經設區的市、縣(市)稅務部門審核確認的土地面積納稅。
擴展資料:
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土地使用稅
3. 是否銷售出去的房子未辦房產證之前都不用交土地使用稅
~``
不是~`
土地稅還是要交的``
但是如果你沒有辦理房產證,實際上是有人幫你交了(房產開發商)因為在你未辦理房屋證件之前,房子的產權仍然是屬于開發商的.
并不是開發商有多仁慈或大度,而是因為在您未辦理證件之前,他就可以在財務審核中將您的房子做為負資產.而且應你的房產證件未辦理,房產開發商有可能在你不知情況下將你的房子再次貸款抵押個銀行.
所以^^^是否應稅而不辦理房屋產權證.自己還是要慎重考慮.
各地的土地使用稅都有地方*府增加附加稅,而且因各地房價不同.每月緝稅總額也不同.
4. 房地產企業房屋售出但未辦理產權轉移這期間如何交納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
“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這里特別要注意“自房屋交付使用”這個關鍵詞,這里指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
以《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交房時間的次月為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減少時間,然后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理由是該時間與國稅發〔2003〕8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應。
從交房之次月起,納稅義務人已轉移,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移到購置新建商品房的業主,新的納稅人的產生意味著舊的納稅人的消失。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調減城鎮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但要按未交房產與已交房產的建筑面積比例分攤計算城鎮土地使用稅。 已征用未開發的土地應按規定全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全部交房后的次月起,開發用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為零。
5. 房產要繳納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嗎
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所謂房產,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學習、工作、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但獨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圍墻、暖房、水塔、煙囪、室外游泳池等不屬于房產。但室內游泳池屬于房產。
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批復。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10年期限的免稅。
6.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
回復內容:關于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財稅[2006]186號規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有關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同時廢止。
據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按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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