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企業如何確認收入
要確認收入,并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六條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于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以及屬于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于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九條 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網頁鏈接。
2. 房地產企業在會計上何時確認收入
1、對于房地產購買方在建造工程開始前能夠規定房地產設計的主要結構要素,或者能夠在建造過程中決定主要結構變動的,房地產建造協議符合建造合同定義,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2、對于房地產購買方影響房地產設計的能力有限(如僅能對基本設計方案做微小變動)的,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有關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原則和方法,并結合公司房地產銷售業務的具體情況確認相關的營業收入。
銷售開發產品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
1、公司確認銷售房地產開發產品收入,房產完工并驗收合格,簽訂了銷售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即開發產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再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且相關開發項目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分期收款銷售開發產品,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房產完工并驗收合格,簽訂了分期收款銷售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且相關開發項目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間的差額,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3、出售自用房屋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確認銷售收入,自用房屋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再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且相關房屋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4、代建房屋和工程業務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代建房屋和工程業務營業收入,代建房屋和工程簽訂有不可撤銷的建造合同,與代建房屋和工程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代建房屋和工程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且代建房屋和工程有關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5、出租物業按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承租日期(有免租期的考慮免租期)與租金額,在相關租金已經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證據時確認出租物業收入的實現。
3. 房地產企業如何確認銷售收入
地產公司的收入確認時間一般以商品房結算,交付客戶為時點確認收入。房子沒完工可以確認收入,確認收入以后按照合同結轉利潤以及計算成本。
房地產屬資金密集型行業,投資大。為了籌集資金,房產銷售往往采取預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時向客戶收取價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與收款存在較大時間差異。
一般來說交付的時候,就會有大量住房交付,但是銷售的時候是一套一套銷售的。這樣造成一個結果就是,很長時間沒有收入,一有收入就是大額的利潤。
擴展資料
從收入確認的大環境———整個會計準則乃至會計標準體系看,我國會計準則與其他國家會計準則及國際會計準則之間還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差異,這些差異的產生,有些是由于各個國家不同的社會經濟特征所決定的,有些是由于各國不同的文化法律傳統所決定的。
也有些是由于各國或國際會計準則本身存在的一些技術性缺陷所造成。而隨著境外公司在中國資本市場上市,必然也會面臨會計準則的選擇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收入的確認
4. 房地產企業確認銷售收入的條件有哪些
營業收入的確認是指何時登記營業收入。
一般來說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同時收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確認經營收入。 根據上述收入確認的一般標準,結合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的特點,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收入的確認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銷售土地和商品房,應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經移交,已將發票和結算賬單交給買主時,作為收入的實現。
房地產開發企業代建的房屋和工程,應在房屋和工程竣工驗收,辦妥財產交接手續,并已將代建的房屋和工程價款結算賬單提交委托單位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賒銷或分期收款銷售的辦法銷售土地和商品房的,可以按合同規定的收款時間分次確認為收入,但必須以土地和商品房已經移交給買主作為銷售實現的前提條件。
房地產開發企業跨年度的代建工程,在年末可按工程完工的百分比確認收入和費用。一、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及流轉稅問題: 房地產企業收入是指企業對外轉讓、銷售、結算開發產品等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會計法規與稅收法規分別從不同的角度規定了房地產企業收入的確認原則。 1、會計法規關于房地產企業收入的確認原則 《企業會計準則——收入》規定了銷售商品的收入確認條件,房地產銷售與一般的商品銷售類似,按銷售商品確認收入的原則確認實現的銷售收入。
但房地產銷售要經過取得預售許可證、預售并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辦理產權過戶等環節,因此房地產企業同一般的生產企業相比,收入的確認又具有其特殊性。 2、在房地產銷售中,房地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買方,且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也已轉移,企業即應確認銷售收入。
但也有可能出現法定所有權轉移后,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的情況,此時,賣方在繼續涉入的期間內不應確認收入。房地產銷售由于其商品價值很大,收款方式與一般的產品有很大的不同,買方可能選擇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付款等方式。
但無論買方采用何種付款方式,房地產企業確認收入的實現,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商品房已經移交;(2)已將發票或結算賬單提交買方;(3)履行了銷售合同規定的義務,且價款已經取得或確信可以取得;(4)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在收到預售房款或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不應確認收入實現,因為這種情況下主要風險和報酬不一定已經轉移;如在產權過戶后才確認收入實現,則會造成推遲確認收入,不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
3、稅收法規關于房地產企業收入的確認原則 稅法對于內外資房地產企業的收入確認原則均有專門規定,其共同點在于都按照銷售方式的不同來確認收入的實現。 4、對于內資房地產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應根據收入來源的性質和銷售方式,按下列原則分別確認收入的實現:(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了索取價款的憑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5、對于涉外房地產企業,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定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具體可根據銷售方式的不同按以下原則確定: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取房款的,以房產使用權交付買方之日或開具發票之日作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2)采取分期付款或預售款方式銷售的,以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3)采取以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置換房屋的,以房產使用權交付對方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4)采取銀行提供按揭貸款銷售的,以銀行將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為銷售收入的實現。
5. 房地產企業如何確定營業收入
交了訂金是預收賬款,不是營業收入,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且交了首付,申請了銀行貸款,但未到賬,此種類型是營業收入。
地產公司的收入確認時間一般以商品房結算,交付客戶為時點確認收入。房子沒完工可以確認收入,確認收入以后按照合同結轉利潤以及計算成本。
房地產屬資金密集型行業,投資大。為了籌集資金,房產銷售往往采取預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時向客戶收取價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與收款存在較大時間差異。
一般來說交付的時候,就會有大量住房交付,但是銷售的時候是一套一套銷售的。這樣造成一個結果就是,很長時間沒有收入,一有收入就是大額的利潤。
擴展資料:
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經常性的、主要業務所產生的收入。如制造業的銷售產品、半成品和提供工業性勞務作業的收入;
商品流通企業的銷售商品收入;旅游服務業的門票收入、客戶收入、餐飲收入等。主營業務收入在企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較大,它對企業的經濟效益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
其他業務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項主營業務收入之外的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材料銷售、外購商品銷售、廢舊物資銷售、下腳料銷售,提供勞務性作業收入,房地產開發收入,咨詢收入,擔保收入等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在企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較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營業收入
6. 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條件有哪些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產預售合同所在地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應于實際收訖或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價款確定收入額,付款方提前付款,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沒有按時付款的按合同或協議日期為準。
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帳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7. 求:房地產企業會計制度. (詳細的) 房地產企業怎么確認收入
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1993年1月7日財*部發布) 一、總說明 (一)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核算,便于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應于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查閱帳目,實行會計電算化。
各企業不得隨意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帳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四)企業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10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35天內報出。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業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注明:企業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特殊行業的企業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應將其會計報表一并報送。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順序號 │ 編號 │ 科目名稱 ─────┼───┼────────── │ │一、資產類 1 │101│現金 2 │102│銀行存款 3 │109│其他貨幣資金 4 │111│短期投資 5 │112│應收票據 6 │113│應收帳款 7 │114│壞帳準備 8 │115│預付帳款 9 │119│其他應收款 10 │121│物資采購 11 │123│采購保管費 12 │124│庫存材料 13 │125│庫存設備 14 │129│低值易耗品 15 │131│材料成本差異 16 │133│委托加工材料 17 │135│開發產品 18 │136│分期收款開發產品 19 │137│出租開發產品 20 │138│周轉房 21 │139│待攤費用 22 │141│長期投資 23 │151│固定資產 24 │155│累計折舊 25 │156│固定資產清理 26 │159│固定資產購建支出 27 │161│無形資產 28 │171│遞延資產 29 │181│待處理財產損溢 │ │二、負債類 30 │201│短期借款 31 │202│應付票據 32 │203│應付帳款 33 │204│預收帳款 34 │209│其他應付款 35 │211│應付工資 36 │214│應付福利費 37 │221│應交稅金 38 │223│應付利潤 39 │229│其他應交款 40 │231│預提費用 41 │241│長期借款 42 │251│應付債券 43 │261│長期應付款 │ │三、所有者權益類 44 │301│實收資本 45 │311│資本公積 46 │313│盈余公積 47 │321│本年利潤 48 │322│利潤分配 │ │四、成本類 49 │401│開發成本 50 │407│開發間接費用 │ │五、損益類 51 │501│經營收入 52 │502│經營成本 53 │503│銷售費用 54 │504│經營稅金及附加 55 │511│其他業務收入 56 │512│其他業務支出 57 │521│管理費用 58 │522│財務費用 59 │531│投資收益 60 │541│營業外收入 61 │542│營業外支出 ─────┴───┴────────── 附注: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減或合并下列會計科目: 1.有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的企業,可以增設“302撥付所屬資金”科目;附屬單位可以相應增設“142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2.企業發生調進外匯業務的,可以增設“118外匯價差”科目; 3.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單位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單獨設置“120備用金”科目核算; 4.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可以不設“物資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增設“122在途物資”科目; 5.根據需要,企業可以不設置,“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而在“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內分別設置“成本差異”明細科目核算; 6.低值易耗品較少的企業,可將其并入“庫存材料”科目核算; 7.預收、預付帳款不多的企業,可以不設置“預收帳款”、“預付帳款”科目,將預收、預付帳款業務在“應收帳款”、“應付帳款”科目核算; 8.企業發行不超過1年期的短期債券,可以增設“205應付短期債券”科目; 9.企業根據管理要求,可以將“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用”科目合并為“402開發費用”科目;或將“開發成本”科目分為“403土地開發”、“404房屋開發”、“405配套設施開發”、“406代建工程開發”四個科目; 10.有施工隊伍的企業,對開發項目采。
8. 看房地產上市公司收入是如何確認的
房地產銷售在房產完工并驗收合格,簽定了銷售合同,取得了買方按銷售合同約定交付房產的付款證明時(通常收到銷售合同金額20%或以上之定金或/及已確認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2、濱江集團:房地產銷售收入在開發產品已經完工并驗收合格,簽訂了銷售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即開發產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再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并且該項目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3、金地集團:對于房地產開發產品銷售收入,在買賣雙方簽訂銷售合同并在國土部門備案;房地產開發產品已建造完工并達到預訂可使用狀態,經相關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并辦妥備案手續;買方按銷售合同付款條款支付了購房款項并取得銷售合同約定的入伙資格,即:賣方收到全部購房款或取得收取全部購房款權利,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全部流入公司時,確認銷售收入。
4、招商地產:當本集團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時,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的實現。對于房地產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系在商品房竣工并驗收合格,并辦理了移交手續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5、泛海建設:房地產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在房產主體完工并驗收合格,簽訂了銷售合同,收取首期款項并已辦理銀行按揭手續或分期收取的款項超過50%以上時確認銷售收入的實現。 上述代表性企業的收入確認,在時點上可歸納為兩類,其中:萬科、濱江集團、泛海建設為房產主體完工并驗收合格,招商地產為辦理了移交手續,金地集團為買方取得入伙資格。
9. 房地產企業銷售房產時,會計上在哪個環節確認收入
按《企業會計制度》銷售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⑵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⑷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具體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從謹慎性原則出發,一般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則確認收入:⑴房屋竣工并驗收合格,說明商品是合格的;⑵完成竣工結算,說明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⑶簽訂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說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計量且已經或能夠流入企業;⑷房屋辦理了移交手續交付業主使用,說明與房屋所有權相聯系的風險和報酬及房屋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均全部轉移。一般情況下,竣工結算時間和合同簽訂時間一般早于交房時間,所以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應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之日,該日之前收取的款項在會計核算上視為預收房款,待交房日確認銷售收入實現后再結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
在房地產銷售中,房地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買方,通常企業應確認銷售收入。但以下屬于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的情況:⑴賣方根據合同規定,仍有責任實施重大行動,例如工程尚未完工。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在所實施的重大行動完成時確認收入。⑵房地產銷售后,賣方仍有某種程度的繼續涉入,如銷售回購協議、賣方保證買方在特定時期內獲得投資報酬的協議等。賣方在繼續涉入的期間內一般不確認收入。 中國會計網
10. 如何做好房地產收入的確認工作
收藏推薦 房地產企業收入的確認將直接影響當年的經營成果于房地產企業來說,收人如何確認將直接影響當年的經營成果。
與一般〔業生產企業相比,房地產企業具有成片開發、運作周期長等特點。由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取得士地開發權到進行規劃設計等前期工程,到開始建設直到完全建成往往需要幾年時間,加之房地產銷售一般要經過取得預售許可證籠訂預售合同一一取得銷代許可證芥訂正式銷售合同一一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買主驗收確認一一辦理產權過戶等環節,因此房地產收人的確認同一般的生產企業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如果按照規定的會計期間確認收益(收入和成本的確認計童)實現:則面臨收人和成本的確認標準的選擇。
如何避免高估或低估一定會計期間收益的實現,成為重要的會計課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和新的《企業計制度》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品房對外銷礴收人的確定,按照銷售商品人的確認原則執行:如果符合建造合同的件,井且有不可撤銷的建造合同的情況下也可按照建造合同收人確認的原則,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房地產開發業務的收人。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房地產企業如何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