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繼續履行合同后如何強制執行
一、強制履行通常是一種較其他違約責任方式更能契合當事人締約初衷的救濟方式,原則上可由當事人自主選擇適用強制履行在《合同法》上稱繼續履行,當事人訴請法院判令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是《合同法》賦予守約方的一種違約救濟方式。
在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后,另一方不愿意解除合同,而堅持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一般不增加違約方本應依約承擔的合同義務,但它能憑籍司法裁判的強制執行力使得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因此,與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進行損害賠償等方式相比,這種違約救濟方式更有助于實現守約方的締約目的,故在尋求司法救濟的過程中常被守約方優先選用。
當事人選擇要求違約方繼續履約的救濟方式,更有助于實現當事人當初的締約目的,從鼓勵商事交易和合同履行的角度出發,在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法院可予支持。二、但若合同強制履行缺乏可行性和合理性,法院不應予以支持為切實保護守約方的合法權益,《合同法》賦予合同守約方采用強制履行救濟方式的選擇權,但要求強制履行非守約方保護其利益的唯一選擇,而且有關強制履行的訴訟請求若要獲得法院支持,亦必須具備強制履行的構成條件,尤其要符合履行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的要求,即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且繼續履行合同是合理的。
對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由此可知,盡管強制履行是一種較能契合當事人締約目的的違約救濟方式,但如果強制履行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要求,從妥善平衡合同各方權益和貫徹經濟理性原則等角度出發,法院亦不應支持守約方提出的強制履行的訴請。
綜上所述,如法院針對房屋買賣合同作出了繼續履行的生效判決后,違約一方拒絕依法履行生效判決,例如出現房產繼續履行合同后如何強制執行的問題,則勝訴方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法院會依法通過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財產的方式向被執行人施壓,以達到強制執行的目的。
2. 房地產開發公司破產債務清償順序,請賜教
破產企業的債務清償順序
1、有財產擔保的債務
2、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
3、職工債權
4、納入社會統籌賬戶的社會保險和欠繳的稅款
5、普通債權
其中,如果在破產申請被法院受理后,與該公司簽訂的合同,未執行的,受理后雙方協商繼續執行,則發生的債權屬于共益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后,未履行完的可以申請解除合同,但是發生的損失屬于普通債權。
如果該公司以上簽訂的合同均沒有財產擔保,也不屬于共益債權的話,公司經清算后,財產首先清償的是破產費用,簡單來說就是清算發生的費用,訴訟費用等,然后是員工的工資及社保和稅金,剩下的財產才用來清償各種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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