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企業如何確認收入
要確認收入,并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六條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一)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三)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四)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1.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格,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屬于前兩種情況中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以及屬于受托方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則應按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屬于由企業與購買方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企業、受托方、購買方三方共同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價,則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按規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額,不得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減除;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于基價的,則應按基價計算的價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屬于由受托方與購買方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則應按基價加上按規定取得的分成額于收到受托方已銷開發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包銷期內可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約定,參照上述1至3項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期滿后尚未出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根據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和付款方式確認收入的實現。第九條 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參考資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網頁鏈接。
2. 房地產企業在會計上何時確認收入
1、對于房地產購買方在建造工程開始前能夠規定房地產設計的主要結構要素,或者能夠在建造過程中決定主要結構變動的,房地產建造協議符合建造合同定義,公司對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務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確認相關的收入和費用。
2、對于房地產購買方影響房地產設計的能力有限(如僅能對基本設計方案做微小變動)的,公司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中有關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原則和方法,并結合公司房地產銷售業務的具體情況確認相關的營業收入。
銷售開發產品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
1、公司確認銷售房地產開發產品收入,房產完工并驗收合格,簽訂了銷售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即開發產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再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且相關開發項目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分期收款銷售開發產品,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金額,房產完工并驗收合格,簽訂了分期收款銷售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且相關開發項目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間的差額,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3、出售自用房屋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確認銷售收入,自用房屋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再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且相關房屋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4、代建房屋和工程業務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代建房屋和工程業務營業收入,代建房屋和工程簽訂有不可撤銷的建造合同,與代建房屋和工程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代建房屋和工程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且代建房屋和工程有關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5、出租物業按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承租日期(有免租期的考慮免租期)與租金額,在相關租金已經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證據時確認出租物業收入的實現。
3. 會計制度中房地產行業收入確認原則是什么呢
按《企業會計制度》銷售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⑵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⑶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⑷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具體對于房地產企業來說,從謹慎性原則出發,一般應滿足以下幾個條件則確認收入:⑴房屋竣工并驗收合格,說明商品是合格的;⑵完成竣工結算,說明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⑶簽訂售房合同及收取房款說明房款收入已能可靠計量且已經或能夠流入企業;⑷房屋辦理了移交手續交付業主使用,說明與房屋所有權相聯系的風險和報酬及房屋的管理權和控制權均全部轉移。 一般情況下,竣工結算時間和合同簽訂時間一般早于交房時間,所以房地產開發企業商品房銷售收入的確認時間應為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之日,該日之前收取的款項在會計核算上視為預收房款,待交房日確認銷售收入實現后再結轉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在房地產銷售中,房地產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買方,通常企業應確認銷售收入。 但以下屬于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的情況:⑴賣方根據合同規定,仍有責任實施重大行動,例如工程尚未完工。
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在所實施的重大行動完成時確認收入。⑵房地產銷售后,賣方仍有某種程度的繼續涉入,如銷售回購協議、賣方保證買方在特定時期內獲得投資報酬的協議等。
賣方在繼續涉入的期間內一般不確認收入。
4. 房地產企業收入確認條件有哪些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產預售合同所在地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應于實際收訖或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價款確定收入額,付款方提前付款,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沒有按時付款的按合同或協議日期為準。
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帳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5.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的條件是什么呢
企業會計制度》對于收入的確認原則,作了如下規定:“銷售商品的收入,應當在下列條件均能滿足時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 (三)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 (四)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商品房對外銷售收入的確定,按照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原則執行。” 以上可以看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原則與其他企業并無差別。
但是結合其獨特的經營特點又有不同的特征。
6. 房地產企業 營業收入的確認
交了訂金是預收賬款,不是營業收入,簽訂了購房合同,并且交了首付,申請了銀行貸款,但未到賬,此種類型是營業收入。
地產公司的收入確認時間一般以商品房結算,交付客戶為時點確認收入。房子沒完工可以確認收入,確認收入以后按照合同結轉利潤以及計算成本。
房地產屬資金密集型行業,投資大。為了籌集資金,房產銷售往往采取預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時向客戶收取價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與收款存在較大時間差異。
一般來說交付的時候,就會有大量住房交付,但是銷售的時候是一套一套銷售的。這樣造成一個結果就是,很長時間沒有收入,一有收入就是大額的利潤。
計算公式
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或營業收入=產品銷售量(或服務量)*產品單價(或服務單價)
主副產品(或不同等級產品)的銷售收入應全部計入營業收入;所提供的不同類型服務收入也應計入營業收入。
擴展資料:
影響因素
通常在營業收入管理中主要應考慮以下幾項影響因素:價格與銷售量、銷售退回、銷售折扣、銷售折讓。
銷售退回是指在產品已經銷售,營業收入已經實現以后,由于購貨方對收到貨物的品種或質量不滿意,或者因為其他原因而向企業退貨,企業向購貨方退回貨款。銷售折扣是企業根據客戶的訂貨數量和付款時間而給予的折扣或給予客戶的價格優惠。按折扣方式分為現金折扣和商業折扣。
現金折扣是企業給予在規定的日期以前付款的客戶的價格優惠,這種折扣是企業為了盡快收回款項而采取的一種手段。
商業折扣是在公布的價格之外給予客戶一定比例的價格折扣,通常是企業出于穩定客戶關系,擴大銷售量的目的。
銷售折讓是企業向客戶交付商品后,因商品的品種、規格或質量等不符合合同的規定,經企業與客戶協商,客戶同意接受商品,而企業在價格上給予一定比例的減讓。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營業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