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法規*策文件匯編主要掌握哪些內容
你好,《房地產調控法律*策文件匯編》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房地產的開發和再開發,包括征收土地、委托規劃設計、組織開發建設、對舊城區土地的再開發等;(2)房地產經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房屋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活動;(3)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咨詢、估價和經紀代理、物業管理等;(4)房地產的調控和管理,即建立房地產的資金市場、技術市場、勞務市場、信息市場,制定合理的房地產價格,建立和健全房地產法規,以實現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
望采納。
2. 房地產法規*策文件匯編主要掌握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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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房地產的開發和再開發,包括征收土地、委托規劃設計、組織開發建設、對舊城區土地的再開發等;
(2)房地產經營,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房屋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活動;(3)房地產中介服務,包括房地產咨詢、估價和經紀代理、物業管理等;
(4)房地產的調控和管理,即建立房地產的資金市場、技術市場、勞務市場、信息市場,制定合理的房地產價格,建立和健全房地產法規,以實現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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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請問有關房地產待須明確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法規多了,請律師幫助你。
中 國 房 地 產 法律法規*策文件匯編 綜合管理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7年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行*法規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 房產測繪管理辦法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部門規章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 住房置業擔保管理試行辦法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 商品住宅實行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城鎮廉租住房租金管理辦法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 房屋權屬登記信息查詢暫行辦法 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 清產核資中土地估價實施細則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修正) 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試行辦法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 地方性法規 北京市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 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暫行規定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賬戶管理暫行規定 **文件 **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 **下發住房補貼專戶管理操作九大程序 部門文件 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 關于加強土地供應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 關于認真貫徹執行《房產測量規范》加強房產測繪管理的通知 關于認真貫徹《**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通知 國家計委、建設部關于規范住房交易手續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房屋建筑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通知 地方性文件 北京住房建設規劃(2006年-2010年) 北京市“十一五”保障性住房及“兩限”商品住房用地布局規劃(2006年-2010年) 關于擴大北京市廉租住房覆蓋面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北京市住房補貼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項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關于房地產預售項目抵押信息公示的通知” 北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收入、住房、資產準入標準 中國房地產 法律法規*策匯編 思源集團 March 3, 2010 開發管理 法律法規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城市綠化條例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 民用建筑節能條例(草案) 城市供水條例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 部門規章 《住宅設計規范》條文說明 城鄉建設檔案密級劃分暫行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 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 城市房屋拆遷行*裁決工作規程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公證細則 建筑智能化系統工程設計和系統集成專項資質管理暫行辦法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 新開工項目清理工作指導意見 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關于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行為的通知 部門文件 關于加強固定資產投資調控從嚴控制新開工項目意見的通知 關于落實新建住房結構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見 關于印發修訂《建設部園林綠化一級企業資質申報和審批工作規程》和《城市園林綠化企業資質標準》的通知 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 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建設部《關于房改售房權屬登記發證若干規定》的通知 地方性法律法規 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法 北京市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 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 北京市房屋拆遷評估規則(暫行) 關于貫徹《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區住宅與市*公用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關于發布《容積率指標計算規則》的通知 中國房地產 (法律法規*策匯) 思源集團 裝修管理 全國室內裝飾行業管理暫行規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 全國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量清單計價暫行辦法 商品住宅裝修一次到位實施細則 室內空氣質量標準 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 建筑幕墻工。
4. 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一)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 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因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 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
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后發生效務,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中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確良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公民私有房所有權的概念所謂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權,指公民個人依法對個人自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提權利。
這種公民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一般稱之為私房。主要是通過新建、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
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權的各種權能,也可以依法將其中的使用、收益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自己可從中獲得利益。公民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屬于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權,對于房屋所依附于上的土地則只享有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5. 關于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房地產有以下相關的法律規范:
(一) 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法規、規章1、主要行*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施行)
(16)《**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6. 求幾個房地產法規方面的案例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轉讓行為的效力問題案例 [案情] 上訴人(原審原告)沈陽某信號廠,住所地沈陽市鐵西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系該廠廠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卜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沈陽市于洪區。
案件基本事實 經審理查明,原告投資設立了活性炭分廠。2000年,原告以大潘鎮企業公司活性炭廠的名義取得該地《國有土地使用證》,使用權類型為劃撥。
2001年11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租賃協議》,約定將活性炭分廠整個廠區廠房租給卜某,租期為3年,即從2002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年租金25,000元,合同第五條規定“上訴人如出賣房屋需在2個月前通知被上訴人,且不能在每年11月到第二年3月間的冬季進行,上訴人在承租期內出賣房屋要給予被上訴人動遷損失費4萬元。”2002年2月1日,上訴人廠長辦公會議決定出售位于馬貝村的活性炭分廠。
4月25日上訴人電話通知被上訴人卜某同月27日要公開拍賣馬貝村活性炭分廠,被上訴人因要去外地,本人無法參加競買,表示委托他人參加競買。同月27日在拍賣會上,被上訴人內弟吳某以被上訴人名義參加了競買。
經過10輪競拍,沈陽市中天生物柴油加工試驗廠以131萬元獲勝。被上訴人內弟吳某以被上訴人名義最高報價為127萬元。
同日上訴人給被上訴人發出《通知》,告之活性炭分廠拍賣情況,要求被上訴人于同年6月30日前搬走。同月28日,上訴人(稱謂甲方)與沈陽市中天生物柴油加工試驗廠(稱謂乙方)簽訂了《轉讓協議》,約定甲方將活性炭分廠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轉讓給乙方,乙方于本協議簽訂后15日內將131萬元轉讓費付給甲方,甲方接到轉讓費60日內將廠區原承租單位清除出廠,把廠區完整交給乙方,否則第延期一個月甲方給付乙方4萬元補償。
同年4月30日被上訴人給上訴人回函,表示不同意搬遷,如強行搬遷要求補償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80萬元。此后,雙方多次談判協商,同年6月14日被上訴人要求給付補償費降到365,000元,上訴人主張按簽訂的《租賃協議》執行。
[審判] 原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原被告簽定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規定的原告可以終止合同的條件尚未成就,第五條規定“出租方的變更”實質為原告應履行的義務,而原告未能適當履行,即未在出賣前兩個月通知被告,只在出賣前兩天通知被告,違背了法律規定的合理期限,又未采取任何補救措施,使原告未能享有合法擁有的權利。租賃物出賣并不必然解除租賃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要求顯屬不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原、被告所簽訂的租賃合同繼續履行;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被上訴人的答辯理由 宣判后,沈陽某信號廠以原審法院未查清事實,適用法律不當為由提起上訴。
理由如下:上訴人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符合合同解除條件。2002年4月25日上訴人電話通知被上訴人卜某同月27日要公開拍賣馬貝村活性炭分廠,被上訴人因要去外地,本人無法參加競買,表示委托他人參加競買。
同月27日在拍賣會上,被上訴人內弟吳某以被上訴人名義參加了競買。因報價過低沒有竟買成功。
之后上訴人有給了被上訴人兩個月的搬遷時間,符合合同解除條件。因此,請求二審依法判決解除合同。
被上訴人卜某認為,原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未盡到通知義務,判決合同繼續履行是正確的,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的認定與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于2001年11月21日簽訂的《租賃協議》合同有效。
上訴人在轉讓該廠區廠房時是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的內容而實施的,并及時通知了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委托內弟參加了該廠區廠房的竟買,在上訴人與竟買獲勝者簽訂《轉讓協議》時,給被上訴人留出了2個月的搬遷時間,符合雙方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故應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租賃協議》。鑒于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協議》第5條第1款中約定“甲方出賣房屋需在2個月前通知乙方,且不能在每年11月到第二年3月間的冬季進行”,主要是因冬季不便進行土建施工安裝鍛造機器設備,因此,在確定解除時間應遵守雙方這一約定。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款、11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3)項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于洪區人民法院(2002)于經初字第319號民事判決;二、本判決生效后于2003年4月15日前,被上訴人將雙方爭執的位于沈陽市于洪區大潘鎮馬貝村沈陽某信號廠活性炭分廠廠區廠房騰空交給上訴人,逾期未搬遷,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和《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5條執行,并給付廠區廠房使用費(從2002年11月21日起開始計算至將廠區廠房騰空交付給上訴人止,按年25,000元計算);三、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搬遷費人民幣4萬元;四、駁回雙方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涉及當前房地產審判中一個十分敏感的問題——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轉讓行為的效力問題。
過去我們一直認為,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