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內企業如何境外貸款
境外貸款是一些有條件的企業利用國外資源的重要形式。
利用境外貸款,不僅可以拓展企業融資的渠道,使企業有更多的機會貨比三家、幣比三種,降低經營成本,而且可以通過與國外銀行的合作,借助其嚴格的管理系統提高本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一、選擇適當的律師。
境外貸款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法律文件的準備、審核、修改等均要求企業有好的律師為企業把握風險。企業如果有法律部門,法律事項可由其安排;否則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來安排。
除選擇具有良好聲譽的律師事務所作為本企業的長期律師顧問外,為確保其服務質量,企業還可以將一部分法律事項委托給其他律師事務所,在律師事務所之間形成一定程度的競爭,使企業獲得服務和成本上的好處。 二、明確貸款審批程序。
由于境外貸款環節與境內貸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確企業境外貸款的審批程序。境外貸款的貸款協議中,有許多涉及股權變動、企業經營及重大的法律責任的約定,常常需要企業業務經營部門、法律部門的共同審核,而非企業財務部門單獨作出決定。
在貸款審批程序中,企業需要明確貸款申請、批準貸款、審核貸款文件、確定貸款簽字人等事項的部門和人員,在責任明確的情況下,通過制度約束來保障企業貸款的順利進行,保證企業貸款工作中涉及的責任不會影響企業改組、經營和內部管理。 三、注意外匯風險和外匯管制問題。
我國企業在境外貸款,只能安排外幣貸款。在境外貸款時,我國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確保企業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境外國家若存在外匯管制問題,對外匯的買賣、款項的結算等均會有所約束,企業有必要研究外匯管制問題,為企業境外貸款選擇最好的途徑。
四、保證問題。保證是銀行和企業都非常關心的條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擔保、收入轉讓、保險利益轉讓及其他承諾等。
在境外貸款中,抵押貸款一般要求貸款額為抵押資產市場價值的一定百分比,當資產市場價值低于要求的比例時,需要提前還款或增按(增加抵押品)。所以,企業在安排貸款時要考慮抵押資產的市場價值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確保有能力承受貸款額度負擔,盡量避免出現增按情況,同時還要避免高估資產價值,浪費企業資源。
此外,境外銀行有時會要求企業提供AllMoney抵押,即抵押品除了為一筆貸款作保證外,還為企業其他債務作保證。企業對于這樣的要求,可以盡量爭取單獨的抵押條件,或者將Al1Money的范圍減少,將實際或預計可能出現問題的貸款或擔保等債務剔除出此范圍。
此外,境外銀行為了保證其貸款的安全,通常在貸款條件中要求貸款企業的總公司對貸款提供書面的保證,特別是在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后,境外銀行加強了對我國企業保證條款的約束,由于國內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嚴格管理,境外貸款可能不需要有國內企業提供擔保,但需要提供書面形式的確認。形式上主要是安慰函(Letterof Comfort)、知會函(Letter of Awareness)、保證函(Letter ofUndertaking)等。
在這些函件中,主要列明三項內容,即國內企業知道并同意安排此貸款;國內企業對貸款人的業務經營予以支持,不做影響貸款人持續經營的決定,國內企業不做使貸款人財務狀況轉弱的決策;國內企業不改變對貸款企業的股權結構等。 五、違約條款及交叉違約問題。
違約條款因不同性質的貸款而有不同的約定。企業應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與銀行商洽,使違約條款盡可能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降低違約風險。
此外,在簽訂貸款文件后,企業發生具體的與貸款文件不符的事項,只要經過銀行書面同意,均可以認為是沒有違約的。因此,企業要注意日常文件的管理工作,以便明確責任。
關于懲罰性費用條款,銀行有時會提出若企業違約,則需從違約之日起支付罰息。企業對此可從兩方面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一是爭取降低罰息;二是向銀行提出給企業一段時間(如一周)來履行有關義務。
企業在安排境外貸款時,通常都會面對交叉違約問題,簡單地講,交叉違約就是企業一項貸款違約,同時構成企業其他貸款或所有貸款均違約。對于集團性企業或貸款較多的企業而言,交叉違約條款是貸款工作中最重要的條款。
企業可能與一家銀行有多筆貸款,亦可能與不同銀行有不同的幾筆貸款,從法律上講,由于有交叉違約的責任,當企業對任何一筆貸款違約時,同時對其他不同銀行的貸款亦承擔違約責任。鑒于此,企業應盡可能地降低交叉違約條款約束的范圍和事項,最佳途徑是保持企業較高的償債能力,穩健經營,提高企業在貸款市場上的競爭力。
具體在操作中,可以通過貸款商務談判,保護核心業務的正常經營,將企業核心業務的貸款剔除出交叉違約范圍;可以在交叉違約條款中加入金額下限,即當企業發生一定金額以上的違約事項時,才屬于交叉違約約定的范圍;可以通過利用不同銀行對貸款的競爭取得對企業有利的條件,或將貸款分散在不同的銀行,在不同的銀行之間爭取免除不同銀行貸款的交叉違約責任。當然,如果企業討價還價能力不足,急需資金,承諾銀行的要求交叉違約責任,緩解資金困難也是可取的,重要的是看企業是否有償債的能。
2. 中國企業怎樣境外貸款
師至潔 境外貸款是一些有條件的企業利用國外資源的重要形式。
利用境外貸款,不僅可以拓展企業融資的渠道,使企業有更多的機會貨比三家、幣比三種,降低經營成本,而且可以通過與國外銀行的合作,借助其嚴格的管理系統提高本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一、選擇適當的律師。
境外貸款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法律文件的準備、審核、修改等均要求企業有好的律師為企業把握風險。企業如果有法律部門,法律事項可由其安排;否則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來安排。
除選擇具有良好聲譽的律師事務所作為本企業的長期律師顧問外,為確保其服務質量,企業還可以將一部分法律事項委托給其他律師事務所,在律師事務所之間形成一定程度的競爭,使企業獲得服務和成本上的好處。 二、明確貸款審批程序。
由于境外貸款環節與境內貸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確企業境外貸款的審批程序。境外貸款的貸款協議中,有許多涉及股權變動、企業經營及重大的法律責任的約定,常常需要企業業務經營部門、法律部門的共同審核,而非企業財務部門單獨作出決定。
在貸款審批程序中,企業需要明確貸款申請、批準貸款、審核貸款文件、確定貸款簽字人等事項的部門和人員,在責任明確的情況下,通過制度約束來保障企業貸款的順利進行,保證企業貸款工作中涉及的責任不會影響企業改組、經營和內部管理。 三、注意外匯風險和外匯管制問題。
我國企業在境外貸款,只能安排外幣貸款。在境外貸款時,我國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確保企業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境外國家若存在外匯管制問題,對外匯的買賣、款項的結算等均會有所約束,企業有必要研究外匯管制問題,為企業境外貸款選擇最好的途徑。
四、保證問題。保證是銀行和企業都非常關心的條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擔保、收入轉讓、保險利益轉讓及其他承諾等。
在境外貸款中,抵押貸款一般要求貸款額為抵押資產市場價值的一定百分比,當資產市場價值低于要求的比例時,需要提前還款或增按(增加抵押品)。所以,企業在安排貸款時要考慮抵押資產的市場價值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確保有能力承受貸款額度負擔,盡量避免出現增按情況,同時還要避免高估資產價值,浪費企業資源。
此外,境外銀行有時會要求企業提供All Money抵押,即抵押品除了為一筆貸款作保證外,還為企業其他債務作保證。企業對于這樣的要求,可以盡量爭取單獨的抵押條件,或者將Al1 Money的范圍減少,將實際或預計可能出現問題的貸款或擔保等債務剔除出此范圍。
此外,境外銀行為了保證其貸款的安全,通常在貸款條件中要求貸款企業的總公司對貸款提供書面的保證,特別是在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后,境外銀行加強了對我國企業保證條款的約束,由于國內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嚴格管理,境外貸款可能不需要有國內企業提供擔保,但需要提供書面形式的確認。形式上主要是安慰函(Letter of Comfort)、知會函(Letter of Awareness)、保證函(Letter of Undertaking)等。
在這些函件中,主要列明三項內容,即國內企業知道并同意安排此貸款;國內企業對貸款人的業務經營予以支持,不做影響貸款人持續經營的決定,國內企業不做使貸款人財務狀況轉弱的決策;國內企業不改變對貸款企業的股權結構等。 五、違約條款及交叉違約問題。
違約條款因不同性質的貸款而有不同的約定。企業應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與銀行商洽,使違約條款盡可能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降低違約風險。
此外,在簽訂貸款文件后,企業發生具體的與貸款文件不符的事項,只要經過銀行書面同意,均可以認為是沒有違約的。因此,企業要注意日常文件的管理工作,以便明確責任。
關于懲罰性費用條款,銀行有時會提出若企業違約,則需從違約之日起支付罰息。企業對此可從兩方面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一是爭取降低罰息;二是向銀行提出給企業一段時間(如一周)來履行有關義務。
企業在安排境外貸款時,通常都會面對交叉違約問題,簡單地講,交叉違約就是企業一項貸款違約,同時構成企業其他貸款或所有貸款均違約。對于集團性企業或貸款較多的企業而言,交叉違約條款是貸款工作中最重要的條款。
企業可能與一家銀行有多筆貸款,亦可能與不同銀行有不同的幾筆貸款,從法律上講,由于有交叉違約的責任,當企業對任何一筆貸款違約時,同時對其他不同銀行的貸款亦承擔違約責任。鑒于此,企業應盡可能地降低交叉違約條款約束的范圍和事項,最佳途徑是保持企業較高的償債能力,穩健經營,提高企業在貸款市場上的競爭力。
具體在操作中,可以通過貸款商務談判,保護核心業務的正常經營,將企業核心業務的貸款剔除出交叉違約范圍;可以在交叉違約條款中加入金額下限,即當企業發生一定金額以上的違約事項時,才屬于交叉違約約定的范圍;可以通過利用不同銀行對貸款的競爭取得對企業有利的條件,或將貸款分散在不同的銀行,在不同的銀行之間爭取免除不同銀行貸款的交叉違約責任。當然,如果企業討價還價能力不足,急需資金,承諾銀行的要求交叉違約責任,緩解資金困難也是可取的,重要的是看企業是否。
3. 中國企業怎樣境外貸款
境外貸款是一些有條件的企業利用國外資源的重要形式。
利用境外貸款,不僅可以拓展企業融資的渠道,使企業有更多的機會貨比三家、幣比三種,降低經營成本,而且可以通過與國外銀行的合作,借助其嚴格的管理系統提高本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 一、選擇適當的律師。
境外貸款涉及大量的法律問題,法律文件的準備、審核、修改等均要求企業有好的律師為企業把握風險。企業如果有法律部門,法律事項可由其安排;否則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來安排。
除選擇具有良好聲譽的律師事務所作為本企業的長期律師顧問外,為確保其服務質量,企業還可以將一部分法律事項委托給其他律師事務所,在律師事務所之間形成一定程度的競爭,使企業獲得服務和成本上的好處。 二、明確貸款審批程序。
由于境外貸款環節與境內貸款有一些不同,需要明確企業境外貸款的審批程序。境外貸款的貸款協議中,有許多涉及股權變動、企業經營及重大的法律責任的約定,常常需要企業業務經營部門、法律部門的共同審核,而非企業財務部門單獨作出決定。
在貸款審批程序中,企業需要明確貸款申請、批準貸款、審核貸款文件、確定貸款簽字人等事項的部門和人員,在責任明確的情況下,通過制度約束來保障企業貸款的順利進行,保證企業貸款工作中涉及的責任不會影響企業改組、經營和內部管理。 三、注意外匯風險和外匯管制問題。
我國企業在境外貸款,只能安排外幣貸款。在境外貸款時,我國企業必須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確保企業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境外國家若存在外匯管制問題,對外匯的買賣、款項的結算等均會有所約束,企業有必要研究外匯管制問題,為企業境外貸款選擇最好的途徑。
四、保證問題。保證是銀行和企業都非常關心的條款,主要的方式有抵押、擔保、收入轉讓、保險利益轉讓及其他承諾等。
在境外貸款中,抵押貸款一般要求貸款額為抵押資產市場價值的一定百分比,當資產市場價值低于要求的比例時,需要提前還款或增按(增加抵押品)。所以,企業在安排貸款時要考慮抵押資產的市場價值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化,確保有能力承受貸款額度負擔,盡量避免出現增按情況,同時還要避免高估資產價值,浪費企業資源。
此外,境外銀行有時會要求企業提供All Money抵押,即抵押品除了為一筆貸款作保證外,還為企業其他債務作保證。企業對于這樣的要求,可以盡量爭取單獨的抵押條件,或者將Al1 Money的范圍減少,將實際或預計可能出現問題的貸款或擔保等債務剔除出此范圍。
此外,境外銀行為了保證其貸款的安全,通常在貸款條件中要求貸款企業的總公司對貸款提供書面的保證,特別是在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后,境外銀行加強了對我國企業保證條款的約束,由于國內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受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嚴格管理,境外貸款可能不需要有國內企業提供擔保,但需要提供書面形式的確認。形式上主要是安慰函(Letter of Comfort)、知會函(Letter of Awareness)、保證函(Letter of Undertaking)等。
在這些函件中,主要列明三項內容,即國內企業知道并同意安排此貸款;國內企業對貸款人的業務經營予以支持,不做影響貸款人持續經營的決定,國內企業不做使貸款人財務狀況轉弱的決策;國內企業不改變對貸款企業的股權結構等。 五、違約條款及交叉違約問題。
違約條款因不同性質的貸款而有不同的約定。企業應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與銀行商洽,使違約條款盡可能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降低違約風險。
此外,在簽訂貸款文件后,企業發生具體的與貸款文件不符的事項,只要經過銀行書面同意,均可以認為是沒有違約的。因此,企業要注意日常文件的管理工作,以便明確責任。
關于懲罰性費用條款,銀行有時會提出若企業違約,則需從違約之日起支付罰息。企業對此可從兩方面爭取對自己有利的條件,一是爭取降低罰息;二是向銀行提出給企業一段時間(如一周)來履行有關義務。
企業在安排境外貸款時,通常都會面對交叉違約問題,簡單地講,交叉違約就是企業一項貸款違約,同時構成企業其他貸款或所有貸款均違約。對于集團性企業或貸款較多的企業而言,交叉違約條款是貸款工作中最重要的條款。
企業可能與一家銀行有多筆貸款,亦可能與不同銀行有不同的幾筆貸款,從法律上講,由于有交叉違約的責任,當企業對任何一筆貸款違約時,同時對其他不同銀行的貸款亦承擔違約責任。鑒于此,企業應盡可能地降低交叉違約條款約束的范圍和事項,最佳途徑是保持企業較高的償債能力,穩健經營,提高企業在貸款市場上的競爭力。
具體在操作中,可以通過貸款商務談判,保護核心業務的正常經營,將企業核心業務的貸款剔除出交叉違約范圍;可以在交叉違約條款中加入金額下限,即當企業發生一定金額以上的違約事項時,才屬于交叉違約約定的范圍;可以通過利用不同銀行對貸款的競爭取得對企業有利的條件,或將貸款分散在不同的銀行,在不同的銀行之間爭取免除不同銀行貸款的交叉違約責任。當然,如果企業討價還價能力不足,急需資金,承諾銀行的要求交叉違約責任,緩解資金困難也是可取的,重要的是看企業是否有償。
4. 房地產開發貸款企業應具備哪些條件
房地產開發貸款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經工商部門批準的企業法人,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在我行開立結算賬戶,無不良信用記錄; (二)符合《貸款通則》以及我行貸款要求的其他條件; (三)客戶質量評級在e級(含)以上,信貸業務雙重評級應在5(含)以上。
(四)房地產開發貸款企業為外商投資設立的房地產企業,除滿足上述條件外,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投資總額超過1000(含)萬美元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投資總額的50%。 2、對投資房地產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境外投資者,不得發放房地產項目貸款。
3、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貸款基本要求與國內房地產企業一致,重點關注注冊資本金繳付情況,未全部繳付的,不得為其發放貸款。
5. 房地產開發企業貸款條件有哪些
1、取得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并辦理年檢手續; 2、在貸款銀行開立基本結算帳戶或一般存款帳戶,經營收支全部或部分在銀行結算; 3、生產經營正常,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財務狀況良好; 4、信譽良好,具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質押或資信程度高的保證擔保; 6、已取得貸款項目的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且土地使用權終止時間長于貸款終止時間; 7、已取得貸款項目規劃投資許可證、外銷房屋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并完成各項立項手續,且全部立項文件完整、真實、有效; 8、貸款項目申報用途與其功能相符,開發建設項目經可行性預測分析研究論證,能夠有效滿足當地住房開發市場的需求,市場銷路較好; 9、貸款項目工程預算、施工計劃符合國家和當地*府的有關規定。
工程預算投資總額能滿足項目完工前由于通貨膨脹及不可預見等因素追加預算的需要; 10、借款人計劃投入開發建設項目的自有資金不低于規定的比例(一般應達到項目預算投資總額的30%),并能夠在銀行貸款之前投入項目建設; 11、在銀行開立帳戶保持正常業務往來; 12、開發商須對建設的房地產進行保險,且第一受益人為貸款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