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開發企業銀行貸款利息賬務處理方法現在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
短期借款,可以計入財務費用直接稅前扣除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國稅發[2009]31號 第二十一條 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2.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如何處理
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企業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 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二) 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準予在稅前扣除。
3. 房地產企業借款利息會計怎么處理
應計入“財務費用”和“應付利息”科目。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第八條也規定,開發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應配比計入成本對象;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后發生的,可作為財務費用直接扣除。
可見,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只要是房地產項目完工前發生的,就可以計入開發成本。
4. 房地產開發企業借款費用哪些能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于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企業會計準則關于借款費用處理原則。
房地產開發企業借款費用在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停止資本化。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銷售狀態之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或可銷售狀態,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1、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產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2、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與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合同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或銷售。
3、繼續發生在所建或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5. :金融機構的利息支出增值稅能抵嗎
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根據“貸款服務”的注釋,接受貸款服務,是指接受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服務,包括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支出,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支出、信用卡透支利息支出、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支出、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支出,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支出以及接受以貨幣資金投資支付的固定利潤或者保底利潤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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