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公司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首先房地產公司開發項目所得稅的管理主要分為兩塊: 1、商品房銷售部分:這部分的納稅人才是房地產公司 2、建設安裝工程部分:這部分的納稅人是工程承包方 二、稅務部門對所得稅的管理: 1、如果帳目健全,核算真實的話可以申請查帳征收,而查帳征收中就有一個預征的概念,就是納稅人每月或者是每季度根據利潤自己計算出稅款預先申報繳納,然后年末稅務部門再查帳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2、如果沒有帳目或者帳目不健全不真實的話,那么稅務部門就會采用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也分兩種,一種是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一種是定額征收。而房地產業一般都是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什么意思呢?就是稅務部門會根據行業不同、營業額高低制訂出各行各業的大概成本利潤率(稅務部門叫做應稅所的率),房地產業應該是10%-12%左右,建筑業應該是6%-8%左右,而企業所得稅稅率是25%,那么10%-12%*25%就等于房地產業稅率是2.5%-3%,建筑業稅率是1.5%-2%左右,這種管理方式近似于營業稅的管理,就是不會管你利潤的高低,收入是多少,一律按收入附征,其納稅時間是當月稅款次月15日前申報繳納。
3、幾個特殊規定:其一,對于建筑業的收入實現時間確認比較特殊,由于工程項目清算時間跨度長,工程期內工程款的支付一般都是采取的預支、借款等形式,所以稅務部門規定不管支付的工程款是暫借還是預支都視同收入實現 其二,房地產業收入確認的特殊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收取的一切費用都算收入,包括代辦證件費用、代收的物業管理費裝修水電費等雜費 其三,對經濟適用房、普通住宅有特殊優惠*策,如有需要了解私下再談。 其四,現階段房地產業優惠*策是國家對于經濟危機所出臺的臨時優惠*策,并不會長久,所以不要拿現在的*策指導以后的經營。
三、企業對企業所得稅的財務處理: 1、查帳征收方式下的財務處理: a、預交所得稅: 計提: 借 所得稅費用 貸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繳納: 借 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 銀行存款 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b、匯算清繳: 如果預交數大于匯算清繳計算出來的應繳數,一般情況下,稅務機關為了減少稅金退庫的麻煩,實務中,大多將多預繳的上年度企業所得稅抵繳下一年度應繳納的稅款。這種情況下,企業的會計處理為: 借:其他應收款——所得稅退稅款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費用 如果預交數小于匯算清繳計算出來的應繳數會計處理同a 2、核定征收下企業所得稅一般不進行匯算清繳,其他會計處理同a 四、房地產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幾個誤區: 1、核定征收所得稅的管理方式下是不是把建安合同壓低,建安部分的稅款就會少交?是的,建安合同低建安稅收的確會少交,但是房地產中有土地增值稅會相應提高,得不償失。
2、隱瞞銷售收入是否減少稅收?是,但是開具發票會響應減少,即使購房人現在無所謂,但在二次交易需要發票抵扣時就會出現麻煩,遲早會暴光。 [幫納稅人算帳,為納稅人理財]。
2. 2018年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預交的相關*策
相關*策有: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擴展資料: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表明: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住建部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提出,現在具備了建立房地產的基礎性制度和長效機制的條件。兩會*府工作報告也明確加快建立和完善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產業信息-2018年中國房地產行業*策分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3.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
一、房地產企業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還是按照匯算清繳時間,即5月之前,但是你們已經達到土地增值稅納稅清算的條件了,可以清算,清算時間最好確認為2011年年底,如果要補水請準備好資金,因為這些稅金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但最好去稅務局溝通一下,因為已經年底了,可能做不了了,你們應該早點把土地增值稅清算做掉。
二、未賣出的房不用確認收入,預收的房款稅務師事務所會幫你們調整收入和相關稅金,你們不用操心
三、一二期的不能放到三期,是哪個項目就放那個項目
4. 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怎么做
(一)關于每季度預交。根據國稅函[2008]299號文,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二)關于開發產品何時為完工計交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10]201號文,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三)關于收入。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現金等價物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門、單位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財*部《關于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財務制度》(財發[2003]55號)第六十二條明確: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將結算賬單提交買方并得到認可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辦妥交接手續,價款結算賬單經委托單位簽證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四)關于成本、費用扣除的稅務處理。企業在進行成本、費用的核算與扣除時,必須按規定區分期間費用和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與未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按企業當年收入情況計算確定扣除限額。但是,對于在籌辦期間沒有取得收入的企業發生的上述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未作具體規定。考慮到以上費用屬于籌辦費范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明確,企業籌辦期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直接按實際發生額的60%、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實際發生額,計入籌辦費,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的籌辦費稅務處理辦法進行稅前扣除。
(五)可以預提(應付)的成本費用。包括:(1)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有相關合同、協議或其他證明資料的前提下,可以預提合同總金額的10%,計入成本對象的開發成本中。(2)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以按照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該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并且不可撤消,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3)應向*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物業完善費用是指按規定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共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六)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配套設施。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若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準予扣除。若屬于營利性的,或產權歸企業所有的,或未明確產權歸屬的,或無償贈與地方*府、公用事業單位以外其他單位的,應當單獨核算其成本。除企業自用應按建造固定資產進行處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開發產品進行處理。
(七)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郵電通訊、學校、醫療設施應單獨核算成本。其中,由企業與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單位合資建設,完工后有償移交的,國家有關業務管理部門、單位給予的經濟補償可直接抵扣該項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額應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八)關于停車場核算。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單獨建造的停車場所,應作為成本對象單獨核算。利用地下基礎設施形成的停車場所,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處理。
5.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注意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因此,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預售收入需符合條件方可確認銷售收入(即結轉銷售收入),同時結轉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扣除。
3、關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經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結合上述規定,貴公司按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已減除可以扣除項目),并據此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月度或者季度應預繳企業所得稅額,年度匯算時可以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4、關于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及業務招待費問題。
所發生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及業務招待費應在當年期間費用中列支。由于預售收入符合條件時確認并結轉銷售收入,因此,在年度匯算時,以當年銷售收入為基數計算超過標準的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超過標準的業務招待費則直接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開發間接費用中不可以列支業務招待費,如果已列支,應并入當年發生額中在年度匯算時按標準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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