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房產新*限購
好吧,就我這個中介來跟你說吧,關于對新*的解釋,原話是這樣的:2:在一定時期內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違反規定購房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房地產登記。
注意:它是說((新購))也就是說不論你以前有幾套房子,都能再買一套,不是說一戶人家只能有一套房產,現在訂的這套肯定是能過戶的,不過這一套是算你新購的,還是算10月4號的話,就要打打你們那交易中心的電話了。如果算10月4號的話,你在這個新*情況下,還能再買一套,如果算到你以后登產證的時間,那你就只能買這一套了。
我是孫*···········。
2.上海房地產新*策
市*府批轉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0〕34號各區、縣人民*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府同意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建設交通委、市規劃國土資源局、市財*局、市地稅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住房是重要的民生,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與社會和諧穩定。保持房地產價格的合理和穩定,滿足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費需求,讓經濟發展成果更廣泛地惠及全體人民,是*府的一項重要職責。
近年來,中央不斷完善財稅、金融、土地等宏觀調控*策,對增加住房有效供給,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遏制地價和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最近,國家有關部門又出臺了一系列*策措施,要求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市委、市*府高度重視住房問題,采取積極有效措施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并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推進舊區改造為重點的住房保障體系,努力改善居民居住條件。各區縣*府、各部門和單位要繼續按照中央和市委、市*府的統一部署,進一步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將加強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的各項*策措施落到實處。
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指導和督查。要嚴格實行問責制,對*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的,要進行約談,直至追究責任。
各區縣*府和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策的解讀工作。新聞媒體要加強正面引導,大力宣傳國家房地產市場調控*策和保障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形成有利于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輿論氛圍。
二○一○年十月七日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為進一步深化落實國家關于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策,鞏固調控成果,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一、各區縣*府、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決貫徹落實**房地產市場調控一系列*策,切實采取有力措施,強化工作責任,堅決遏制地價、房價上漲勢頭,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設,改善居民居住條件。二、各商業銀行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對非本市居民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申請貸款的,應提供從申請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的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凡不能提供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各商業銀行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并加強對消費性貸款管理,禁止消費性貸款用于購買住房。三、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規定購買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其住房公積金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60萬元。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每戶家庭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限額為40萬元。
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暫停對購買非改善型第二套住房家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
停止對購買第三套住房及以上家庭住房公積金貸款。四、本市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的*策。
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嚴格執行國家關于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規定。
對違反規定購房的,房地產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房地產登記。五、按照國家加快推進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本市將積極做好房產稅改革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
六、財稅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策的規定。要按照稅法和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工作,按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住房開發項目銷售均價低于項目所在區域(區域按外環內、外環外劃分)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價格的,預征率為2%;高于但不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3.5%;超過1倍的,預征率為5%。要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
七、為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被動遷居民家庭獲配的動遷安置房(配套商品房)允許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調整為滿3年。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八、對2010年7月1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應達到的工程進度標準作調整,即完成至主體結構封頂并通過驗收。房地產開發企業憑主體結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
九、著力推進住房保障工作。逐步放寬廉租。
3.2019上海購房*策
外地人口(中國國籍)在上海買房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僅限購買一套住房,也就是說你首先需要有結婚證 外地人在上海買房需要提供戶口本和身份證(這個一般都有)。
最主要的就是您或您的配偶在上海最近63個月內累積繳滿60個月社保或者最近63個月內累積繳滿60個月個人所得稅稅單(即工資稅單) 限購繳稅年限變為5年及以上。繳稅5年限購*策,現在已是全國最高門檻。
北京也是5年,但不要求已婚;上海新*除了有5年繳稅要求外,還附加了已婚條件。 以上三條缺一不可,也就是說只要同時滿足以上三點那么您就可以在上海買住宅房了。
4.上海有哪些房產新*呢
上海有以下房產新*: 1. 非普通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將提升至不低于70%。
非普通二套房是指面積大于(包括等于)140平方米的房產,這類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將提升至70%;而普通二套房(不足140平方米)會嚴格執行50%的首付比例規定。 2. 首套房貸款利率要求嚴格執行最低九折優惠。
此前,由于利率市場化和房貸業務的擴張,雖然要求是九折,但各家銀行變相地提出利率優惠。一位股份制銀行支行行長表示,上海市對首套房最低的優惠利率能夠低至八折,通常處于八三、八五折左右。
3. 對于非上海市戶籍居民,繳納社保及稅務的要求將從2年提高到5年。此前繳納社會保險須符合“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3年內累計繳納滿24個月”。
5.2019上海購房*策
外地人口(中國國籍)在上海買房以家庭為單位每個家庭僅限購買一套住房,也就是說你首先需要有結婚證
外地人在上海買房需要提供戶口本和身份證(這個一般都有)。
最主要的就是您或您的配偶在上海最近63個月內累積繳滿60個月社保或者最近63個月內累積繳滿60個月個人所得稅稅單(即工資稅單)
限購繳稅年限變為5年及以上。繳稅5年限購*策,現在已是全國最高門檻。北京也是5年,但不要求已婚;上海新*除了有5年繳稅要求外,還附加了已婚條件。
以上三條缺一不可,也就是說只要同時滿足以上三點那么您就可以在上海買住宅房了!
6.上海的房產新*是什么呢
上海限購令細則如下 上海市人民*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本市貫徹 《**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實施意見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1〕6號 各區、縣人民*府,市*府各委、辦、局: 《關于本市貫徹〈**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已經市*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關于本市貫徹《**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1〕1號),堅持以居住為主、以市民消費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為主的原則,采取稅收、信貸、行*、土地、住房保障等*策措施,多管齊下,有效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逐步解決居民住房問題,進一步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市各項房地產市場調控*策措施,切實將房價控制在合理水平。根據本市經濟發展目標、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綜合研究確定新建住房年度價格控制目標,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二、進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動遷安置房“四位一體”的住房保障體系。繼續放寬廉租住房準入標準,逐步擴大*策受益面,實現“應保盡保”;在加快推進中心城區和部分郊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供應工作基礎上,年內進一步放寬申請準入標準,擴大經濟適用住房受益面;研究試行經濟適用住房租賃、租售轉換新機制。
加快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設和供應,全年開工建設和籌措保障性住房1500萬平方米(約22萬套)。繼續加大舊區改造力度,拆除中心城區二級舊里以下房屋80萬平方米(受益家庭約3.2萬戶),啟動郊區城鎮危舊房改造。
加大保障性房源籌措力度,新出讓商品住房地塊必須按照不小于5%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按照國家要求,確保完成2011年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標任務。
三、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轉手交易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嚴格按照《上海市人民*府批轉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滬府發〔2010〕34號)規定,根據不同的銷售價格確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做好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
重點對定價明顯超過周邊房價水平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具體項目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門提供),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和稽查。嚴格執行個人轉讓房地產所得稅征收*策。
稅務、財*、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要加強配合,加大應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技術強化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的試點和推廣力度,堅決堵塞通過“陰陽合同”產生的稅收漏洞。 四、積極穩妥推進本市房產稅試點工作,認真實施《上海市開展對部分個人住房征收房產稅試點的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市與區(縣)房產稅試點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全市統一的房地產信息管理平臺,加強*策宣傳和征收管理。
五、對居民家庭向商業銀行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其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對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住房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60%,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1.1倍。
繼續加強對執行差別化信貸*策情況的檢查,嚴肅查處違規貸款行為。 六、強化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用地等年度供地計劃管理,優化住房用地供應結構。
在年度計劃中,單列保障性住房用地,明確供地規模、供地時序等內容,確保各類保障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對擅自改變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質的,要堅決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
同時,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應量原則上不低于前2年平均實際供應量,并根據土地市場情況,合理安排土地供應上市節奏。 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按照國家和本市閑置土地處置的法律法規和*策規定依法處置。
嚴格查處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房地產開發建設投資達不到25%以上的(不含土地價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土地及合同約定的土地開發項目。 七、自本意見發布之日起,暫定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對在本市已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能提供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市向其售房。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地產登記。
八、各區縣*府和市有關部門要按照2011年本市確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設、供應目標,新建住房價格控制目標,落實工作責任,積極推進。要將住房保障工作目標納入區縣*府年度考核,對*策落實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計劃目標未完成的。
7.上海3.25房產新*出臺買方限購如何處理
第一種情形:簽訂定金協議、買賣協議(非二手房備案網簽合同),尚未簽訂買賣合同的,買方因新*限購,能否解除合同呢? 2010年上海高級人民法院曾出臺《宏觀*策調控后房屋買賣糾紛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高院解答”),其中第二條關于當事人因銀行不再辦理轉按揭貸款而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時,對此,高院的意見是:“買賣合同簽訂后,確因銀行停辦轉按揭而導致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無法實現的,該合同義務無法履行的原因可認定為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當事人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予支持”。
從該高院意見不難發現,對于宏觀*策調控,如2010年發生的銀行*策轉按揭停止辦理銀行要求必須償還貸款后過戶的,導致的交易無法履行,法院認為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由此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該觀點闡述的即是合同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簽訂定金協議、買賣協議(非二手房備案網簽合同)尚未簽訂二手房備案網簽《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買方因新*限購,則有權要求依據情勢變更原則解除合同且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當然,如已簽訂二手房備案網簽《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不屬于新*調整范圍,買方自然無權以新*為由主張解除買賣合同。 買方能否以銀行貸款成數減少等*策變化要求解除買賣合同? “高院解答”第三條認為,房屋買賣合同是一種標的額相對較大、與買賣雙方有切身利害關系的合同。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往往對合同內容有較為全面的認識,對自身合同義務的履行及風險有著較為充分的預見。 因此,作為付款義務人的買方對合同訂立后可能出現的各種履行障礙,應當有充分、合理的預見,并對可能出現的履行障礙有相應的解決方案。
一般情況下,貸款成數的變化不會當然導致買方不能繼續履行合同,買方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籌措資金履行付款義務。 因此,當事人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得以貸款成數變化等*策原因主張解除買賣合同。
但是,如買方能舉證證明貸款不足或不成,確實嚴重影響其履約能力,買賣合同事實上已不可能繼續履行,且該履行障礙并非房屋買受人的信用低等個人原因所致,買方主張解除買賣合同的,可以允許。 如上分析,高院認為貸款*策的變化屬于商業風險,買方應當有充分的預見性,不能簡單實用情勢變更原則,因此以不支持解除買賣合同為基本原則,當然例外的情形為確實因貸款*策嚴重影響履約能力且買方本身無過錯的,則可以(而非應當)支持解除合同。
該觀點與合同法“情勢變更原則”的司法解釋并無矛盾。 同時,買賣合同簽訂時在補充條款或付款協議中買賣雙方一般會約定“如買方貸款不足的,應當在辦理產權過戶時補足相應款項”的條款,根據“約定優先,法定補充”的原則,買方亦應此需自行補足貸款不足金額,而不享有合同解除權。
房產*策出臺后因銀行貸款成數減少,買方主張解除合同的,原則上無法得到法院支持,當然結合具體的買賣合同成交價格、約定貸款成數與實際因*策調整而減少的貸款成數等因素,如確實減少成數較高、涉及金額較大的(如千萬級成交價格貸款7成調整為貸款3成),法院有可能支持解除合同的訴請。 然支持與否顯屬法院自由裁量權范疇。
第二種情形:已簽訂買賣合同的賣方因限購無法置換購房的,能否以此為由解除買賣合同? “高院解答”對此并無相應觀點或可參照觀點適用。 首先,合同具有相對性,在買賣雙方締結的合同中并未因*策調整而產生限購、貸款等限制交易的障礙,因此不存在情勢變更原則在該買賣合同中的適用。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之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合同解除權依當事人雙方約定或法律規定在條件成就時享有。 賣方因*策調整導致限購而無法購置房屋,與已簽訂之房產買賣合同并無直接關聯性,因此賣方不享有本合同項下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若無當事人雙方合同約定的,賣方無權單方解除買賣合同,如拒絕履行的,則構成合同違約,買方有權選擇解除買賣合同追究賣方違約責任或主張繼續履行合同。
第三種情形:如因房產新*導致買賣合同解除的,房地產中介公司是否可以收取中介服務費? 根據合同法規定,所謂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根據上海市高院2013年第1期《民事法律適用》中問答內容顯示,高院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的網簽手續為行*管理手段,并不影響買賣合同本身的效力,中介公司是否完成中介服務的義務,應當依據當事人的合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