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個房地產開發公司能不能同時有兩個獨立核算的項目部,兩個項目
這個是沒問題的,只要兩個項目部財務獨立就行了。
但在辦理開工手續時,同一塊土地手續是在一起辦理的。所有的手續都要集中在一起辦理,是因為有許多關于面積大小而分等級的手續,
比如:
1、環評(環保局的項目環境評價)超過10M2就要做書而不是做表,那價格就差的大了。一個土地證往往因為這個而分獨立的兩期開發,但時間要錯開,以避免有人舉報你故意避免做書。
2、安評,地震安全評價,也是有10萬平米的限制的,少于10萬免費,多于10萬花費就多了。
3、項目申請報告中的節能任務書,超過10萬平米是很難過的,所以立項都避免一次超過10萬
所以,一個地塊兩個項目部可以,但手續*府是不允許分開辦的。
希望能幫到你。滿意請采納。
項目公司與項目部區別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公司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與刑事責任,獨立經濟核算.其注冊成立時需按照工商法和當地*府行*主管部門的要求,達到最低行業注冊資金的要求,并配備相關數量的專業人員,及進行稅務登記.房地產項目公司一般只承擔某個具體的房地產項目的運作管理,不具備通用房地產公司的一,二,三級開發資質,或只有臨時資質.房地產項目公司可以對外合法簽定法律文件,并應按照相關稅法,獨立履行納稅義務.房地產項目部是通用房地產公司為了某個項目而下設的項目管理部門,它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對外不必,也無法承擔獨立的民事與刑事責任,只在公司內部進行相對獨立的經濟核算.房地產項目部無須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更沒有任何的房地產開發資質,無法獨立對外簽署任何的法律文件,也不必單獨核算納稅..房產投資公司的項目公司是一個五臟俱全的房地產公司,它的工程部也可能設立在建設工地,以便于就近管理工程建設.這兩者的所屬單位不一樣.前者隸屬于房產公司的工程部,后者隸屬于項目公司.還有一種項目部是針對一個房地產項目的統籌管理的,并不僅僅局限于工程管理.它實際上是一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項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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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和房地產項目部是怎么回事會計該分別怎么做賬
房地產和房地產項目部: 房地產公司與房地產項目部的關系與公司管理者約定有關。
房地產公司作為一個會計主體做賬,項目部的賬如果約定入公司帳,則進入公司賬核算;如約定項目部單獨作為會計主體,則單獨建賬,單獨納稅、單獨稅務清算。 房地產既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同時也是一項法律權利。
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物質形態,房地產是指房產和地產的總稱,包括土地和土地上永久建筑物及其所衍生的權利。房產是指建筑在土地上的各種房屋,包括住宅、廠房、倉庫和商業、服務、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辦公用房等。
地產是指土地及其上下一定的空間,包括地下的各種基礎設施、地面道路等。房地產由于其自己的特點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動性,在經濟學上又被稱為不動產。
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建筑物、房地合一。在房地產拍賣中,其拍賣標的也可以有三種存在形態,即土地(或土地使用權)、建筑物和房地合一狀態下的物質實體及其權益。
隨著個人財產所有權的發展,房地產已經成為商業交易的主要組成部分。 法律意義上的房地產本質是一種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是指寓含于房地產實體中的各種經濟利益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各種權利,如所有權、使用權、抵押權、典當權、租賃權等。
項目公司與項目部區別是什么
房地產項目公司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與刑事責任,獨立經濟核算。
其注冊成立時需按照工商法和當地*府行*主管部門的要求,達到最低行業注冊資金的要求,并配備相關數量的專業人員,及進行稅務登記。 房地產項目公司一般只承擔某個具體的房地產項目的運作管理,不具備通用房地產公司的一,二,三級開發資質,或只有臨時資質。
房地產項目公司可以對外合法簽定法律文件,并應按照相關稅法,獨立履行納稅義務。 房地產項目部是通用房地產公司為了某個項目而下設的項目管理部門,它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對外不必,也無法承擔獨立的民事與刑事責任,只在公司內部進行相對獨立的經濟核算。
房地產項目部無須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更沒有任何的房地產開發資質,無法獨立對外簽署任何的法律文件,也不必單獨核算納稅。 問題補充: 設立在建設工地的甲方的項目部一般只是甲方監管項目工程建設用的,隸屬于甲方的工程部。
通用房地產公司可能同時開發幾個項目,因此,其工程部也必須同時負責幾個項目的工程管理,每一個項目有可能都設立一個項目部進行管理。 。
房產投資公司的項目公司是一個五臟俱全的房地產公司,它的工程部也可能設立在建設工地,以便于就近管理工程建設。 這兩者的所屬單位不一樣。
前者隸屬于房產公司的工程部,后者隸屬于項目公司。 還有一種項目部是針對一個房地產項目的統籌管理的,并不僅僅局限于工程管理。
它實際上是一個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房地產項目公司。 。
公司工程項目部獨立核算取得的收入誰為納稅人
該工程項目部是以“三建”公司名義 成立的,代表“三建”公司對外經營,屬 于“三建”公司內設臨時機構。
我國 《建筑法》規定:承包的工程不得轉包或 非法分包,如分包給沒有相應資質的施工 企業。“三建”公司將接受建筑任務轉交 給項目部不屬于轉包或分包行為,而是一 種內部承包行為,仍應由“三建”公司承 擔納稅義務。
退一步講,即使“三建”公 司與汪某的承包認定為分包或轉包關系, “三建”公司仍屬于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納稅問題上也是難逃干系。根據 《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 “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獨立的生產、經營權, 在財務上獨立核算,并定期向發包人或出 租人上繳承包費或租金的,承包人或承租 人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收入和所得納稅, 并接受稅務管理”;“發包人或出租人應當 自發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將承包人或承 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
發 包人或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 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 任。”從上述情況可知, “三建”公司未 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 告,應當對承包人稅款負納稅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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