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大家好,這有會計嗎麻煩問一下房地產企業代收的煤氣費,沒有發票,
根據《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行*事業性收費(基金)營業稅*策的通知》(財稅字【1997】5號)第一條“對納稅人隨價格向對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包括手續費、基金、集資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均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對按照國發【1996】29號文件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各種基金,凡是通過價外加價形成的,應在交納流轉稅后再納入預算。”房地產公司雖代燃氣公司向購買方收取燃氣入網費,但該筆費用并不含在合同房款中,且由燃氣公司直接將發票開具給購買方。因此,房地產公司代收的燃氣入網費屬于不隨價格收取的費用,不應征收營業稅。如不是燃氣公司開票而由房地產公司開票則屬于價外費用,要繳納營業稅。
房地產企業,替煤氣公司代收管道建設費。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代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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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開發經營的需要,很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開發產品時,會代替相關單位或部門收取一些價外費用,如水、電、氣的初裝費和各項基金等。這些費用一般先由房地產企業收取,后由房地產企業按規定轉交給委托單位,有的房地產企業還會因此而有結余。對這些價外費用是否征稅,以及如何征稅,各稅種是如何規定的?
答:(1)需要繳納營業稅
按照營業稅相關法規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價外費用需要納稅。按照*策規定,即使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的費用沒有利差,也要繳納營業稅。為了避免全額納稅,開發企業可以設立或委托代理機構收取代收費用,其營業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收取的報酬額納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076號)第四條關于代理業營業額規定,代理業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事代理業務向委托方實際收取的報酬。
(2)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價外費用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主要取決于代收費用是以誰的名義收取。如果不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票收取的,則不納稅。《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五條規定:開發產品銷售收入的范圍為銷售開發產品過程中取得的全部價款,包括現金等價物以及其他經濟利益。企業代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取的各種基金、費用和附加等,凡納入開發產品價內或由企業開具發票的,應按規定全部確認為銷售收入。未納入開發產品價內并由企業之外的其他部門、單位收取并開具發票的,可作為代收代繳款項進行管理。第十六條規定:企業將已計入銷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按規定移交給有關部門、單位的,應于移交時扣除。企業納入開發產品價內自己收取的代收費用,在轉付給委托單位時,也可以從收入中扣除。
(3)不需繳納土地增值稅
《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六條規定:對于縣級及縣級以上人民*府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如果代收費用是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則可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如果代收費用未計入房價中,而是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的,可以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對于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收入計稅的,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20%扣除的基數。如果代收費用未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計稅的,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第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對納稅人按縣級以上人民*府的規定在售房時代收的各項費用,應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處理:第一,代收費用計入房價向購買方一并收取的,應將代收費用作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計稅。實際支付的代收費用,在計算扣除項目金額時,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許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第二,代收費用在房價之外單獨收取且未計入房地產價格的,不作為轉讓房地產的收入,在計算增值額時不允許扣除代收費用。據此分析,假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是按照縣級以上人民*府的規定要求代收的費用,則也要作為開發產品的銷售收入征稅。只有及時將代收費用按規定轉付給委托單位,才可以從土地增值稅的應納稅收入額中扣除。
2. 房產公司某個開發項目的天然氣管道安裝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房產公司某個開發項目的天然氣管道安裝合同需要交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
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單位、事業單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下列合同不交印花稅:大概如下,看實際: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稅函(1997)505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僅用于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19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于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股權投資協議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無需貼花。4.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系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
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簽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另行貼花。5.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單位和委托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不屬于應稅憑證,無需貼花。
6.貨運代理企業和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托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稅發[1991]第155號、國稅發[1990]173號文規定,不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無需貼花。7.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托運單據在貨物托運業務中,根據國稅發[1990]173號文規定,承、托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稅憑證,按照規定貼花。
但對于托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規定,開具的托運單據暫免貼花。8.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根據財稅[2006]162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9.會計、審計合同根據(89)國稅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10.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托,依據國家批準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
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并不屬于“技術合同”稅目中的技術咨詢合同,無需貼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鑒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于印花稅應稅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鑒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稅納稅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說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鑒定人。(已失效規定)12.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稅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稅函(1997)505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稅。例如通過網絡訂書、購物等。
13.商業票據貼現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兌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并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稅。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后的余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14.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于明確雙方供需關系,據以供貨和。
3. 告知房企不再收取燃氣初裝費的通知怎么寫
關于停止收取燃氣安裝費的通知
根據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規范管道燃氣安裝的補充通知》,2016年6月22日接縣物價局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對新購買商品房的客戶,開發企業一律停止向購房戶收取燃氣安裝費,凡在預售合同附加條款中簽有代收天然氣安裝費約定的請自行刪除,否則我局不予備案!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發改委文件。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管道燃氣安裝費管理的補充通知
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
贛發改商價〔2015〕1367號
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管道燃氣安裝費管理的通知》(贛發改商價〔2015〕1262號)印發后,各地積極貫徹落實。但一些地方反映,1262號通知對2015年年底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與購房者簽定買賣合同并約定管道燃氣安裝費由購房者承擔的商品房,在2016年及以后交房的,購房者是否需要交納管道燃氣安裝費不清楚,希望予以明確。對此,補充通知如下: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管道燃氣安裝費管理的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氣安裝費,納入商品房建設安裝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收取,購房者不再交納與管道燃氣建設安裝有關的費用,自2016年 1月 1日起執行。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從2016年1月1日起,簽定買賣合同的新建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氣安裝費,購房者不再交納與管道燃氣建設安裝有關的費用。對2015年年底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約定了管道燃氣建設安裝費用由購房者承擔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2015年12月4日
4. 告知房企不再收取燃氣初裝費的通知怎么寫
關于停止收取燃氣安裝費的通知根據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規范管道燃氣安裝的補充通知》,2016年6月22日接縣物價局通知,從2016年1月1日起,對新購買商品房的客戶,開發企業一律停止向購房戶收取燃氣安裝費,凡在預售合同附加條款中簽有代收天然氣安裝費約定的請自行刪除,否則我局不予備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附:發改委文件。
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管道燃氣安裝費管理的補充通知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贛發改商價〔2015〕1367號各設區市、省直管試點縣(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管道燃氣安裝費管理的通知》(贛發改商價〔2015〕1262號)印發后,各地積極貫徹落實。但一些地方反映,1262號通知對2015年年底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與購房者簽定買賣合同并約定管道燃氣安裝費由購房者承擔的商品房,在2016年及以后交房的,購房者是否需要交納管道燃氣安裝費不清楚,希望予以明確。
對此,補充通知如下:《江西省發展改革委關于規范管道燃氣安裝費管理的通知》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氣安裝費,納入商品房建設安裝成本,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新建商品房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收取,購房者不再交納與管道燃氣建設安裝有關的費用,自2016年 1月 1日起執行。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購房者從2016年1月1日起,簽定買賣合同的新建商品房,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房價外向購房者另行收取管道燃氣安裝費,購房者不再交納與管道燃氣建設安裝有關的費用。
對2015年年底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與購房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約定了管道燃氣建設安裝費用由購房者承擔的,按合同約定執行。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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