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房產糾紛的問題
從心理學的角度上說,人們對于死亡,特別是意外、兇殺死亡是普遍存在著恐懼心理的,因而誰也不愿意住曾經發生過此類事情的房屋,這類房屋的實際價位一定會低于正常房屋的價位。
那么,賣方故意隱瞞這一事實的目的就在于賣個好價錢,這在實質上是以欺詐手段謀取不當得利;如是以為買方不會在意,則是雙方存在重大誤解;并且,在價格上顯然是不公平的。 這種情形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合同撤銷條件。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你們的房屋買賣合同,各自返還財產。
2.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土地使用權是否繳納契稅
根據《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策的通知》(財稅[2008]175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因此,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進行的土地、房屋權屬無償劃轉行為,也不征收契稅。但是該項業務應屬于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而且必須是“無償”劃轉,則不征收契稅。
否則,契稅應照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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