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情況下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審計報告
以下情況下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審計報告:1.企業資產損失。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應附送中介機構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呆帳損失的鑒證報告。對未按規定附送鑒證報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2.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應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
對于未按規定附送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并實行專項檢查。3.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4.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5.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2. 做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鑒證報告需要什么資料
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所需資料清單
一、證照證件
1、營業執照
2、稅務登記證
3、組織機構代碼
4、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5納稅識別號
6外匯登記證
7外債登記證
8統計登記證
9財*登記證
10社會保險登記證
11銀行開戶許可證
12海關登記證明書
13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14軟件開發企業證書
15專項審批證書
二賬務資料
1財務會計報表及附注(本期及上期)
2全部帳目
3全部會計憑證
4科目余額表(本期及上期,1至末級科目發生額、余額表)
三納稅資料
1納稅申報表及繳款書
2發票使用情況匯總表
四與公司股權相關文件
1公司章程協議
2設立、變更、驗資報告
3股東營業執照或身份證明
五與資產相關的資料
1銀行對帳單、余額調節表
2房屋、土地、車輛、設備權屬證明
3無形資產的證書、合同、協議
4存貨期末盤點表、固定資產期末盤點表
六與公司組織結構相關文件
1組織機構圖
2通訊錄、人員名單
3部門職責文件
4外設機構證照、證件
七與公司經營相關的文件
1宣傳冊
2產品或服務說明書
3商標證書
4質量證書
5專利證書
6技術資料
7生產工序圖
8報價單、定價*策資料
9主要客戶名單
10主要銷售合同
11銷售情況統計資料
12主要供應商名單
13主要采購合同
14采購情況統計資料
15設備清單
16主要倉儲合同
17主要運輸合同
18勞動合同、薪酬體系資料、社保資料
19股權激勵*策文件
20對外投資協議
21證券清單
22被投資單位證照、證件、財務報表
23籌資協議
24借款合同
25租賃協議
26貸款卡資料
27經營目標資料、經營戰略資料
28新產品開發計劃
29新技術運用資料
30經營預算資料
31關鍵業績考核指標
32管理層考核機制
33分部業績報告
八財務規范性文件
1、財務會計制度
2、以前年度審計報告
3. 什么情況下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審計報告
以下情況下所得稅匯算清繳需要審計報告:1.企業資產損失。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bai應附送中介機構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呆帳損失的鑒證du報告。對未按規定附送鑒證報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2.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應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zhi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
對于未按規定附送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應dao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并實行專項檢查。3.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回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4.當年答彌補虧損的納稅人,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5.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4. 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每個公司都需要叫會計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嗎
以下五種情況需報送審計報告: (一)企業資產損失。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應附送中介機構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呆帳損失的鑒證報告。對未按規定附送鑒證報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應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
對于未按規定附送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并實行專項檢查。 (三)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全部。
5.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什么情況下要出具審計報告
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中介機構鑒證報告的通知》(京國稅發[2008]339號)規定: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下列事項,應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涉稅鑒證報告。鑒證報告首頁應為出具涉稅鑒證報告的事務所《北京市稅務師事務所從事2010年度涉稅鑒證業務備案表》。
(一)企業資產損失。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出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企業呆帳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時,應附送中介機構關于企業資產損失或金融呆帳損失的鑒證報告。對未按規定附送鑒證報告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產品完工后,應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中介機構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毛利額與預售收入毛利額之間差異情況的鑒證報告。對于未按規定附送涉稅鑒證報告的納稅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并實行專項檢查。
(三)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四)當年彌補虧損的納稅人,附送所彌補虧損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以前年度已就虧損額附送過鑒證報告的不再重復附送。
(五)本年度實現銷售(營業)收入在3000萬元(含)以上的納稅人,附送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鑒證報告。
6. 稅審報告怎么做
稅審是對企業所得稅匯算,確認虧損與盈利的,工商審計是用于工商局年檢用以及確認經營狀況的一個證明。
稅審比工商年檢費用貴。
稅審報告是針對稅法和會計法的差異對年度企業所得稅進行納稅調整的報告。
一般年終企業要關注是否做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什么情況下企業要做,什么時間做,收費標準,審計時企業準備什么資料,都是企業所關注的事項。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的條件是什么?
有以下幾種情況要做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審。
1、2013年當年企業虧損10萬以上
2、連續三年虧損
3、2013年(企業當年)銷售收入超過3000萬建筑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零售企業的稅前扣除事項
4、2013年企業贏利,以前年度虧損,要做所得稅彌補虧損審計報告,這樣可以彌補前五年內的虧損
以上是北京國稅總局的要求,每年各區會有自己*策,如:2011年海淀區、朝陽區不管企業虧損多少,都要聘請稅務師事務所審計,并向稅務局提交審計報告。各地稅務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是否需要稅審,要咨詢所在局專管員。
二、稅審時間?什么時候做稅審?
所得稅審計和申報時間:2014年1月-5月底,過期稅務局會罰款;
按以往的經驗越早越好,一是企業和稅務師事務所時間都充裕。
三、什么鑒證機構可以出具稅審報告?
在2011年以前,稅務師事務所每年要到國、地稅報備所得稅匯算清繳。在國稅、地稅備案的北京稅務師事務所,有出具所得稅審計報告資格;(詳細請咨詢“深圳駱駝客”)
備案稅務師事務所出具所得稅審計報告各區稅務局都認可;
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收費標準和審計報告的價格
事務所是按照被審企業當年的資產總額、收入、每月記帳憑證量、手工還是財務軟件記帳綜合評估報價,詳細請咨詢“深圳駱駝客”
五、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企業要準備什么資料?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資料清單,詳細請咨詢“深圳駱駝客”
六、稅務師事務所的審計服務流程
1、前期溝通,確定是否需要做、價格、時間等;
2、與稅務師事務所簽定業務約定書;
3、企業按稅審資料清單準備好后,稅務師下戶審計;
4、稅務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
7. 所得稅清算都需要審計嗎
納稅人當年虧損在10萬元以上,或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以上的建筑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年銷售收入在1億元以上的商業零售企業的稅前扣除事項,需經過事務所審核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審核報告。 所得稅匯算清繳審核。
納稅人當年盈利,但根據稅法規定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如彌補虧損后仍有盈利才需要交納所得稅,而可以彌補多少需由事務所出具審核報告進行確認。
年度內已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后需退稅2萬元以上的企業需提供事務所出具的審核報告,以確認企業申請的退稅金額是否正確。
8. 哪些企業必須做稅審
一、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的條件是什么?
1、2010年當年企業虧損10萬以上
2、連續三年虧損
3、2010年(企業當年)銷售收入超過3000萬
4、房地產企業
二、稅審時間?什么時候做稅審?
所得稅審計審計和申報時間:2011年1月-5月底,過期稅務局會罰款。按以往的經驗越早越好,一是企業和稅務師事務所時間都充裕,和稅務師事務所還能談價格,倒后來事務所所得稅審計壓多了,審計人員做不過來,有可能報告質量有折扣,價格更沒得談了。
三、什么中介機構可以出具稅審報告?
北京是有國稅、地稅備案的北京稅務師事務所,各區稅局企業所得稅審計都認可,如:北京京審稅務師事務所。注意事項:北京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出所得稅審計報告。
點擊查看“北京京審稅務師事務所涉稅簽證業務備案表”
四、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收費標準和審計報告的價格
收費標準和所得稅審計報告的價格是按2010年資產總額*0。03%,再打一定折扣,最低收費為:2000元左右 或參見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收費標準”
五、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審計企業要準備什么資料?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資料清單
六、稅務師事務所的審計服務流程
以上說的原則,每年各區會有自己*策,如:不管企業虧損多少,都要聘請稅務師事務所審計,并向稅務局提交審計報告。各地稅務要求有所不同。因此,是否需要審計,要看企業所在地稅務局的要求。
9. 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有哪些特殊規定
房地產企業匯算清繳有哪些特殊規定:1、預售收入可作為廣告和業務招待費計算基數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財*、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可見,銷售(營業)收入是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由此看來,對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來說,正式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預售收入可以作為計算廣告費、業務宣傳費和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2、預繳的稅費可以稅前扣除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因此,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收到預售房地產或租賃收入或建筑勞務款項時,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已經發生,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待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多退少補,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稅局根據當地情況制定。
因此,對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來說,土地增值稅一般實行的是預售預繳、達到清算條件后清算的征管方法。由此可見,對于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來說,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在房地產預售環節都要按規定納稅。
根據目前的財務會計規定,這些稅費一般是通過營業稅金及附加核算的。 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已銷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準予當期按規定扣除。
因此,房地產企業在預售環節,繳納的稅費是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的。3、部分預提費用可以作為計稅成本對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該規定,企業在匯算清繳日結束以前,仍未取得成本費用有效憑證的,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同時,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規定,除以下幾項預提(應付)費用外,計稅成本均應為實際發生的成本:一是出包工程未最終辦理結算而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其發票不足金額可以預提,但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金額的10%。
二是公共配套設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預算造價合理預提建造費用。此類公共配套設施必須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明確承諾建造且不可撤銷,或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配套建造的條件。
三是應向*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報批報建費用、物業完善費用可以按規定預提。 物業完善費用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
由此看來,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和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對提供有效憑證的時間問題,規定不一致。對此,我們一般只承認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而默認國稅發〔2009〕31號文件自動失效,是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屬于最新規定,按照稅法的適用原則,新法優于舊法。
但事實上截然不同,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并未失效。我們可以參照立法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即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屬于一般規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屬于特別規定,仍然有效。至于立法法第八十三條“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這是對同一個級別的特別法或同一個級別的一般法而言的,和執行國稅發〔2009〕31號文件中3項預提(應付)費用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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