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稅收專家:去年新辦房地產企業所得稅該在國稅或是地稅交
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新登記注冊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所得稅屬于國家稅務局的征管范圍.即使是合作開發的項目,在進行帳務處理的時候也已經對成本利潤等都進行分割了啊,與自己公司的項目無區別.而所得稅都是以一定的稅務期間來劃分的,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月份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除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外,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條例繳納企業所得稅. 這里所稱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財*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
所以你的項目所得也是生產經營所得,在會計核算是已經加在企業利潤里面,從而計算出應交的企業所得稅,向國稅局進行納稅申報,哪里還有什么項目所得稅的說法.
2. 新成立企業所得稅可否在地稅交
一、2002年1月1日以后新設立的企業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向國稅局申報繳納,其他稅種均向地稅局申報繳納。
二、在國地分稅制下是不可能的。
三、建筑公司所涉及的稅種及稅率
1、主稅:營業稅。按收入的3%
2、附加稅費
(1)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的7%繳納;
(2)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
(3)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1-2%繳納;
3、印花稅: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帳本按5元/本繳納(每年啟用時);年度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第一年按全額繳納,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繳納);
4、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元/平方米)繳納,各地標準不一
5、房產稅按自有房產原值的70%*1.2%繳納;
6、車船稅按不同車型元/輛繳納,各地規定不一;
7、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調整以后的利潤)繳納,一般企業稅率25%,經稅務核定的小型微利企業稅率20%,經稅務核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稅率15%;
8、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3. 下列2013年新成立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應該向地稅局繳納的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文件 規定:”一、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94年稅制改革時,規定:保險公司 、外商投資企業 和海洋石油企業等都屬于國稅征稅企業所得稅;只有建筑企業屬于地稅征稅。因此,只能選C
4. 今年剛成立的公司企業所得稅是在國稅交嗎
流轉稅主要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在國稅局繳納;流轉稅主要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在地稅繳納。但是也有特例。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8〕120號 一、基本規定? 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同時,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業的所得稅征管范圍實行以下規定:? (一)企業所得稅全額為中央收入的企業和在國家稅務局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各類金融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企業所得稅仍由國家稅務局管理。? 二、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該項所得應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的征管,分別由支付該項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的所得稅主管國家稅務局或地方稅務局負責。 ?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 (三)按稅法規定免繳流轉稅的企業,按其免繳的流轉稅稅種確定企業所得稅征管歸屬;既不繳納增值稅也不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暫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四)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業,是指按照《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及有關規定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成立的企業。 三、各地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加強溝通協調,及時研究和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本著保證稅收收入不流失和不給納稅人增加額外負擔的原則,確保征管范圍調整方案落實到位。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5. 房地產開發公司剛剛成立需要繳納的稅有哪些
房地產開發公司剛剛成立需要繳納的稅:
1、營業稅,如果是自行建造后銷售,先按建筑業征,稅率3%;然后按銷售不動產再征一次,稅率5%;如果通過發包的方式建造,就只在銷售時按銷售不動產征一次。與營業稅一邊計算繳納的還有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2、土地增值稅,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按增值額計交
3、如果開發完的房用于自己辦公,或出租,要交房產稅稅率分別為1.2%和12%,前者按年計征,分期繳納,后者按月按租金計征。
4、如果占用的土地是國有土地,還需要交城鎮土地使用稅,稅負根據當地情況規定。如果占用的是耕地,還要交耕地占用稅,一次征收,具體要根據當地情況。
5、在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房產開發和商品房銷售過程中簽訂的合同,要繳印花稅,具體要看簽訂的是什么合同來貼花。
6、對應稅所得要交企業所得稅,25%。房產賣方不是契稅的納稅人,不交契稅。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新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所得稅在地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