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00年企業房產契稅減免*策
房產稅優惠*策 一、減免稅1、法定項目免稅。
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隊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 (4)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5)經財*部門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5條2、困難減免。
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省級人民*府確定,定期減征或免征房產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條例第6條3、事業單位免稅。
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的事業單位,從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3年。財*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4、企業免稅房產。
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財*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86]財稅地字第8號)5、人防工程免稅。
作營業用的地下人防設施,暫免征房產稅。財*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 ([86]財稅地字第8號)6、危房免稅。
經鑒定,對毀損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險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免征房產稅。財*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7、微利虧損企業免稅。
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房產稅。財*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8、停產、撤銷企業免稅。
企業停產、撤銷后,對其原有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級地稅局批準暫不征收房產稅。([86]財稅地字第8號) 9、臨時性房屋免稅。
基建工地為基建施工建造的各種臨時性房屋,在施工期間,免征房產稅。財*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0、大修房產免稅。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經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審核,在大修期間免征房產稅。財*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1、未開征地區免稅。
在未開征地區范圍之內的工廠、倉庫,不征收房產稅。財*部稅務總局關于檢發《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 12、集貿市場減免。
工商行*管理部門的集貿市場用房,由各省、區、市根據具體情況暫給予減征或免征房產稅。財*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87]財稅地字第3號)13、鐵道部企業房產免稅。
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附企業和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8號) 14、勞改勞教企業免稅。
對由國家財*撥付事業費的勞改勞教單位,免征房產稅。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勞改勞教單位,在規定免稅期滿后,實行下列稅收優惠: (1)對少年犯管教所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對勞改工廠、勞改農場和生產規模較大的監獄,凡作為管教或生活用房產,免征房產稅。
凡生產經營用房產,照章征稅; (3)對監獄的房產,若主要用于關押犯人,只有極少數用于生產經營的,可全部免征房產稅。財*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通知 ([87]財稅地字第21號)、財*部稅務總局關于對司法部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房產稅問題的補充通知([87]財稅地字第29號)15、農房免稅。
農民居住用房產,免征房產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具體征稅范圍解釋規定的通知 (國稅發[1999]44號) 16、血站免稅。
對批準從事采集、提供臨床用血的血站,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血站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64號) 17、高校后勤實體房產免稅。
對高校后勤經濟實體的房產,從2000年1月1日起,免征房產稅。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25號)18、醫衛生機構房產免稅。
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房產,免征房產稅3年。
財*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策的通知 (財稅[2000]42號) 19、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免稅。對主要從事應用基礎研究或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非營利性科研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于非營利性科研機構管理的若干意見(試行)的通知 (國辦發[2000]78號) 20、老年服務機構免稅。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等社會力量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其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97號) 21、住房租賃免稅。
2. 2018年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預交的相關*策
相關*策有: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擴展資料: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表明: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住建部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提出,現在具備了建立房地產的基礎性制度和長效機制的條件。兩會*府工作報告也明確加快建立和完善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長效機制。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產業信息-2018年中國房地產行業*策分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3. 房地產企業稅收相關優惠*策有哪些
中國商業地產策劃網上有,我幫你復制一下吧首頁 > 實務 > 納稅實務 > 正文房地產業的稅收優惠*策集錦2013-12-10 15:09:51來源:財務會計網作者:【 大 中 小 】添加收藏 第一部分一般性稅收優惠*策 1、營業稅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單位和個人銷售其購置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的購置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抵債所得的不動產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在3%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 (1)離婚財產分割; (2)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4)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 ◎自2010年1月1日起,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策的通知》,財稅[2009]157號 2、企業所得稅 ◎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在指定的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對企業取得的*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1)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2)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利用*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 3、個人所得稅 ◎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 ◎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 ◎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 ◎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 4、土地增值稅 ◎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
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 上述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和《財*。
4. 三套房的稅收新*策有哪些
三套房契稅是3%。
根據《財*部國家稅務總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策的通知》(財稅[2010]94號)的規定:
一、首套房繳納規定如下:
1、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
2、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1.5%;
3、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繳納規定如下:
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商鋪、辦公寫字樓、商務公寓等),均按照3%的稅率征稅。
擴展資料:
房產稅征收標準
房產稅征收標準從價或從租兩種情況:
(1)從價計征的,其計稅依據為房產原值一次減去10%-30%后的余值;
(2)從租計征的(即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從價計征10%-30%的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確定。如浙江省規定具體減除幅度為30%。
房產稅稅率采用比例稅率。按照房產余值計征的,年稅率為1.2%;按房產租金收入計征的,年稅率為12%。
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分為以下兩種情況,其計算公式為:
(1)以房產原值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原值*(1-10%或30%)*稅率(1.2%)
(2)以房產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的應納稅額=房產租金收入*稅率(12%)。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產稅
5. 房地產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第299號
作者:佚名 文章來源:本站原創 點擊數:90 更新時間:2008-4-17 10:08:04 文號:房地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確保企業所得稅預繳工作順利開展,經研究,現就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通知如下: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分季(或月)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計入利潤總額預繳,開發產品完工、結算計稅成本后按照實際利潤再行調整。
二、預計利潤率暫按以下規定的標準確定:
(一)非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1.位于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府所在地城區和郊區的,不得低于20%。
2.位于地級市、地區、盟、州城區及郊區的,不得低于15%.
3.位于其他地區的,不得低于10%。
(二)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
經濟適用房開發項目符合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號)等有關規定的,不得低于3%。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當年實際利潤據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對開發、建造的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規定的預計利潤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利潤額,填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國稅函[2008]44號文件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內。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經濟適用房項目的預售收入進行初始納稅申報時,必須附送有關部門批準經濟適用房項目開發、銷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凡不符合規定或未附送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的,一律按銷售非經濟適用房的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適用于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的居民納稅人。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已按原預計利潤率辦理完畢2008年一季度預繳的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從二季度起按本通知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八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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