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產買賣合同無效的后果
在現實的司法工作中,因房屋買賣合同效力認定而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
對如何解決這些糾紛,法律規定并不統一且有予盾之處,本文對其中涉及的無效情形及法律后果作一此梳理。一、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情形。
除了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一般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外,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部相關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幾種情形也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效:(一)房屋與土地分開轉讓的。建設部頒布實施的《城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城市房屋的產權與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這是因為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為土地的固定附著物,二者之間具有不可分離性,否則,極易引起損失或導致糾紛。因此,房屋的所有權通過買賣合同轉讓時,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必須同時轉讓。
如果出賣人將房產和土地使用權分別賣與不同的買受人,或者出賣房屋時只轉讓房屋所有權而不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則該類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二)侵犯優先購買權的。
房屋所有人在轉讓涉及到共有或出租的房屋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按份共有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將自己的份額分出或者轉讓,但在出售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條條也有相應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這就是說,所轉讓的房屋的產權為數人共有或已對外出租的,必須征求共有人或承租人的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的同意,擅自出賣房屋的,其買賣行為一般應為無效。
(三)因欺詐而轉讓商品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四)商品房預售違法的。我國《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縣級以上人民*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如不符上述條件,買受人可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該買賣無效。(五)在商品房轉讓過程中,涉及到土地使用權轉讓違法的。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的相關規定,以下合同應為無效: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沒有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沒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沒有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沒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府審批而沒有報批或不予批準的;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準予轉讓的,應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六)其他的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禁止轉讓的。
如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權屬有爭議的等。二、房屋買賣效力認定中的一些特殊情形。
對這些特殊情形,應具體分析而不宜一概認為無效。(一)房屋買賣未采用書面形式。
根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合同中應當載明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房到買賣合同的簽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我國也《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
2. 房產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買房,幾乎是每個人都會接觸到的事。
但在商品房買賣中其實存在諸多法律風險,最需要警惕的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因為合同是交易的重要憑證,如果合同無效,將導致嚴重的后果。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情況大體可分為兩大類。
第一個大類是所有合同都適用的合同無效的情況,具體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3、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4、違反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實掩蓋非法目的的。第二個大類就是房屋買賣合同所所具有的包括其獨特性質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1、出賣人剝奪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2、房地產分離出賣;3、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4、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
如果有認定為有效,就要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3. 房產合同被確認無效該怎么辦
1、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于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返還。
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占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占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2)雙方返還。
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
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
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1)有損害事實存在。
(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
(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于后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于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非民事性后果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
4.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后果,哪些購房合同是無效的
一、購房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三)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四)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五)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六)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
(七)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八)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十)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十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權登記。
二、購房合同無效怎么辦?
購房買賣合同無效怎么辦?一般情況下,都是由開發商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因此購房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建議您通過較大較有名的中介機構進行咨詢諸如此類的問題 比如菁英等等。
5. 已經過房產變更登記 后發現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樓主你好,談談我的看法,一家之言僅供參考:首先不動產的所有權變更必須過戶登記,房產過戶登記后所有權轉移。
本案中如果買賣合同無效,由于房屋公示方式的特殊性表面上不會直接影響所有權的轉移。但往深層次里講,房屋所有權之所以轉移是由于原所有人的合法處分行為,由此可見,合同有效無效當然決定房屋所有權的處分是否有效,這要具體看案例了,一般情況下,合同無效,對房屋的處分無效,這里有個例外-善意取得,物權法將善意取得擴展到不動產。所以我國物權法對房屋等不動產規定了異議登記制度,當時人對房產所有權的確認有異議的可以先到登記部門異議登記,然后訴諸法律。異議登記期間對房產的處分等不發生物權效力。
6.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自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張該合同無效。該無效合同自成立時起即無效,具有溯及力。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由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確認。房屋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后,將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出賣人返還房屋價款,買受人返還房屋,涉及到房屋因買受人裝修增值部分出賣可適當給予補償。
(二)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在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如涉及到開發商惡意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則開商有可能支付已付購房款一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四)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應當收繳雙方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返還給第三人。
(五)涉及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則應受到行*或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