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企業再售*府出讓的土地營業稅如何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土地增值稅采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每級“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數。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的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四)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60%-扣除項目金額*35%
公式中的5%、15%、35%為速算扣除系數。
2. 房地產營業稅中的買入差額是是什么意思
營業稅條例第五條規定: 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五)**財*、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幾種情況就是差額營業稅。
3. 營業稅按照差額征收是什么意思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為公平稅負,避免重復征稅,營業稅稅收*策正由“全額征稅”向“差額征稅”轉變。
營改增*策對各行業的影響:
1、運輸企業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乘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2、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
3、旅游企業組織旅游團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游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擴展資料: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以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具體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二)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三)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
4. 2017年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是計入哪個科目
2017年房地產企業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是計入“稅金及附加”科目
借: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土地增值稅
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房地產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辦法如下:
(1)交納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土地增值稅”明細科目進行核算。
(2)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企業,技規定計算出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①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經營稅金及附加”(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稅金”(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股份制試點企業)、“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②兼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工業、農業、商業、運輸(交通、民航)、郵電、施工企業,外商投資工業、農業、商業、交通、施工企業]、“其他營業支出”(金融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
(旅游、飲食服務、保險企業、股份制試點企業)、“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商投資租賃、旅游企業)、“內部供應和銷售支出”[運輸(鐵路)企業]、“其他營業稅金”(外商投資銀行)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③企業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連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一并在“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轉讓時應交納的土地增值稅,借記“固定資產清理”、“在建工程”、“專項工程支出”、“固定資產購建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3)企業交納土地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4)企業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預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該房地產營業收入實現時,再按本規定第二條第1、2款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補交的土地增值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預交土地增值稅的企業,“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的借方余額包括預交的土地增值稅。
(5)為了提供土地增值稅的計算依據,企業應將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等,在有關會計科目或備查簿中詳細登記。
(6)企業按規定補交應由已實現的1994年經營損益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實際補交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5. 房地產公司土地一級開發如何交營業稅
問:房地產公司進行土地一級開發繳納的營業稅是按照收到的全部款項作為稅基繳納營業稅還是按照差額繳納????答:《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二十)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企業只有符合上述規定的房地產銷售或轉讓行為才能執行差額納稅,其他未明確指定為差額納稅的房地產銷售行為,均應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全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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