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預收定金會計分錄
你這定金是什么時候收的,是7日前收的嗎?如果是7日前收的,那就應該
借:應收賬款 5000
預收賬款 2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XXXXX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XXXX
如果是7日收的,那就不存在預收賬款了,這時就應該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庫存現金 2000
應收賬款 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XXXXX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XXXXX
8日,收到余款時
借:庫存現金 5000
貸:應收賬款 5000
2. 房地產企業,收取客戶的定金是應該計入“預收賬款”呢,還是計入
“定金”與“訂金”,兩者的帳務處理是不一樣的。這由兩者的不同性質決定。
“定金”是規范的法律概念,是一種擔保形式.是合同當事人一方于合同履行前,為證明合同的成立和確保合同的履行,在應支付的規定數額內預先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作為債權的擔保。經濟合同履行后,定金應當收回或抵作價金。如果給付定金一方違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一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而“訂金”并非法律語言,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如果買方交付的是“訂金”,那么不論哪一方反悔,賣方都只須原數退還“訂金”。
在賬務處理上
1、收到訂金在“預收賬款”賬戶中核算,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貸:預收賬款
2、收到定金通過“其他應付款”賬戶進行核算。
借: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
3. 預收客戶的購房定金、誠意金如何核算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準業主收取的誠意金,一般來說,均是在沒有簽訂《商品 房買賣合同》的情況下進行的。
而收取定金,則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后的事。在新會計準則中關于“預收賬款”科目,是這樣規定的:本科目核算企業按 照合同規定預收的款項。
在新會計準則中關于“其他應付款”科目,是這樣規定的:本科目核算企業除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息、應付股利、應交稅費、長期應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項應付、暫收的款項。由此可見,房地產企業收取的定金、誠意金,應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進行會計 處理:(1) 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購房業主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收取的定金, 按照新會計準則規定,應該在“預收賬款”會計科目核算;(2) 而向準業主收取的誠意金,不是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的,僅僅是按照《訂 房單》(或類似憑據)約定收取的,它不受《合同法》約束,具有暫收應付的性質,因此應該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
4. 房產開發商違規預收定金怎么處理
對于定金的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定金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房地產預收定金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