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市場發展中存在哪些矛盾如何解決這些矛盾促使房地產市場和諧
市場中發展的矛盾無非就是供求的矛盾與價格的矛盾。
具體到房地產市場,也就是合理價格的房產供應與購房者因收入水平導致的購買能力的矛盾。 運用行*的手段,為房地產市場劃分為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保障房來應對高收入者、中低收入者、買不起房產者、應保障者;由*府作為供應主體之一建設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和保障房,同時設定條件供應特定的人群,最終達到居者有其屋的目標。
也就是*府對市場行為進行適當的有效的干預,以應對純粹市場行為帶來的供應不足而導致的價格上漲。
2. 房產糾紛怎么處理
發生房地產糾紛后處理的準則通常是當事人有約好的從其約好,無約好的按法令、法規的規則處理。
(1)洽談處理:糾紛各方自行洽談,平等、互利、合理、有償的妥善處理;主要是根據當事人之間締結的合同進行洽談,處理爭議兩邊之間的房產糾紛。假如糾紛各方無法洽談處理,可根據糾紛的性質及法令關系分別向主管機關投訴,或請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訟。
(2)機關依職權處理:爭議兩邊的一方向機關投訴后,機關根據主管規模受理,根據有關法令和法規、規章作出決議。如當事人對決議不服,可提起復議或提起訴訟,除結局復議以外,須在收到復議決議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決議一旦作出即可履行,提起復議或訴訟并不中止履行。 (3)裁定或訴訟程序處理:假如糾紛不屬于機關主管,當事人可請求裁定或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裁定必須有約好的裁定協議,如無約好,不行請求裁定,只能提起民事訴訟。裁定實施一裁結局制。
裁決作出后,當事人不行就同一糾紛再次請求裁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述。
3. 房地產糾紛解決一些思路
房地產經過前幾年的蓬勃發展同時,也產生不少的糾紛,其中延遲交房違約糾紛日漸增多。
而總結各類糾紛。房地產開發商慣用以下幾點作為推辭: 一。
中考,高考因素導致交房推遲; 中考,高考是年年都有,這是也眾所周知的事實,房地產開發商在開發樓盤時候應該考慮這方面因素。 而日常生活中很多開發商把此情況歸咎于不可抗力情形,這是不正確的,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而中考和高考是可以預見,不構成不可抗力。 二。
*府行為-供電不足導致延遲交房; 開發商利用供電局供電不足來推托責任,只是忽悠廣大消費者而且, 首先供電局不是行*機關,也不是能行使行*職權的部門,而是電力企業的一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 電力局或供電局曾經是*企合一的單位,擁有行*職權。
但是,在電力體制改革后,只是供電企業(國家電網公司或其他電網公司)的一個地方子公司或分支機構而已,不再是*府部門,也不享有行*職權。依據電力法第六條規定:“**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
該法也未授權供電局或電力局行使行*職權。因此供電局供電行為不屬于*府行為。
第二,作為專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清楚在商品房建設期間可能遇到電力不足問題,而沒有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彌補,造成延遲交房那是上訴人與供電局之間的問題,不應該轉嫁給作為業主答辨人承擔。 業主要購買的是合格的商品房,沒有理由為該商品制造過程中的問題負責。
三。以天氣因素為由延遲交房 暴雨等天氣是作為自然現象是可以預見,因此天氣因素并不構成不可抗力。
開發商在簽合同時就應該知道施工中可能會下雨,而沒有采取任何措施確保施工正常,其主觀存在過錯。 。
4. 房地產糾紛要怎么處理比較好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序上大體相同,但因管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
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
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后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并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
5. 房產糾紛法律意見書是怎樣的
如下所示:x市人民法院:因老沈(化名)訴x機關(化名)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業已經三次庭審,原告代理人xxx結合本案的核心爭議點,現發表如下法律意見:【凸顯意見】1、房屋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義務依當事人之合意將房屋變更過戶至相對人名下,且因可歸責于過戶義務人之因素造成過戶客觀不能時,其須按有證房屋評估價及無證房屋評估價之差額予以賠償相對人。
2、合同解除權是守約方在相對人構成根本違約時而享有的一項救濟權利。過戶義務人作為違約方不具有合同解除選擇權。
3、從經濟學等效值理論上看合同違約性,更能明辨是非。4、房屋已交付相對人占有情形下的過戶請求權,系支配請求權中的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因過戶不能時繼而產生的賠償請求權,系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
【綜合意見】一、房屋作為不動產其權屬變更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生效要件;被告因可歸責于其自身因素而過戶不能,其構成違約。房屋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全面履行其義務。
其中,被告負有向原告依約交付房屋及依法辦理過戶登記的二項主要義務。《合同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法規規定的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
6. 遭遇房產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解決購房過程中發生的房產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行*和訴訟等辦法加以解決。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以解決問題。
(2)調解解決。調解,是指購房糾紛的買賣雙方,在不能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時,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在房地產管理部門、消費者協會或其他組織部門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當事人根據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規和*策的規定,相互諒解,達成和解協議,使購房糾紛及時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3)仲裁解決。仲裁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仲裁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性行*規章、規定做出對各方均具有約束力的裁決。
(4)行*解決。購房糾紛的行*解決,是指經商品房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等部門調解無效或達成協議后,當事人又反悔的糾紛,或者是購房糾紛當事人直接到行*部門投訴,由該行*管理部門對其糾紛進行處理的一種具體行*行為。
(5)訴訟解決。購房糾紛的訴訟解決,是人民法院在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共同參加下,解決購房糾紛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7. 關于一些房產的糾紛,懇請聽一下專業人士的意見,在這里謝謝了
首先你這個房子沒有房產證,但是你有土地證,土地證上是你祖父的名字,這個房子應該會得到相應的拆遷補償。
按照法律程序走的話,你這個賠償款應該是屬于你祖父祖母的,實際上房子也應該是他們的,根據這點考慮這個房子的拆遷款應該是由你祖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祖父母的四個兒子。也就是說現在你祖父母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你四爺爺一個人主張,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在,就不會輪到第二順序繼承人,所以你和你叔叔很難從你四爺爺那里得到拆遷款,但是你爸爸爸和你爺爺對祖父母盡了贍養義務,法院有可能會根據這點通過轉繼承給你酌情考慮,但是這個要舉證的,要回拆遷款有點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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