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稅計入什么科目
1. 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93)財會字第02號中對房地產企業的土地使用稅是這樣規定的:月份終了,企業計算出當月應交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和土地使用稅,借記“管理費用”科目。
《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6602 “管理費用”規定: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列的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具體為: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包括土地征用費、耕地占用稅、勞動力安置費及有關地上、地下附著物拆遷補償的凈支出、安置動遷用房支出等。 如果要想把土地使用稅計入開發成本也只能往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上靠,但根據上述列舉規定,并不存在土地使用稅。
3.土地使用稅是按期繳納的稅種,應當屬于期間費用。
4.各地稅務機關的答復也大都是計入管理費用。例如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2008-06-03答復及大連市地稅局2008-01-25的答復都是要計入管理費用,不能計入開發成本。
總之,房地產企業的土地使用稅計入管理費用是有明文規定的,而計入開發成本到目前為止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文規定之前,納稅人一定要謹慎處理,最起碼要知道當地稅務機關的執行尺度,不能擅自作出不正確的處理
土地使用稅是使用土地繳納的稅金,性質上和土地契稅接近,前者是按照使用年度每年繳納一次,后者是一次性繳納。前者是使用土地付出的代價,后者是取得土地付出的代價。其載體均為土地,其目的均為項目開發。按理來說應該全部計入開發成本。我覺得入期間費用真的有點牽強,但是土地使用稅稅法規定進管理費用,所以按照規定做的話應該計入管理費用。
2.耕地占用稅計入什么科目
耕地占用稅根據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和適用稅率計算
【會計分錄】
計算繳納耕地占用稅時,
借:在建工程
貸:銀行存款
【參考】:
耕地占用稅屬行為稅范疇。耕地占用稅是我國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收。
納稅義務人
負有繳納耕地占用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在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
具體可分為三類:
(1)企業、行*單位、事業單位;
(2)鄉鎮集體企業、事業單位;
(3)農村居民和其他公民。
征稅范圍
耕地占用稅的征稅范圍包括納稅人為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而占用的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
所謂“耕地”是指種植農業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其中,園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
占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占用耕地,必須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稅。占用己開發從事種植、養殖的灘涂、草場、水面和林地等從事非農業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本著有利于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平衡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稅。
此外,在占用之前三年內屬于上述范圍的耕地或農用土地,也視為耕地。
望采納,謝謝
3.耕地占用稅入什么會計科目合適
應計入“無形資產”或“在建工程”,即:借:無形資產在建工程,貸:銀行存款
1、地占用稅是國家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依據實際占用耕地面積、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的一種稅,耕地占用稅屬行為稅范疇,耕地占用稅是我國對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或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收。
2、計稅依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占用耕地的面積為計稅依據,以平方米為計量單位,稅額計算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以每平方米土地為計稅單位,按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稅,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平方米)*適用定額稅率。
3、企業購建固定資產繳納的耕地占用稅,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計提工程項目應繳納的耕地稅時
借:在建工程
貸:應交稅費──應交耕地占用稅
繳納耕地占用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耕地占用稅
貸:銀行存款。
4.房地產公司耕地占用稅怎么繳
第三條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都是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
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
第五條 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
(一)以縣為單位(以下同),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下(含一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二元至十元
(二)人均耕地在一畝至二畝(含二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六角至八元;
(三)人均耕地在二畝至三畝(含三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三角至六元五角;
(四)人均耕地在三畝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為一元至五元。
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規定稅額減半征收。
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經濟發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最高不得超過上述規定稅額的50%。
各地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在上述規定稅額范圍內,根據本地區情況具體核定。
第六條
納稅人必須在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
納稅人按有關規定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退還耕地的,已納稅款不予退還。
第七條 下列經批準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一)部隊*事設施用地;
(二)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三)炸藥庫用地;
(四)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第八條
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府批準后,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耕地占用稅由財*機關負責征收。土地管理部門在批準單位和個人占用耕地后,應及時通知所在地同級財*機關。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向財*機關申報納稅。土地管理部門憑納稅收據或者征用批準文件劃撥用地。
第十條
對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在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向財*機關申報納稅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納稅款5‰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對單位或者個人獲準征用或者占用耕地超過兩年不使用的,按規定稅額加征兩倍以下耕地占用稅;對未經批準或者超過批準限額、超過農民住宅建房規定標準的,由土地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同財*機關在納稅或者違章處理問題上發生爭議時,必須首先按照財*機關的決定繳納稅款和滯納金,然后在十日內向上級財*機關申請復議。上級財*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人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申訴人對答復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
占用魚塘、園地、菜地及其他農業用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的規定不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
施工、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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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開發整理建設用地三通一平的規定如下:三通指的是水通、電通和路通。即業主要提供施工用水、用電和進出場地的道路。一平指的是紅線范圍內的土地平整。操作模式一般是業主到供水公司、電力公司辦理開戶,并施工一條進出場地的簡易道路,達到三通一平和條件后,與乙方(開發方)進行三通一平驗收,并報國土局建工科備案,以申請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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