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管局 請問申請茂名公租房以及廉租房需要什么要求
關于申請2016年茂名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有關事項的公告
2016-07-15 09:17來源:茂名網
摘要:根據《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茂名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方案》(茂府辦[2012]102號),結合茂名市實際情況,現將申請2016年度茂名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事項公告。
根據《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廣東省城鎮住房保障辦法》(粵府令第181號)、《茂名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方案》(茂府辦[2012]102號),結合茂名市實際情況,現將申請2016年度茂名市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條件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均具有市區(茂南區、博賀灣海洋經濟綜合試驗區、高新區)城鎮非農業常住戶口,應年滿18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孤兒、父母戶口非市區戶口的未成年人、無完全民事能力的申請人可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并共同生活,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所在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18元),且家庭現住房建筑面積(合計)人均少于13平方米,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民*部門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線的200%(即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970元),且家庭現住房(包括自有、租住、借住)建筑面積人均少于10平方米的家庭,符合低收入困難家庭標準,可選擇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或領取租賃補貼。
二、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從申請日起算,前1年內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轉移自有房產產權,導致其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人均少于上述標準的;
(二)享受其他住房保障*策的。
三、申請辦法
市直、高新區戶籍的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可到市光華南路18號市房產管理局二樓辦事服務大廳窗口領取申請表(或在茂名市房產管理局門戶網站下載),按要求如實填寫,經街道辦(或鎮*府)初審、區民*局復審后遞交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管理科。
茂南區、博賀灣海洋經濟綜合試驗區戶籍的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分別到市房產管理局茂南分局、市房產管理局駐濱海新區工作組領取申請表,經街道辦(或鎮*府)初審、區民*局復審后遞交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管理科。
四 、審核批準
市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戶的審核審批工作,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區民*局、區屬各街道辦(或鎮*府)等有關部門負責。經初步審核認定符合保障條件的,將分別在茂名日報、茂名市人民*府房產管理局門戶網站及申請人所在街道辦(或鎮*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20天。公示期內,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應以真實姓名書面向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反映,各審核部門將對異議情況進行核實,相關單位或人員按規定予以配合。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將通知申請人辦理相關保障手續;經重新審核最終不符合保障條件的,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管理科自申請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書面或電話告知申請人。
五、受理期限
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19日。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
六、責任追究
(一)凡隱瞞、虛報、偽造有關信息,或者采用不正當手段申請住房保障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管理科記錄在案,駁回申請,處以罰款,一定年限內不予受理住房保障申請。申請人故意隱瞞、虛報或者偽造有關信息騙取城鎮住房保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有關單位和個人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單位和個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聯系方式
(一)市房產管理局房屋管理科地址:茂名市光華南路18號茂名市房產管理局八樓(辦事服務窗口設在二樓)。
(二)聯系電話:市房產管理局:2812180;市房產管理局茂南分局:2271839;市房產管理局駐濱海新區工作組:15875891988。
特此公告
茂名市房產管理局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