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
一, 最高人民法院對一房兩賣新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 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2,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3, 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二, 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房二賣:先后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 三, 一房二賣行為法律規范: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由于商品房交易行為比較浮雜,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4日發布了《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專門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作為房屋出賣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行為進行規范處理。擴展資料: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人。
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處理 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1、出賣人先后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后,對后買受人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買受人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
此時,前后兩個買受人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后買受人因其債權已得到滿足,已經是該房屋的所有權人,故其享有的是該房屋所有權上產生的物權請求權。前買受人享有的是房屋買賣合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系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尤其是受領其給付的權利,對買賣標的物本身無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即使已占有買賣標的物,因該房屋所有權已經經過登記移轉于后買受人,故其對該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礎,構成無權占有,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出賣人對買受人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情況下,買受人不得要求履行。
出賣人違反此種義務,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合同的標的物已經歸他人所有,實際履行已不能,在該種情形下,沒有強制實際履行問題。
此時,合同上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的債務。2、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買受人并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后,又與后買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
此時,由于房屋產權已經過戶,出賣人已非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于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不構成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關于無權處分制度,《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3、兩次買賣均未完成過戶登記的處理。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
基于先后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于平等地位,并無位序關系,故前買受人及后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
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系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故就兩個合同的履行而言,首先應當以請求辦理過戶登記的先后,確認買受人中先行使請求權方的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
同時請求的,應以約定的履行期屆至日的先后,確認履行期先屆至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一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另一合同沒有約定履行期限,可確認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買受人行使登記申請權的優先權;均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原則上認為兩合同的買受人自合同成立時起即享有行使登記申請權,但訂立在先的合同的買受人獲得登記申請權的時間在前,應以訂立合同的先后,來保護訂立在先的合同。但這種保護并不是確認前買受人擁有房屋所有權,而是保護前買受人得以行使登記請求權的優先權,登記機關應優先受理前買受人的登記申請,法院可判決強制出賣人履行前一合同,督促其及時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后果 律師點評:上述案例中如果張先生確實有證據證明開發商“一房兩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2.2015年的房產新*策都有哪些
2015房產契稅新*策
按照現行契稅*策,個人購買住房實行差別化稅率。根據規定,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購普通商品住宅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稅按照1%執行; 戶型面積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率為2%;所購住宅戶型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稅稅率按照4%征收。購買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業投資性房產(商鋪、辦公寫字樓、商務公寓等),均按照4%的稅率征稅。
享受契稅下調的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
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
2、單套建筑面積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內面積120平方米以下
3、實際成交價低于同級別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1。2倍以下契稅征收標準90平米以下的是一個征收標準,90-144平米之間的是一個標準,144平米以上的是一個標準。二套房、三套房不享受契稅優惠*策。
一般實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稅的兩倍,即3-4%。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買了套房子又賣了,再購買住房就算二套房。 但是名下確實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請家庭唯一住房。契稅稅率實行3% ~5%的調整幅度。實行幅度稅率是考慮到中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各地經濟差別較大的實際情況。
因此,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稅率規定范圍內,按照該地區的實際情況決定。契稅計算方法契稅采用比例稅率。當計稅依據確定以后,應納稅額的計算比較簡單。
主要省市契稅*策調整
江西、湖北、河北、河南 市:南昌、海口、銅陵 家庭唯一普通商品住房,契稅減半;90平方米及以下且家庭唯一普通住宅,契稅按1%稅率征收。
江蘇、福建 天津:首套房90平方米以下,繳納1%契稅;90-144平方米繳納1.5%契稅,144平方米以上繳納3%契稅。
黃山:契稅按首套執行且減半。
瀏陽:創業人才購房契稅減半;商用物業征收30%契稅。
湖州、宣城: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契稅全免。
包頭:首套房契稅全免;二套房以上新建房契稅減半。
濰坊:購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契稅全免;購90至144平方米住房及300平方米以下用于創業的,契稅減半。
3.一房兩賣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一房二賣的法律后果:
(1)對于有效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個買受人都有權要求房地產開發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而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房地產開發商應對第一買受人履行交付義務,而對其他買受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具體而言,根據《司法解釋》第八、九條規定,未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房地產開發商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對于可撤銷合同的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買受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一房二賣情況之日起一年內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合同,并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對于無效合同的當事人無效合同的善意買受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宣告合同無效,并根據《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要求房地產開發商承擔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及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如何防止開發商一房二賣
購房者買房最怕遇到糟心事,最糟心的就是買了房子卻發現房子不是自己的?開發商把同一套房子賣給了兩個人,甚至是多個人。
遇到這種一房二(多)賣的情況,該怎么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開發商一房二賣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無法取得房屋的購房者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因此,遇到一房二賣的情況,購房者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想要達到的目的,要求開發商賠償損失,或者請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已經支付的房款及利息。
并且對于一房二賣的情況,法律還規定了額外的懲罰,即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經支付的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當然,在實踐中,對于一房二賣的情況,購房者也應當時刻提高警惕,注意對證據的收集和保存,以備不時之需。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5.2017年房屋過戶新*策
(1)、買賣雙方建立信息溝通渠道,買方了解房屋整體現狀及產權狀況,要求賣方提供合法的證件,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身份證件及其它證件。
(2)、如賣方提供的房屋合法,可以上市交易,買方可以交納購房定金(交納購房定金不是商品房買賣的必經程序),買賣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稱房屋買賣契約)。買賣雙方通過協商,對房屋坐落位置、產權狀況及成交價格、房屋交付時間、房屋交付、產權辦理等達成一致意見后,雙方簽訂至少一式三份的房屋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審查。買賣雙方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手續后,管理部門要查驗有關證件,審查產權,對符合上市條件的房屋準予辦理過戶手續,對無產權或部分產權又未得到其他產權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情況拒絕申請,禁止上市交易。
(4)、立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根據交易房屋的產權狀況和購買對象,按交易部門事先設定的審批權限逐級申報審核批準后,交易雙方才能辦理立契手續。現在北京市已取消了交易過程中的房地產賣契,即大家所俗稱的“白契”。
(5)繳納稅費。稅費的構成比較復雜,要根據交易房屋的性質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遷房、經濟適用房與其它商品房的稅費構成是不一樣的。
(6)、辦理產權轉移過戶手續。交易雙方在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完產權變更登記后,交易材料移送到發證部門,買方憑領取房屋所有權證通知單到發證部門申領新的產權證。
(7)、對貸款的買受人來說在與賣方簽訂完房屋買賣合同后由買賣雙方共同到貸款銀行辦理貸款手續,銀行審核買方的資信,對雙方欲交易的房屋進行評估,以確定買方的貸款額度,然后批準買方的貸款,待雙方完成產權登記變更,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銀行將貸款一次性發放。
(8)、買方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付清所有房款,賣方交付房屋并結清所有物業費后雙方的二手房屋買賣合同全部履行完畢。
6.2015年房產有什么新*策
一、2015年房產新*策
2015年3月30日下午4點58分,中國人民銀行、住建部、銀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個人住房貸款*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將二套房最低首付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之前,誰也沒想到*府會用如此大的力度刺激樓市。僅僅10分鐘之后,財*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發布消息,稱從3月31日起,個人住房轉讓免征營業稅的期限由購房超過5年(含5年)下調為超過2年(含2年)。
二、房產新*后的房價
1、經過“3·30*策”發布,并經過兩個多月的發酵,房地產市場確立了回暖態勢,一線城市房價全面飛漲;
2、深圳房價創紀錄地增長,上海方面的漲幅也創了27個月新高。買房增值成為爭相討論的焦點;
3、經過2014年的房價的下行,在房地產*策托市的背景下,需求旺盛的一線城市樓市再度迎來飛漲,成為全國的領頭羊。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從現階段來看,房地產市場難以再現2009年瘋漲的場景,但如果房價進入常態化的上升通道并持續下去,不排除2016年將再度迎來*策收緊。
7.2015年以來房地產宏觀調控*策有哪些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府或村*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小 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所謂產權證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 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8.一房兩賣的房產糾紛,法院會怎么調解或判決
一房二賣本來就是兩份合同都有效。
商品房買賣中的一房二賣糾紛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基于對開發商缺乏誠信行為的規制角度,創制了新的物權變動規則。因此,關于商品房買賣中的一房二賣糾紛的處理,在法律適用上,應首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該解釋未盡之處,方可依一般原則進行處理。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條的規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
3.在一房二賣中,預售合同登記的,是否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
預售合同登記是否具有對抗其他買受人的效力問題,涉及該登記是否具有預告登記的效力問題。
所謂預告登記,是指為保全債權的實現、保全物權的順位請求權等而進行的提前登記。預告登記與一般不動產登記的區別表現在:一般的不動產登記都是指不動產物權在已經完成的狀態下所進行的登記。即登記申請人為了取得或移轉某項已經完成的不動產物權而進行的登記。而預告登記則是為了保全將來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而進行的一種登記。預告登記完成后,并不導致不動產物權的設立或變動,而只是使登記申請人取得一種請求將來將要發生物權變動的權利。預告登記主要具有三方面的作用:一是保全債權的實現。由于合同債權沒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通過預告登記使債權以登記的方式記載下來并予以公示,這樣任何違反預告登記的不動產變動都是無效的,從而使債權的請求權得以保全。二是順位保證的作用。為了防止未來可能發生的因同一物之上多項物權并存和競合的矛盾,通過預告登記的方法,將各項權利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予以排列,并按照該順序為每一個物權確定一個實現的順序。三是破產保護作用。預告登記的請求權不但可以對抗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和其他物權人,從而保障請求權人取得不動產物權,而且可以在不動產的物權人陷于破產時對抗其他債權人,從而保全請求權得到實現。
但我國民法對預告登記未作系統規定,特別是對商品房預售登記的效力如何并不明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但這只是行*管理部門的一種合同管理措施,其是否具有預告登記效力并未在民法上得到明確。
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法官適用法律應以法律規定為準。但就商品房預售登記的作用問題,無論從社會的一般觀念還是就實務處理情況來看,對商品房預售登記的效力均有所認識,我們應當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有條件地對預售登記的效力予以承認。
我們認為,買受人購買預售商品房,是較為特殊的交易,應當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義務及其性質有所認識。從法條的內容分析,預售登記是預售人的義務。但作為買受人來說,出賣人的義務即為自己的權利,其在交易中對預售合同是否由預售人登記問題應當引起足夠的注意。通過預售登記,將物權的公示手段用于對債權的保護。使該項請求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4.在一房二賣中所賣的房屋若是被拆遷房屋,被拆遷人對補償安置房屋的優先權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七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際上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房屋的拆遷事項達成協議;二是就補償的房屋問題達成協議。如果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屬于商品房的,實際上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形成了商品房買賣關系,應當適用房屋買賣的一般規則。而且因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拆遷安置用房的特殊性,該債權的性質為特種債權,具有物權的優先效力,該效力可以對抗第三人。于是,被拆遷人享有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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