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地產開發公司多個項目所得稅清算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五條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房地產公司有多個項目也不例外,針對企業所得稅這一項稅收是根據企業一個納稅年度的收入減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依據計算的。但房地產公司應分開核算所開發項目的收入及扣除金額,以便準備的清算其他例如土地增值稅等的稅收,至于在企業所得稅稅種的清算上,全國均采用統一的清算模式,匯算清繳的時間為納稅年度次年3.1日至5.31日。
在該期間內,請與主管稅務機關聯系領取相關紙質、電子介質或者網絡下載相關表格及資料。按企業會計記載的情況填寫相關欄目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額。
2.房地產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條件是什么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被清算企業的股東分得的剩余資產的金額,其中相當于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該股東所占股份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低于股東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東的投資轉讓所得或損失。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后的余額。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清算所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債務清償損益-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其中債務清償損益=債務的計稅基礎-債務的實際償還金額,公式中的相關稅費為企業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不包含企業以前年度欠稅。
3.房地產企業何時必須進行項目所得稅清算
依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要求,土地增值稅的清算條件為: 第九條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二)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三)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第十條 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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