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法吸儲70萬,判刑前還了70%,判決緩刑,緩刑后下剩30%是否還要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通常具有被告人數多,被害人數多的特點。
特別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人利用所謂創新商業模式,購物返利,送積分可變現,銷售內部股權,建立民間會社等手段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甚至有備案的基金公司因為違規操作形成資金池后也會構成變相非法集資,從而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其他罪名。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都是整個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被”一鍋端“。盡管法律規定只能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負的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確實有些工作人員并不能識別公司的經營模式而被抓。
有些辯護律師會采取無罪辯護策略,鑒于這類案件的社會影響比較特殊,實踐中無罪判決比較少,多數律師會選擇罪輕辯護策略。而對于罪輕辯護,請求法院適用緩刑是律師最常見也是最希望的判決結果。
哪些辯點能打動法官適用緩刑呢?根據最高法關于非法集資案件的司法解釋規定,在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貫徹寬嚴相濟*策精神:一是嚴格把握定罪處罰的法律要件,防止將經濟糾紛作為經濟犯罪處理。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二是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對涉案人員分類處理。重點懲處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和管理人員,包括單位犯罪中的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的核心層、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層和骨干人員,以及其他發揮主要作用的人員。
對于參與非法集資的普通業務人員,一般不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三是切實貫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最大限度地體現*策精神。
對于涉案人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贓退賠、真誠認罪悔罪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對于涉案人員理想結果當然是無罪,通常以不知道公司的經營模式為犯罪,本人在公司實施的都是職務行為等理由。
但是本罪涉及的被害人數較多,審判階段的無罪判決比較少見,從司法現實考慮,請求適用緩刑比較多見,但最終法院同意適用緩刑同樣有難度。筆者結合大數據,搜索到30例已適用緩刑的案例,結合他山之石,從中歸納了以下幾個申請法院適用緩刑的辯點,供同行參考指正。
一、投案后如實供述,被認定自首,同時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案例:(2018)閩0123刑初171號本案案情:被告人陳允莊于2013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間共組織民間標會4場,收取會員會款共計人民幣8079994元,造成張某、廖某1、余夏芷、陳某3、陳某2、洪某等人直接經濟損失458142元。
案發后被告人陳允莊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已歸還各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合計26萬元,余款分期償還,各被害人已出具諒解書。法院判決:被害廖某3珍經辦案機關多次通知拒不到案接受調查,未制作筆錄,視為自愿放棄,其個人損失數額17800元不予計入本案被害人損失,即本案六名被害人經濟損失數額應為440342元。
被告人陳允莊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利用民間會組織,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079994元,且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440342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陳允莊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系自首,且已積極賠償各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取得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根據羅源縣司法局調查評估,被告人具備社區矯正條件,予以適用緩刑。
其他類似案例:(2017)浙1002刑初821號 吸收資金197.88萬、(2016)粵5102刑初351號吸收會費共計人民幣4396400元、(2016)浙1022刑初83號 非法吸收資金400余萬元、(2016)粵5102刑初349號吸收會費共計人民幣420000元、(2016)粵5102刑初345號非法組織民間“標會”共6期吸收會費共計人民幣39.8萬元、(2016)粵5102刑初346號 非法組織民間“標會”共2期,吸收會費總計人民幣684000元、(2016)粵5102刑初298號非法組織民間“標會”共6期120場次,吸收會費共計人民幣243萬元 、(2016)粵5102刑初313號吸收會費人民幣1422000元、(2016)粵5012刑初76號 組織“落會”四版,非法吸收會費共計人民幣3613220元、(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358號非法組織民間“標會”共26期,吸收會費達人民幣634.4萬元、(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299號被告人丁某甲共非法吸收會費共計人民幣5645000元、(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323號被告人劉某甲非法組織民間“標會”共27期,吸收會費達人民幣121.3萬元、(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185號吸收會費共計人民幣3047275元、(2014)連刑初字第199號非法組織的民間標會7道,吸收會員會款人民幣11576650元 。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對其他組建公司策劃者低,自愿認罪,系初犯,有退贓情節。
案例:(2017)浙1002刑初821號案情:2015年4月初,馬某1(另案處理)伙同連某、馬某2(均在逃)等人經預謀欲為禹州市寶紅機械加工有限公司(法人馬某2,以下簡稱“寶紅公司”)融資,而后,馬某3、馬某1、馬某2在浙江省臺州市開發區新臺州大廈租賃了20-E。
2. 最高法院關于房產開發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開發商開發的房產能做為
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而銷售房屋的,其行為不屬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開發的房屋,不屬于贓物。
但是,如果開發商沒有開發房屋,而是以吸收公眾存款為目的,則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以轉讓林權并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五)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售虛構債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七)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九)以委托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3. 關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問題
你說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瘛欠首鎩?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主體要件: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為。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問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
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發行股票和債券。
從當前資金市場的情況看,從事集資活動的主要是企業。一般來說,企業的集資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于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于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你說的情況,是私人借款,用于生產經營,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經營虧損是正常的。 不能定此罪。
4.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在現實生活中,對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一般比較容易理解和識別。
如某房地產公司因資金緊張,以宣稱將給與高額利息或其他回報的方式直接向公眾借款,就屬于比較典型的非法吸收存款行為。而對于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于其形式多樣,并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
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為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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