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一、總說明 (一)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會計核算,便于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應于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并某些會計科目。 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于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
各企業不得隨意打亂重編。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的名稱,或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列會計科目編號,不填列會計科目名稱。 (四)企業對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財稅機關、開戶銀行、主管部門。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于月份終了后10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于年度終了后35天內報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企業向外報出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
封面應注明:企業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制權的,應當編制合并會計報表。
特殊行業的企業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應將其會計報表一并報送。 (五)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部修訂。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二、會計科目(一)會計科目表━━━┯━━━┯━━━━━━━━順序號│編 號│ 科目名稱───┼───┼────────│ │ 一、資產類1 │101 │ 現金2 │102 │ 銀行存款3 │109 │ 其他貨幣資金4 │111 │ 短期投資5 │112 │ 應收票據6 │113 │ 應收賬款7 │114 │ 壞賬準備8 │115 │ 預付賬款9 │119 │ 其他應收款10 │121 │ 物資采購11 │123 │ 采購保管費12 │124 │ 庫存材料13 │125 │ 庫存設備14 │129 │ 低值易耗品15 │131 │ 材料成本差異16 │133 │ 委托加工材料17 │135 │ 開發產品18 │136 │ 分期收款開發產品19 │137 │ 出租開發產品20 │138 │ 周轉房21 │139 │ 待攤費用22 │141 │ 長期投資23 │151 │ 固定資產24 │155 │ 累計折舊25 │156 │ 固定資產清理26 │159 │ 固定資產購建支出27 │161 │ 無形資產28 │171 │ 遞延資產29 │181 │ 待處理財產損溢│ │ 二、負債類30 │201 │ 短期借款31 │202 │ 應付票據32 │203 │ 應付賬款33 │204 │ 預收賬款34 │209 │ 其他應付款35 │211 │ 應付工資36 │214 │ 應付福利費37 │221 │ 應交稅金38 │223 │ 應付利潤39 │229 │ 其他應交款40 │231 │ 預提費用41 │241 │ 長期借款42 │251 │ 應付債券43 │261 │ 長期應付款│ │ 三、所有者權益類44 │301 │ 實收資本45 │311 │ 資本公積46 │313 │ 盈余公積47 │321 │ 本年利潤48 │322 │ 利潤分配│ │ 四、成本類49 │401 │ 開發成本50 │407 │ 開發間接費用│ │ 五、損益類51 │501 │ 經營收入52 │502 │ 經營成本53 │503 │ 銷售費用54 │504 │ 經營稅金及附加55 │511 │ 其他業務收入56 │512 │ 其他業務支出57 │521 │ 管理費用58 │522 │ 財務費用59 │531 │ 投資收益60 │541 │ 營業外收入61 │542 │ 營業外支出━━━┷━━━┷━━━━━━━━ 附注: 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增減或合并下列會計科目: 1.有所屬內部獨立核算單位的企業,可以增設“142撥付所屬資金”科目;附屬單位可以相應增設“302上級撥入資金”科目; 2.企業發生調進外匯業務的,可以增設“118外匯價差”科目; 3.企業內部各部門、各單位周轉使用的備用金,可單獨設置“ 120備用金”科目核算; 4.采用實際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業,可以不設“物資采購”和“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增設“122在途物資”科目; 5.根據需要,企業可以不設置“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而在“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科目內分別設置“成本差異”明細科目核算; 6.低值易耗品較少的企業,可將其并入“庫存材料”科目核算; 7.預收、預付賬款不多的企業,可以不設置“預收賬款”、“預付賬款”科目,將預收、預付賬款業務在“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科目核算; 8.企業發行不超過一年期的短期債券,可以增設“205應付短期債券”科目; 9.企業根據管理要求,可以將“開發成本”、“開發間接費用”科目合并為“402開發費用”科目;或將“開發成本”科目分為“403土地開發”、“404房屋開發”、“405配套設施開發”、“406代建工程開發”四個科目; 10.有施工隊伍的企業,對開發項目采取自營施工建設的,可以增設。
2. 房地產企業會計制度
好像還是93年的制度..
1993年1月7日財*部(93)財會字第02號文件發布
房地產公司計算營業稅可以減去購入成本,不必重復納稅。參考財稅〔2003〕16號文。財稅〔2003〕16號文第三條第20款: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以全部收入減去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參考網址:
繳納土地增值稅參考國稅發[2006]187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買進的漏盤,出售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國稅發〔2003〕89號文。
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按實際占用面積繳納土地使用稅。
國稅〔1989〕140號文:房產公司原則應繳納土地使用稅,但出售前有困難的,可減免。
國稅〔2003〕89號文:房產企業自用、出租、出借的,自交付或使用之次月起繳納。也就是說,在建和銷售過程中,不必繳納。
國稅〔2004〕100號文:除經濟房外,一律不得減免土地稅。
3. 房地產業適用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
按照現行的會計法規,沒有行業的會計制度了,企業可以根據規模和實際情況現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如下: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第三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一)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四)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準則。
4. 房地產業適用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
按照現行的會計法規,沒有行業的會計制度了,企業可以根據規模和實際情況現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如下: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一)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準則。
5. 目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執行的會計制度是什么
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1998年公施舍行的《都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開發經營條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設立、管理有明確的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相符公司法人登記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適應房地產開發經營需要的穩定的辦公用房; (3)注冊資本100萬元以上; (4)有4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筑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2名以上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5)執法、準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府可以憑據本地方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注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于以上的規定。
6. 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有哪些內容
1.《小企業會計制度》。所謂小企業,就房地產開發行業而言,是指根據**國資廳評價函[2003]327號文件的規定,不能同時滿足從業人員數100人以上、年銷售額1 000萬元以上兩個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財*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凡符合上述標準的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內的各類小企業,除已按規定要求或規定程序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或新準則的企業外,都應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不得再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2.《企業會計制度》。按照財*部的規定,《企業會計制度》于2001年起先后在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等單位施行,其他企業經適當程序也可以執行該制度。2006年財*部發布了新的38項具體會計準則(以下簡稱新準則),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據此,現有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按規定執行新準則的企業外,均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新準則下的會計制度體系。新的38項準則及其《應用指南》,包括具體準則、對準則的解釋、財務報表格式、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等,是一個完整的會計制度體系。這一制度暫在上市公司范圍內執行。因此,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上市公司,或者按上市的母公司要求執行新準則的,都應當執行新準則規定的會計制度。
4.《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該制度屬于舊的行業會計制度體系,按照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大中型企業,如果達不到執行新準則的條件,也沒有相關規定要求其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則仍可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