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一個房地產法人借我們家錢用來開發項目,字條是2分利息,至
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走法律程序,首先時間不會太短,而且利息肯定不會按照字條的利息合算的,還會有后續的執行問題,并不是法院判了就一定能拿到錢。至于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問題,也有司法解釋,需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個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單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時,《解釋》還規定:“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于非法集資。區別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不太容易,而且一旦出現你說的這種情況形成匯兌效應,房地產項目很容易爛尾,可能連本金業要不回來,這種例子全國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