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中介的責任和義務是什么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房屋中介最重要的責任就是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
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①房屋的權屬情況;②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③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④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
2、使用狀況調查。3、行情調查。
4、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5、辦理產權過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房地產中介有哪些法律責任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
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于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房產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1、房屋的權屬情況;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辦理的中介公司訴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案件中,法院認定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托事 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盡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托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 況,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其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費,從而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另外,要澄清兩個認識上的誤區: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提供真實信息。
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復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權籍調查: 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 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墻、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3、行情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3、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 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 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 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4、辦理產權過戶: 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3. 房產中介應當有哪些法律責任
一,《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5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予發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二,《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辦法》的出臺,是全面落實**關于加強房地產調控的重要舉措,對于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三,其中的第五章是法律責任,全文如下: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一)房地產經紀人員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和收取費用的;(二)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代辦貸款、代辦房地產登記等其他服務,未向委托人說明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情況,并未經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面告知規定事項的;(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未按照規定如實記錄業務情況或者保存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構成 價格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價格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依法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停業整頓等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取消網上簽約資格,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房地產經紀機構擅自劃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取消網上簽約資格,處以3萬元罰款。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經紀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房屋中介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首先房屋已經簽訂定金合同,那么說明雙方已經達成買賣共識。相互違約都有相應的違約責任。并且他母親也簽字了,就說明他母親也是同意并之情的。因此可以視為賣方為1人。如果他母親說不知情,那么可以告賣方詐騙。
中介公司的責任是是否在簽定合同之前有完全的告知,是否在合同里有注明,如未告知,則有隱瞞其產權狀況嫌疑,一并提起公訴。
如中介告知,責屬于賣方個人行為,中介公司介紹工作已經完成。但因是在中介公司辦理該房屋手續,中介公司有義務幫您追討定金及違約金,并有第三方證人義務。
5. 房屋中介應承擔的責任
你不能向中介要錢,但可以要求中介協助提供租客的相關個人信息,以供你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因為你和中介建立的是“居間合同關系”,而你和租客之間建立的是“租賃合同關系”。中介幫你介紹了租客,并協助你們之間達成了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后,其實中介的合同義務已經終止了。你現在遇到的問題是租客違反租賃合同而引發的,與中介之間沒有直接關系。
鑒于你現在遇到的問題,一般不能直接找中介賠償,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中介當初提供中介服務時是與租客串通合謀欺詐你的。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中介)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你)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中介串通租客的證據比較難以調查取證。
建議你還是尋找(或請求中介協助)租客的身份信息、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通過法律途徑追究租客的違約責任。
祝你好運!
6. 房地產中介有哪些法律責任
房地產中介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這是中介最重要的責任。
房產中介提供的服務包括咨詢和居間服務,簽訂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由于居間人提供的信息是委托人簽訂合同的重要依據,因此居間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報告相關事項,如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房產中介在提供二手房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 1、房屋的權屬情況; 2、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 3、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 4、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在本人最近辦理的中介公司訴委托人要求支付中介費的案件中,法院認定中介公司“作為具有房地產居間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理當恪守守執業規則,對委托事 項進行必要的調查、核實,盡可能地掌握更多的情況,據實、公正地向委托人報告,以促成合同成立,從而獲得報酬”,但由于中介公司未核實權屬情況和抵押情 況,造成委托人解除合同,因此其無權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費,從而駁回了中介公司的訴訟請求。
由此可見法院認為中介如實披露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義務。 另外,要澄清兩個認識上的誤區: 1、中介應當僅在其自身能力范圍內提供真實信息。
比如,中介公司可要求出售方提供產證原件以便和復印件核對,也應當到房產交易中心了解房屋的權利情況,但如果出售方偽造了權利人的身份證和產權證進行交易而造成買受方的損失,則買受方不能認為中介方提供了虛假信息。 因為在通常情況下,中介難以對偽造的證件進行判斷,這超出了其能力范圍,中介對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種保證責任,而是一種謹慎、勤勉的責任,盡到合理的注意則可。
2、中介對他人的信用沒有保證義務。中介只是中間人,與委托人簽訂合同的是中介居間介紹的第三人,第三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實施了違約行為,中介不承擔責任。
二、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要賠償 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價1%支付報酬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權籍調查: 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調查、征詢所交易房屋權利的來源、現狀、有無抵押、有無權利限制等,做好書面記錄;調查、征詢涉及權利人的處分要求和條件;核實處分資 格、權利人和相關人的身份及權利等。
2、使用狀況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房屋座落環境、使用年限、有否隱瞞缺陷、房屋內的頂、墻、地、門、窗及設備等是否需要檢測或修復,設備轉讓價格及有關費用的結清情況等;向物業管理單位查詢有無租賃、違章搭建、相鄰關系侵權,以及維修基金的繳納和使用情況等。 3、行情調查: 收集、調查、征詢買賣價格的行情比較、稅費結算、房屋戶型比較、買賣雙方的心理價格比較、有關*策變動的影響等;進行各種形式的信息發布活動等。
3、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 陪同雙方當事人實地踏勘房屋、設備、環境; 約定洽談時間、溝通買賣雙方的成交意向;出示和認定權籍資料、確定當事人身份等;為成交雙方選擇合同文本,進行簽約指導、見證,如實告知成交雙方買賣合同 的約定條款和注意事項、履行方式、支付房款的方式等。 4、辦理產權過戶: 雙方當事人過戶手續資料收集、報告、確認、確權時間約定,代收代付應由客戶支付的稅、費,完成所有交易過戶、戶口遷移、房屋入住手續。
多數房產中介提供的居間合同中都約定委托人應當在簽訂正式買賣合同之日支付房屋總價1%的中介費,但有時簽訂了正式合同后由于一方違約或者其它原因并 不繼續履行下去,因此中介并不會完成以上第4項服務內容,在這種情況下,中介應當退還部分中介費。
7. 房屋中介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房屋中介需要以下的法律責任:
1. 提供與訂立合同有關的真實情況的責任;
2. 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時的賠償;
3. 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項時的責任。
1. 房產中介在提供居間服務時,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的重要事實有:房屋的權屬情況;房屋的抵押、典當等權利限制信息;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登記信息;出售人與買受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等基本信息。
2. 如果中介故意隱瞞了真實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虛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產權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紹給買受人,從而造成買受人的損失的,中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 如果居間協議中約定按成交價1%支付中介費的,中介提供的服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權籍調查;使用狀況調查;行情調查;確定成交意向,訂立交易合同;辦理產權過戶。
8. 中介有什么責任
〈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和*策;
(二)遵守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三)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四)按規定標準收取費用;
(五)依法交納稅費;
(六)接受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責任):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二)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中介服務機構執行業務;
(四)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