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當事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內容
當事人簽訂的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范圍。抵押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保管抵押財產和抵押權實現的費用、違約金和損害賠償金。
對于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可以有特別約定。 (5)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內容時,當事人可以補正。對抵押合同的補正,亦必須符合法律要求的登記或者其他形式要件方為有效。
但是,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依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當事人在訂立抵押合同時,不得在合同中 約定在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
抵押合同中有上述約定內容的無效,但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該抵押應為有效。
另外,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
但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了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2. 私人簽訂房屋抵押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所謂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是法律對當事人合意的肯定評價,發生了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因此,合同的效力,即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發生。
抵押合同在當事人就抵押事項達成合意時成立,但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待辦理抵押登記時,合同方生效。
首先,從法理上講,房地產抵押合同僅是當事人之間就抵押物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債務合同,其成立乃至生效時,抵押權尚未產生,訂立抵押合同,屬于一種債權行為。抵押合同的履行,即抵押人實際設立抵押權予以抵押登記,才是物權的行為;其次,國家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對違反國家規定的強制性、禁止性規范的抵押登記予以堅決的否定,即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真實、一致,也不能承認其法律效力,而只對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設立登記,才承認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抵押物登記及其效力】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3. 簽訂房產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意思表示一致所訂立的協議,它是抵押權設定登記的原因文件。
由于抵押合同涉及財產數額較大,存續時間較長,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因此,法律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
《擔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額、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四)擔保范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規定了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因此,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也是登記重要要件之一。 昨天,市房管部門相關人士提醒,在實際操作中,填寫抵押合同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在南京市房產管理局印發的《南京市房地產抵押合同》中,對于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有兩種選項,針對是否為自身債務擔保或者第三方對其債務擔保。
如果是對于自身債務借款進行擔保應當填寫第一項并且將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詳細填寫借款本金金額一欄;如果是對于第三方債務擔保應當填寫第二項并且將針對此處房產所能擔保的金額詳細填寫在債務本金金額一欄,如有特別針對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的約定,可在第四項寫明。
4. 簽訂房產抵押合同要注意哪些事項
抵押合同是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意思表示一致所訂立的協議,它是抵押權設定登記的原因文件。
由于抵押合同涉及財產數額較大,存續時間較長,法律關系較為復雜,因此,法律對此做出了明確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
《擔保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額、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歸屬或者使用權歸屬;(四)擔保范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規定了抵押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因此,抵押合同為要式合同,也是登記重要要件之一。 昨天,市房管部門相關人士提醒,在實際操作中,填寫抵押合同的時候,要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在南京市房產管理局印發的《南京市房地產抵押合同》中,對于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有兩種選項,針對是否為自身債務擔保或者第三方對其債務擔保。
如果是對于自身債務借款進行擔保應當填寫第一項并且將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額詳細填寫借款本金金額一欄;如果是對于第三方債務擔保應當填寫第二項并且將針對此處房產所能擔保的金額詳細填寫在債務本金金額一欄,如有特別針對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的約定,可在第四項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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