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合作開發項目
開發項目合作合同訂立協議雙方(合作人): 甲 方: 住 址:乙 方: 住 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遵循平等、互惠互利和誠信的原則,就“ ”項目合作事宜達成條款如下: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 、地點:“ ”,位于XX市 。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的范圍:該地塊的購置、房地產項目的開發、銷售。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 年_月_日起,至本合作項目完全銷售結束結算完畢為止。
第四條 總投資、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本合作項目總投資約為人民幣 萬元。
(一)甲方以實物(土地)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占總投資的 %;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占總投資的20%;(二)合作人的出資,于 年_月_日以前交到“ ”項目部專用帳戶。 (三)合作期間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作終止后,在該項目盈利或保本的情況下,各合作人的出資予以全額返還。如果項目出現虧損,在扣除各合作人應承擔的金額后予以返還。
第五條 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與盈虧。(一)利潤分配:以各合作人的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以各合作人的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第六條 雙方職責1、甲方負責合作項目的所有工程建設、銷售(包括地質勘探、規劃申報、圖紙設計、證件辦理)等事宜。
2、乙方負責資金籌備,以維持項目的運轉,并對甲方的工作進行監督,保證項目正常、健康的運營。3、乙方向項目委派財務人員一名,對項目資金的運作進行監管,其他所需人員由甲方招聘或委派。
若雙方在管理過程中產生意見分歧,可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統一意見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退出。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合作人共同執行合作項目事務。需要就有關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經過享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作人表決通過(注:各合作人享有與其出資比例相同的表決權)。
(二)合作期間,本項目對外的各項具體事務,均以甲方名義實施,合作人同時授權甲方為合作項目的負責人,其權限為: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項目進行全面管理; 3. 支付、結算合作項目的相關費用;4. 安排其他合作人執行本項目的事務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1. 合作事務的知情權、決定權和監督權;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潤的分配權; 4. 合作人有按照本協議約定退出合作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2. 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3.分擔合作項目的經營損失;對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項目名義進行合作項目之外的業務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作人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二)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項目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經營的繼續。 (一)在發生個別合作人退出合作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項目名稱繼續經營原項目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股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既可以選擇退出合作并進行結算,也可以選擇繼續參與合作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本次合作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終止:1. 合作期限屆滿;2. 全體合作人同意提前終止合作關系;3. 出現法律、行*法規規定的應當終止的事由。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終止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委托甲方或第三人為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項目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項目所欠稅款;合作項目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項的辦法進行分配。5. 清算后如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項的辦法處理。
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全部出資的,逾期在 日內的,應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加付利息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逾期_日以上的,按自動退股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其行為無效。
因此給第三人或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轉讓人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項目中的財產份額對外提供擔保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第三人或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合作項目遭受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
經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其他。(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
2. 房地產多個企業合作開發的合作模式有哪些
房地產合作開發的主要模式
(1)法人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組成項目公司,并以項目公司名義辦理有關手續,合作開發的權利義務由公司項目章程具體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模式:
a土地協議折價入股方式構成合作投資比;
b土地評估作價入股方式構成合資投資比例。
(2)合伙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未組成項目公司,以投資各方名義共同辦理有關手續,合作方式、投資及權益分配比例均由合作協議約定。包括:
a合作開發涉及一個項目;
b合作開發涉及幾個用地性質規劃用途不一的項目;
c合作各方的回報方式有的以分利方式,有的以分房方式,有的以土地補償方式。
(3)合作開發的其它方式:先合伙后轉為法人型的合作開發
4、房地產項目轉讓:已經獲得立項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項目公司股東或合作開發的收益人互相之間,或向他人轉讓其股權或合作開發權益的行為。
5、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模式:
(1)以項目公司股權并購(兼并或收購)方式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
(2)以項目合作各方權益比例的變更轉讓房地產開發權益:
a權益在合作各方內部轉讓;
b權益轉讓給合作各方以外第三人。
6、合作開發的立項、規劃選址、規劃用地、建筑。 房地產合作開發的主要模式
(1)法人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組成項目公司,并以項目公司名義辦理有關手續,合作開發的權利義務由公司項目章程具體明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模式:
a土地協議折價入股方式構成合作投資比;
b土地評估作價入股方式構成合資投資比例。
(2)合伙型合作開發:合作開發各方未組成項目公司,以投資各方名義共同辦理有關手續,合作方式、投資及權益分配比例均由合作協議約定。包括:
a合作開發涉及一個項目;
b合作開發涉及幾個用地性質規劃用途不一的項目;
c合作各方的回報方式有的以分利方式,有的以分房方式,有的以土地補償方式。
(3)合作開發的其它方式:先合伙后轉為法人型的合作開發
4、房地產項目轉讓:已經獲得立項批準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在項目公司股東或合作開發的收益人互相之間,或向他人轉讓其股權或合作開發權益的行為。
5、房地產項目轉讓的模式:
(1)以項目公司股權并購(兼并或收購)方式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
(2)以項目合作各方權益比例的變更轉讓房地產開發權益:
a權益在合作各方內部轉讓;
b權益轉讓給合作各方以外第三人。
6、合作開發的立項、規劃選址、規劃用地、建筑設計、施工許可,以及項目轉讓的土地使用人(股東或權益人)或者項目功能、用途等變更手續,均系要式的須經批準的行為,均需獲得*府有關主管部門的許可或批準,并持有批準文件或證照。
3. 房產合作協議
簽訂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需注意的幾個問題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是指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約定,由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資金、技術、勞務等,共同開發土地、建筑房屋,并在項目開發完成后按約定比例、約定方式分享利益的協議。
廣義的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的外延非常豐富,只要是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約定合作在土地上增添建筑物的活動,都屬于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 它不限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資,也可以是雙方共同出地出資;不限于開發后進入市場,也可以是建設完畢后歸自己使用;合作的主體也不限于單位之間,而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
一個有合格資質的開發企業如果既有土地,又有資金、技術、勞務等要素,它完全可以自主完成開發而不必尋求合作。 但在實踐中,往往是有土地的一方沒有資金,有資金的沒有土地或資質,而合作開發可以有效的整合各種要素,實現共贏,因此,房地產合作開發正在成為一種重要的開發模式。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由于履行周期長,投資密度高,涉及的風險利益因素又比較多,因此是一個很容易發生糾紛的過程。 在此,我們將簽訂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需注意的幾個重點問題提出來,以求準備尋求合作開發的當事人順利實現和諧合作和共贏。
4. 房地產合作開發項目
開發項目合作合同訂立協議雙方(合作人): 甲 方: 住 址:乙 方: 住 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遵循平等、互惠互利和誠信的原則,就“ ”項目合作事宜達成條款如下:第一條 合作項目名稱 、地點:“ ”,位于XX市 。
第二條 合作經營項目的范圍:該地塊的購置、房地產項目的開發、銷售。第三條 合作期限:自 年_月_日起,至本合作項目完全銷售結束結算完畢為止。
第四條 總投資、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本合作項目總投資約為人民幣 萬元。
(一)甲方以實物(土地)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占總投資的 %;乙方以貨幣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萬元,占總投資的20%;(二)合作人的出資,于 年_月_日以前交到“ ”項目部專用帳戶。 (三)合作期間合作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合作終止后,在該項目盈利或保本的情況下,各合作人的出資予以全額返還。如果項目出現虧損,在扣除各合作人應承擔的金額后予以返還。
第五條 利潤分配與債務承擔,合作各方共同經營,共擔風險與盈虧。(一)利潤分配:以各合作人的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以各合作人的投資比例為依據,按比例承擔。第六條 雙方職責1、甲方負責合作項目的所有工程建設、銷售(包括地質勘探、規劃申報、圖紙設計、證件辦理)等事宜。
2、乙方負責資金籌備,以維持項目的運轉,并對甲方的工作進行監督,保證項目正常、健康的運營。3、乙方向項目委派財務人員一名,對項目資金的運作進行監管,其他所需人員由甲方招聘或委派。
若雙方在管理過程中產生意見分歧,可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統一意見的情況下,任何一方都可退出。第七條 合作負責人及合作事務執行。
(一)合作人共同執行合作項目事務。需要就有關重大事項作出決定時,應當經過享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合作人表決通過(注:各合作人享有與其出資比例相同的表決權)。
(二)合作期間,本項目對外的各項具體事務,均以甲方名義實施,合作人同時授權甲方為合作項目的負責人,其權限為: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作項目進行全面管理; 3. 支付、結算合作項目的相關費用;4. 安排其他合作人執行本項目的事務第八條 合作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作人的權利:1. 合作事務的知情權、決定權和監督權;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潤的分配權; 4. 合作人有按照本協議約定退出合作的權利。
(二)合作人的義務: 1. 按照本協議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出資;2. 按照本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作財產的統一;3.分擔合作項目的經營損失;對合作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項目名義進行合作項目之外的業務活動;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作人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二)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作項目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作經營的繼續。 (一)在發生個別合作人退出合作的情況下,其余合作人有權繼續以原項目名稱繼續經營原項目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作人入股經營。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死亡合作人的繼承人既可以選擇退出合作并進行結算,也可以選擇繼續參與合作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合作的終止和清算。
(一) 本次合作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終止:1. 合作期限屆滿;2. 全體合作人同意提前終止合作關系;3. 出現法律、行*法規規定的應當終止的事由。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終止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委托甲方或第三人為清算人。 3. 合作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作項目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作項目所欠稅款;合作項目的債務;返還合作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五條第(一)項的辦法進行分配。5. 清算后如有虧損,合作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五條第(二)項的辦法處理。
各合作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作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作人追償。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繳納全部出資的,逾期在 日內的,應當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加付利息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損失;逾期_日以上的,按自動退股處理。 (二)合作人未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其行為無效。
因此給第三人或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轉讓人應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項目中的財產份額對外提供擔保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第三人或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由該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作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而導致合作項目遭受損失的,應當對其他合作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作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作實際損失賠償。
經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作人決定除名。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作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四條 其他。(一) 經協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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