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法律關系中違法的主體包括哪些
你好,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這里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和社會團體。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
意義在于,可以更好的判定當事人是否適格,正確運用法律解決糾紛。
望采納,謝謝。
2. 房地產法律關系客體主要有那兩大類
房地產法律關系客體主要有經濟行為和房地產兩大類:(1)房地產經濟行為,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房地產活動,如房地產開發主體進行的房地產開發活動,房地產交易主體進行的房地產交易活動等.房地產主體所進行的房地產經濟活動必須經過房地產法的調整,納人法律關系的軌道,才能有序進行,以實現房地產主體的經濟利益.房地產法針對主體所進行的各種房地產經濟行為,規定房地產主管機關對房地產活動的管理職權,規定房地產當事人對其房地產經濟活動應負的義務,從而將人們的房地產經濟行為納人法律關系的軌道,由此也就形成了房地產法律關系.(2)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都是針對特定的房地產發生的,法律要規定房地產主體在房地產上的權利和義務,因而房地產就成為房地產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
3. 房地產法律關系客體主要有那兩大類
房地產法律關系客體主要有經濟行為和房地產兩大類:(1)房地產經濟行為,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進行的房地產活動,如房地產開發主體進行的房地產開發活動,房地產交易主體進行的房地產交易活動等.房地產主體所進行的房地產經濟活動必須經過房地產法的調整,納人法律關系的軌道,才能有序進行,以實現房地產主體的經濟利益.房地產法針對主體所進行的各種房地產經濟行為,規定房地產主管機關對房地產活動的管理職權,規定房地產當事人對其房地產經濟活動應負的義務,從而將人們的房地產經濟行為納人法律關系的軌道,由此也就形成了房地產法律關系.(2)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都是針對特定的房地產發生的,法律要規定房地產主體在房地產上的權利和義務,因而房地產就成為房地產法律關系的重要客體.。
4. 房地產法律關系的特征
任何一種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關系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大要素所構成,房地產法律關系也不能例外。
1.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在法律關系中享受一定權利、承擔一定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所謂自然人,基于自然狀態出生的人,包括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所謂法人,相對于自然人而言,指被法律賦予民事主體資格的一種社會組織,即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各種組織。
按照民法上的分類,法人包括了企業法人、社團法人和機關法人。從國籍上區分,法人分為中國法人和外國法人。
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就是在房地產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國家,在一定情況下,可以作為房地產法律關系的主體,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這是因為,在房地產關系中,國家既是國有房產和地產的所有者,又是房地產的管理者。對于國有房地產,國家一方面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授權國家機關(各級*府內設的房地產管理局或科)、國營企業和事業單位管理國有房地產;另一方面,由國家授權城市房地產管理機關,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國家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國有房地產并取得收益。
在地產法律關系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惟一和統一的權利主體。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國家并不直接行使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是將國有土地確定給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或三資企業單位、機關團體或個人使用,由國家授權的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土地出讓、轉讓、批租土地使用權,并收取土地使用費。
此外,在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中還應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合伙組織的地位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間,民法賦予它們以民事主體資格,當然可以成為房地產法律關系的主體。
2.房地產法律關系客體房地產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房地產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房地產法律關系客體又可以稱作標的,具體是指:房屋———附著于土地之上的建筑物或構筑物。
房屋,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作不同的分類。(1)按房屋用途,可將房屋分為生活居住用房、生產用房和辦公用房等;(2)按其產權性質,可將房屋分為公有房屋和私有房屋。
從法律上講,這種分類是一種主要的分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公有房屋又可以分為全民所有房屋和集體所有兩類。
全民所有亦稱國有,國有又可以分為直管和自管兩種。國有房屋,屬于社會主義全民所有;集體所有房屋,屬于社會主義集體組織所有的房屋,即由集體組織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私有房屋,即由公民或自然人(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華僑、港澳臺同胞、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組織)等所擁有的房產。私有房屋產權受國家法律保護,產權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自己房屋的權利。
土地———地球上的陸地表層和水域,包括耕地、非耕地、荒山、灘涂以及河流、湖泊、港灣、湖汊、近海水域等。土地是由氣候、地貌、巖石、土壤、植被和水文等組成的一個獨立的自然綜合體。
土地是人類各項活動不可缺少的空間,一個國家主權所及的范圍。土地不僅具有自然屬性,還具有一定的經濟屬性和社會屬性。
在法權關系中,土地也系不動產。根據土地權屬的不同,土地可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的土地。
土地私有制在我國早已消滅,所以不存在私有土地。國有土地,指屬于國家所有的土地;集體土地,指屬于鄉村農民集體所有,由農業生產合作社等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所有,交由農民個人或家庭經營的土地。
土地,作為房地產法律關系的客體,在我國,一般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集體與公民個人之間,只發生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等。
但在個別情形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定程序征用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土地。這時土地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被征用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就轉歸國家所有了。
行為———又稱民事法律行為,指民事主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在房地產法律關系中,屬于客體的行為包括:房屋開發行為、房地產交易行為、房屋贈與行為、土地批租行為、房屋拆遷行為等。
事件,指與民事主體主觀意志無關的又能引起房地產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客觀事實。根據法律規定,能作為房地產法律關系客體的事件主要有:自然災害和意外事件。
例如按照《企業財產保險條例》規定,由于火災、爆炸、冰雹、雷電、洪水、海嘯、地震、山崩等自然災害,致使保險財產受損失,甚至滅失,可引起保險賠償責任。人的出生和死亡。
在房屋繼承中,被繼承人死亡,即發生房屋繼承關系。時間的經過。
在房屋侵權關系中,超過一定時限,權利人不主張權利,就會喪失請求侵權人賠償損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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