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京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有哪些內容呢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區域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均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管理,包括對房地產轉讓、房屋租賃、房地產抵押以及房地產中介等房地產交易活動的管理。
第四條 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機關)是本市房地產交易的行*主管部門。
重大、復雜的房地產轉讓由市房管機關會同國地部門進行管理。區、縣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房管機關)按權限分工負責所轄區內的房地產交易管理。
市、縣房地產交易機構受市、縣房管機關委托,負責房地產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國土、建設、規劃、工商、財*、物價、國資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范圍內協同房管機關做好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條 房地產轉讓、抵押、出租的,其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出租。 。
2. 《南京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是什么呢
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3. 購買二手房過戶后需要多久可以再次售賣
10日內。
《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預購的商品房在登記備案后竣工前再轉讓的,當事人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后10日內,向市、縣房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手續。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付清購房款的,預購人應征得預售人的書面同意;
(二)已付清購房款的,應由預購人書面告知預售人。
未按前款規定轉讓的,轉讓合同對預售人無效。
擴展資料:
《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五十條 以房地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的,可以抵押房地產的價值為預期債權的最高限額。債權結算后債權數額不及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數額為擔保額;超出最高限額的部分不屬擔保范圍。
由銀行代付房款的預購商品房(包括預購*府優惠出售的房屋)貸款抵押或在建房屋抵押的,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抵押合同簽后30日內向市、縣房管機關申請辦理抵押預登記。
第五十一條 房屋在債務履行期限內竣工的,抵押當事人應當憑預登記證明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預登記期間,抵押權人可要求抵押人再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
4. 房地產交易管理制度與*策要注意什么
第二節 房地產轉讓管理 概述: 房地產交易管理是指*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采取法律的、行*的、經濟的手段,對房地產交易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是房地產市場管理的重要內容。
1988年原建設部、國家物價局、國家工商行*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市場管理的通知》中明確規定:“城鎮房地產交易,包括各種所有制房屋的買賣、租賃、轉讓、抵押,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以及其他在房地產流通過程中的各種經營活動,均屬房地產交易活動管理的范圍,其交易活動應通過交易所進行。 ”1994年7月5日頒布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則對房地產交易進行了更為明確的立法解釋: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三種形式。
房地產交易行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 房地產交易的基本制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三項房地產交易基本制度,即房地產價格申報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一)房地產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成交價格不僅關系當事人之間的財產權益,而且也關系著國家的稅費收益。因此,加強房地產交易價格管理對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保障國家的稅費收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 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重置價格應當定期確定并公布。具體辦法由**規定。”
(三)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房地產估價師必須是經國家統一考試、執業資格認證,取得《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
未取得《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的人員,不得以房地產估價師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 。
5.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辦法有哪些
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 轉讓管理規定》的決定 建設部決定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二、第七條第二項中的“30日”修改為“90日”;第三項修改為:“(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第六項修改為“(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 三、刪去第十四條第四款。
四、刪去第十五條。 五、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
六、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七、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直轄市房地產行*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此外,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條文的順序作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從事房地產轉讓,實施房地產轉讓管理,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 (一)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資金,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而使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因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的; (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府房地產行*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工作。
第五條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六條 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五)權屬有爭議的; (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七)法律、行*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申報成交價格; (三)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并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面答復,7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為同意受理; (四)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第八條 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地產權屬證書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應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依照規劃對土地進行開發建設,完成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市*基礎設施、公用設施的建設,達到場地平整,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照**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府審批。
有批準權的人民*府準予轉讓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的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情形外,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屬。
6. 如何辦理房屋交易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規定,房屋交易管理是指對房屋轉讓、抵押、租賃等交易活動以及房地產中介的監督管理。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向南京市房地產市場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申請預售許可,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二)商品房現售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向南京市房地產市場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申請現售備案,領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
(三)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和身份證件等資料,到交易中心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四)商品房現售合同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完成商品房現售備案或房屋初始登記(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后,持商品房現售合同以及身份證件等資料,到交易中心辦理合同備案手續。
(五)存量房轉讓交易手續。交易雙方持轉讓方的《不動產權證書》或一并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或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明)、身份證件及其他符合轉讓條件的各類證明資料,到交易中心辦理存量房轉讓合同網簽(交易雙方可委托經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申請辦理存量房轉讓合同網簽)以及交易資金監管后,辦理相關交易備案手續。
(六)房屋抵押備案。在建工程抵押備案:房地產開發企業持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等相關資料,到交易中心辦理抵押備案手續;存量房抵押備案:抵押當事人持《不動產權證書》或一并持《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或相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明)、存量房抵押合同、主債權合同、身份證件及其他符合抵押條件的各類證明資料,到交易中心辦理抵押備案手續。
(七)房屋租賃和房地產中介管理工作按原有規則辦理。
7.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及商品房銷售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第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自行銷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 第五條**建設行*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負責本行*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府建設行*主管部門、房地產行*主管部門(以下統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區域內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銷售條件 第六條商品房預售實行預售許可制度。商品房預售條件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辦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和《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 (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第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現售前將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符合商品房現售條件的有關證明文件報送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設有抵押權的商品房,其抵押權的處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的方式銷售商品房。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的,買受人應當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訂立有關物業管理的協議。
第三章廣告與合同 第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商品房銷售宣傳廣告,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廣告內容必須真實、合法、科學、準確。 第十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所明示的事項,當事人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商品房銷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和買受人應當訂立書面商品房買賣合同。 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明確以下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狀況; (三)商品房的銷售方式; (四)商品房價款的確定方式及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時間; (五)交付使用條件及日期; (六)裝飾、設備標準承諾; (七)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道路、綠化等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交付承諾和有關權益、責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產權歸屬; (九)面積差異的處理方式; (十)辦理產權登記有關事宜; (十一)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
商品房建筑面積由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組成,套內建筑面積部分為獨立產權,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部分為共有產權,買受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按套(單元)計價或者按套內建筑面積計價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應當注明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
第十九條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 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
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房屋交付時,套型與設計圖紙一致,相關尺寸也在約定的誤差范圍內,維持總價款不變;套型與設計圖紙不一致或者相關尺寸超出約定的誤差范圍,合同中未約定處理方式的,買受人可以退房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重新約定總價款。
買受人退房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
合同未作約定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
8. 外地中級職稱在南京買房限購嗎
外地中級職稱在南京買房也是限購的,在南京購房需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高級職稱(含副高級和正高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如提供與在南京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才可以購房。
根據《關于明確住房限購*策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 關于執行對象的認定 1、對于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高級職稱(含副高級和正高級)、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如提供與在寧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則購房時不需提供個人所得稅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證明。 2、因贈與取得不動產的,按住房限購*策執行。
3、因司法判決、司法調解取得不動產的,不執行住房限購*策;因司法拍賣取得不動產的,按住房限購*策執行,購房者需具有購房資格。 4、因征收采取貨幣化安置而再次購房的,根據市建委審核意見,在購買被征收房屋套數或面積及以下住房時,不執行住房限購*策。
擴展資料: 《南京市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 從事房地產交易活動、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當事人應當持有相應的房地產權利證書等合法證件。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產,不得進行交易: (一)司法機關和行*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二)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權屬有爭議的; (四)已批準實施拆遷的; (五)未經國資部門批準的行*事業單位房地產; (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南京市*府——關于明確住房限購*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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