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鑫隆房地產公司用2160萬元購得一塊空地,計劃在該地塊上建造一棟至
為了樓房每平方米的平均綜合費最少,該樓房應建為15層。
試題分析:設樓房每平方米的平均綜合費為 元,則 3分方法一: , 5分 令 得 7分當 時, ;當 時, ,因此 當 時, 取最小值 10分(方法二: , 8分當且僅當 時成立,即 時, 10分) 。答:為了樓房每平方米的平均綜合費最少,該樓房應建為15層。
12分點評:與函數有關的應用題,經常涉及物價、路程、產值、環保等實際問題,也可涉及角度、面積、體積、造價的最優化問題。解答這類問題的關鍵是確切建立相應的函數解析式,然后應用函數、方程和不等式的有關知識加以綜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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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陜西西鄉縣有寧家苑小區嗎
1、只有五證齊全且小區通過綜合竣工驗收合格后的房子才可以辦理房產證的,而新房通常三個月拿到房產證,二手房過戶以后,一個月左右拿到房產證。
2、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3、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或者期房預購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內未取得房產證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買受人自訂立合同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房產證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 西鄉縣楊河高土壩建房有房產證嗎
1、只有五證齊全且小區通過綜合竣工驗收合格后的房子才可以辦理房產證的,而新房通常三個月拿到房產證,二手房過戶以后,一個月左右拿到房產證。
2、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將需要由其提供的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送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主管部門。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3、由于開發商的原因造成購房者未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取得房產證;或者期房預購人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內未取得房產證或者已竣工商品房的買受人自訂立合同之日起90日內未能取得房產證的,開發商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 河南國土局長服刑1年半后為何漏判
曾擔任河南太康縣國土資源局原局長的徐公立,在因犯受賄罪服刑一年半后,又被從監獄押回,再被查出4宗漏罪。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布徐公立案的二審判決書,河南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3日判決徐公立犯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騙取貸款罪,與原犯受賄罪判處的十三年有期徒刑合并執行,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剝奪*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80萬元。 疏理該案判決書發現,徐公立此次被查出的4宗罪涉及到8起犯罪事實,大部分與土地、房屋有關。
被判13年后押回,再被認定犯4罪 據2012年的一篇報道:河南省太康縣是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縣國土資源局曾是全國“文明單位”,是周口市的一面紅旗。然而,在2010年到2012年的三年間,曾任該縣國土局長的連續三任局長先后落馬。
查詢公開報道,這三任落馬局長包括徐公立的前任、后升遷至周口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的孫紹輝及徐公立的后任成富才。 上述報道提及, 案發前,網上關于徐公立違法亂紀的反映不斷。
網上發帖稱,徐公立于2009年9月23日在太康某飯店被一同吃飯的四人打傷。帖子中說,行兇的四人為了生意,向徐行賄。
后來,他們不但生意沒做成,徐連這個錢也不想承認。在太康縣骨科醫院簡單治療后,徐被轉到北京某醫院治病,他自始至終沒敢報警。
2009年,在一次對全市國土系統干部的廉*講課中,周口市紀委書記楊正超直言不諱地說:“你們中的有些人如果不懸崖勒馬,明年就該出問題了!” 判決書顯示,徐公立被查后,于2010年11月11日因犯受賄罪被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治權利三年。然而,在服刑一年半后,2012年5月10日,徐公立又因涉嫌其他犯罪被周口市人民檢察院從河南省焦南監獄解回。
直到5年后,商丘市梁園區法院對徐案作出一審刑事判決。梁園區法院認定,徐公立分別構成貪污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騙取貸款罪,其中,部分貪污罪和騙取貸款罪系共同犯罪。
“上述四罪屬漏罪,應數罪并罰。案發前,所騙取的貸款本息已全部還清,對徐公立酌定從輕處罰。”
一審判決結果如下:被告人徐公立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剝奪*治權利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與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治權利三年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60萬元。涉案贓款及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受賄:索取一套復式樓開25萬元購房收據 判決書顯示,作為一名“土地爺”,徐公立不但在太康縣擁有多套房產,在鄭州也購置了房屋。然而,多處房產均與違法犯罪相關。
一審法院認定,2006年,時任太康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的徐公立,明知周口市宏基置業有限公司在開發太康縣宏基嘉苑小區時沒有交齊土地出讓金就進行開發,違規沒有進行催繳。在小區房產開始預售時,徐公立看中小區的一套復式樓房,在沒有交購房款的情況下,要求該公司經理程某與徐妻賈某簽訂購房合同,并開具25萬元的購房收款收據。
程按徐要求給賈辦理了購房合同和收款收據。2010年4月13日,以賈某名義在太康縣房產交易所辦理了房產證。
這起犯罪事實,被法院認定受賄。 法院認定,2008年,徐公立和太康縣國土局辦公室副主任耿某為徐公立在鄭州市宏都花園的房產購置家具家電,花費6.146萬元。
在徐公立的授意下,耿某將購買家具家電的發票做了變通,在太康縣國土局財務上報銷。該起犯罪事實,被法院認定為貪污。
法院還認定,1994年,太康縣財*信用資金公司征用太康縣城關*鎮五里楊行*村3596平方米集體耕地,作為辦公樓及家屬院建設用地。1995年,該公司將其中的2653.6平方米,均分給徐公立等12戶財*局人員作為個人宅基地。
2003年,太康縣對一環路進行拓寬改造,征用該公司原征用的用于辦公樓建設的待征路面積,并未占用徐公立的宅基地。徐公立偽造征地資料,被有關單位確認占用了該宅基地。
2008年,徐公立之妻賈某根據拆遷戶安置方案,從太康縣國土局騙領占地補償款3.0272萬元,并購買安置住房兩套。這兩套安置房市場差價為7.904萬元。
2009年,徐公立安排原土地局地籍股長魏某,為上述自己的宅基地辦理土地使用證,該處宅基地原面積是191.02平方米。經徐授意,魏在無任何手續情況下,于2009年12月8日為徐辦理了面積為388.36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完善了相關地籍手續,徐非法取得197.34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經評估,197.34平方米的土地評估價為14.717萬元。 “土地爺”還搞房地產開發,曾騙貸1550萬元 判決書顯示,身為國土局長的徐公立,還與人合伙開發房地產項目。
2006年11月,徐公立和他人以太康縣鑫隆房地產開發公司(下稱鑫隆公司)名義,開發太康縣鑫隆新天地樓盤項目。2006年12月,徐公立等人在開發該房地產項目時,為籌集土地出讓資金,偽造王某、田某名字的貸款申請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投資協議書等資料,以土地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