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有哪些制度與*策
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的職業道德: 法律和道德是兩個不同的范疇,在社會活動中,具體的行為往往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調節。
法律調節是國家或*府通過強制力來規范具體的行為,而道德調節是一種自律行為,即以人們內心的良知去支配自己的行為。 房地產中介屬服務性質,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除應具備扎實的房地產專業知識,較全面的金融知識,通曉有關的法律、法規外,對其職業道德要求也很高。
如在美國,經紀人如違反職業道德,問題嚴重的將被暫停或吊銷執照;經紀人只要有一次因違反職業道德而被暫停或吊銷執照的行為,就會被刊登在經紀人的廣告刊物上,從此就不可能再從事這一職業,沒有機構會雇傭他,也不會再有人委托他從事中介服務。這種嚴格的職業道德規范要求從業者必須加強自律,確保了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我國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尚處在發育階段,房地產中介服務人員更要從維護行業發展、維護行業信譽、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出發,在加強業務技能學習,樹立現代市場營銷觀念的同時,不斷提高個人職業道德修養,做到遵紀守法、誠實待客、嚴格守信、愛崗敬業,自覺維護職業形象,促進房地產中介服務市場的健康發展。 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組織: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行業學(協)會在行業自律管理方面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行業學(協)會是自愿組成、行業自律、自我管理的社團組織。它的主要職責是實施行業自律監督,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的同時擔當*府與行業間的橋梁紐帶,反映行業訴求,并協助*府開展行業調查,為*府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策、*策法規等提供建議。
行業學(協)會主要是通過制定行規行約,監督行規行約的執行,進行行業自律性服務管理,維護行業內部的公平競爭,規范行業行為,促進行業地位的提高,樹立良好的行業形象。 房地產中介服務行業規范: (一)國家標準《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房地產估價若干指導意見 (二)《房地產經紀執業規則》和《房地產經紀業務合同推薦文本》。
2. 房地產中介機構主要違規行為有哪些
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法》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托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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