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商品房銷售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有哪些
為了加強對商品房銷售的管理,維護商品房市場的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中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品房市場的健康發展,我國各有關部門先后頒布了多部與房地產行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購房者遇到法律困難時可以進行參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頒布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并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修正。
該法共有七章,分別為:總則;房地產開發用地;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由**和有關部委制定并頒布的相關行*法規和行*規章關于商品房銷售的規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該條例于1998年7月2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48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該條例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建設、房地產經營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該辦法于2001年3月14日經建設部第38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發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對銷售條件、廣告與合同、銷售代理、交付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該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對于城市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定。
該辦法于1994年11月15日由建設部令第40號發布,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2004年7月20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該規定于1995年8月7日由建設部令第45號發布,并于2001年7月23日修正。
該規定是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地產轉讓的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所制定的。關于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的規定《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該規定于1996年1月8日由建設部令第50號發布,并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關于修改〈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該規定對中介服務人員資格管理、中介服務機構管理、中介業務管理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關于房地產廣告管理的規定《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該規定于1996年12月30日國家工商行*管理局令第71號發布,并根據1998年12月3日國家工商行*管理局令第86號修訂。
該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權利人、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房地產項目預售、預租、出售、出租、項目轉讓以及其他房地產項目介紹的廣告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廣告管理的通知》,該通知于2002年3月2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管理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發布,旨在通知各級工商行*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要把加強房地產廣告的管理列入整頓和規范房地產市場和集中整治廣告市場秩序的重要內容,加強對預售商品房廣告的管理。
同時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發布的各種形式的房地產廣告,其中明示及承諾的內容和事項,應當在與購房者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予以明確。禁止在房地產廣告中出現各類亂評比、亂排序等對房地產項目進行綜合評價的內容。
關于商品房住宅價格管理的規定《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于1992年7月20日由國家物價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聯合發布,并于1992年8月10日起施行。 該規定對商品住宅價格的制定、商品住宅價格管理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城市房地產交易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于1994年11月11日由國家計劃委員會發布,并于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確立了管理原則,對價格評估、監督與監測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關于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的規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該規則由建設部1995年9月8日建房[1995]517號發布,自1995年12月1日起開始施行。對商品房銷售的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的面積分攤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關于房地產抵押管理的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該辦法是建設部為了加強房地產抵押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抵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擔保法》,于2001年7月23日建設部第4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01年8月15日頒布實施的。 該辦法對房地產抵押權的設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的訂立、房地產抵押登記、抵押房地產的占用與管理、抵押房地產的處分以及相關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頒布的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03年3月24日第1267次會議通過并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
2. 關于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擴展資料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經營業務包括:征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樓市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
3. 房地產法律法規使用手冊的內容簡介
近年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囚房地產交易、房屋拆遷、房屋裝修、物業管理等引起的糾紛呈上升趨勢。法院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的數量在民事審判中一直居高不下。這一方面說明房地產在人們的生產和生活中占據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們對房地產的法律法規及*策并未有足夠的了解。為方便各界人士學習、了解和查閱我國房地產法律法規及*策,我們組織編寫了本書。
本書在編寫過程中有以下特點:
1.內容最新最全。本書收錄最新現行有效的房地產法律法規*策及司法解釋,分“房地產綜合”、“房地產開發建設”、“城市房屋拆遷”、“房地產轉讓”、“房地產租賃”、“房地產抵押(貸款)”、“房地產中介”、“物業管理”、“房屋裝飾裝修”、“房地產權屬”、“住房公積金”、“經濟適用房”、“公房私房”、“房地產司法解釋”十四個專題分類編輯,方便查閱引用。
2.版面體例新穎。為了便于讀者查閱和了解房地產法律體系,本書每一專題分為[使用導讀]、[適用規范]的體例編寫。 [使用導讀]旨在指導讀者一目了然地了解本專題主要的法律規定;[適用規范]收錄每一專題的最新有效法律法規及*策。本書既能滿足公民在日常中對房地產法律法規知識的需要,又可作為房地產從業人員培訓用書。
4. 最高院關于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有幾部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7號 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轉載請注明出處榮觀房產網 » 房地產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大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