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房地產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2、行*法規:《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3、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進一步做好房地產糾紛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部門規章:《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嚴格房地產用地管理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的緊急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告第1307號――關于發布行業標準《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的公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注銷前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完善商品住房預售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等。
擴展資料 交易模式 地產交易形式 (1)一級市場。這是由國家壟斷經營的市場,它涉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變更和國有土地所有權的實現。
經營業務包括:征用土地,辦理產權轉移手續;以出售或拍賣的方式轉讓土地的一定時期的使用權;出租土地,定期收取地租等。 (2)二級市場。
這是由具有法人資格的土地開發公司對土地進行綜合開發、經營所形成的市場。 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的主要渠道,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借用外債、境外機構和個人以自購和包銷方式買入商品房等方式。
房產交易形式 (1)房產買賣。其中包括國有房產的買賣、集體房產的買賣和私有房產的買賣。
(2)房屋租賃。 (3)房產互換。
(4)房產抵押。 樓市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房地產。
2. 請問關于房地產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啊
(一)主要法律:
1、《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0日第一 次修正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
3、《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通過,1998年3月1日施行,2011年4月22日修正)
4、《土地 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修正)
5、《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00年1月1日實施)
6、《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通過,2007年10月1日施行)
7、《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訂, 2004年8月28日第二 次修訂,2005年10月27日修訂)
8、《合同法》(1999年3月1日通過,1999年10月1日施行)
(二)主要法規、規章:
(1)《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發布施行)
(2)《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年6月6日通過,2001年11月1日施行,2011年1月21日廢 止)
(3)《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發布施行,2011年1月8日修改)
(4)《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4日通過,1999年1月1日施行,2010年12月29日 通過修正決定,2011年1月8日施行)
(5)《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10日通過,2000年1月20日發布施行)
(6)《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2001年3月14日通過,2001年6月1日施行)
(7)《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1994年11月15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第一次修正,2004 年7月20日第二次修正)
(8)《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1995年8月7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9)《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正)
(10)《房地產廣告發布暫行規定》(1996年12月30日發布,1998年12月3日修訂)
(11)《物業管理條例》(2003年6月8日公布,2007年8月26日修訂)
(1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7年9月28日公布,自2007年11月1 日起施行)。
(13)《土地登記辦法》(2007年11月28日通過,2008年2月1日施行)
(14)《房屋登記辦法》(2008年1月22日通過,2008年7月1日施行)
(15)《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2010年4月17日發布 施行)
(16)《**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 [2011]1號,2011年1月26日發布施行)
(17)《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0年10月27日通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18)《關于加強房地產經紀管理進一步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2011年5月11日發布 施行)
(19)《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0年12月1日發布,2011年2月1日施行)
(20)《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2011年3月16日發布,2011年5月1日施行)
(21)《財*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稅*策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 發布施行)
(22)《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2011年6月3日發布施行)
(2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通過,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3. 房地產實用的法規*策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79號 物業管理條例 2003-06-08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50號 **關于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2-03-24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305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1-06-13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5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1999-0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248號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1998-07-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 **令第91號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 1991-11-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0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1990-05-19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056號 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 1990-05-19 中華人民共和國**令第1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09-27 **令第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988-08-06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1986-09-15 關于外國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失效) 1984-08-25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 1983-12-07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 1983-06-04 契稅暫行條例 1950-04-03 還有好多,行*法規,部門法規地方法規。
..。
4. 房屋所有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房屋所有權的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一)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二) 繼受取得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因法律行為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2) 房屋贈與;(3)房屋相互交換。
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后發生效務,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中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確良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公民私有房所有權的概念所謂公民私有房屋所有權,指公民個人依法對個人自有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提權利。
這種公民擁有所有權的房屋,一般稱之為私房。主要是通過新建、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
公民可以自己使用,享有所有權的各種權能,也可以依法將其中的使用、收益權能與所有權分離,而交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自己可從中獲得利益。公民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屬于公民的私有財產,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犯。
但公民也只是享有土地之上的建筑物的所有權,對于房屋所依附于上的土地則只享有使用權,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5. 房地產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房地產的含義 房地產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著物,是實物、權益和區位三者的結合體。
房地產實物是指房地產中看得見、摸得著的有形部分,例如土地的形狀、地形、地勢、土壤、平整程度等,建筑物的外觀、建筑結構、設備設施、裝飾裝修等、房地產權益是指房地產中無形的、不可觸摸的部分,是基于房地產實物而衍生出來的權利、利益和收益。 房地產區位是指一宗房地產與其他房地產在空間方位和距離上的關系,包括位置、交通、周圍環境和景觀、外部配套設施等方面。
房地產與其他經濟物品,包括房地產市場與其他經濟物品市場、房地產價格與其他經濟物品價格,有許多不同之處。這些不同之處是由房地產的特性所決定的。
房地產的特性主要有不可移動、獨一無二、壽命長久、供給有限、價值量大、用途多樣、相互影響、易受限制、變現困難和保值增值等十個方面。 二、房地產業概述 房地產業是從事房地產投資、開發、經營、服務和管理的行業,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和其他房地產活動。
在國民經濟產業分類中,房地產業屬于第三產業,是為生產和生活服務的部門。 房地產業與建筑業既有區別又有聯系。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建筑業是物質生產部門,屬于第二產業;房地產業兼有生產(開發)、經營、服務和管理等多種性質,屬于第三產業。這兩個產業又有著非常密切的關系,因為它們的業務對象都是房地產。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房地產業與建筑業往往是甲方與乙方的合作關系,房地產業是房地產開發建設的甲方,建筑業是乙方;房地產業是策劃者、組織者,承擔發包任務;建筑業則是承包單位,按照承包合同的要求完成基礎設施建設、場地平整等土地開發和房屋建設的生產任務。 房地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是經濟發展的基礎性、先導性產業,是我國現階段的一個重要支柱產業。
引導和促進房地產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有利于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增長,有利于滿足廣大群眾的基本住房消費需求,有利于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我國現代房地產業是從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改革開放的背景下,隨著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啟動與深入推進,迅速發展壯大起來的。
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這段時期,隨著廢除房地產私有制,禁止房地產買賣、租賃等活動,房地產市場基本上消失了,這個時期幾乎沒有房地產業,只有建筑業。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簡稱住房制度改革或者房改,把過去那種城鎮住房主要依靠國家投資建設、排隊分配、低租金使用的做法,改變成了主要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消費者從市場上購買或者承租的“住房商品化和社會化”的做法。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簡稱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把過去那 種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合一,土地供應采取無償劃撥,無限期使用,不得轉讓的做法,改變成了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主要采取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單位或者個人,有限期使用,可以轉讓、出租、抵押的做法。 三、房地產業的作用 房地產業與國民經濟有著密切的聯系,兩者相互依存、相互促進。
房地產業的發展既受到國民經濟的制約,國民經濟發展水平決定房地產業的發展水平,又能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房地產業有以下重要作用: (1)可以為國民經濟的發展提供重要的物質條件。
房地產是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基本的生產要素,任何行業的發展都離不開房地產。 (2)房地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可以帶動建筑、建材、化工、輕工、電器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3)可以改善人民的住房條件和生活環境。 (4)可以加快舊城改造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改變落后的城市面貌。
通過綜合開發,避免分散建設的弊端,有利于城市規劃的實施。 (5)有利于優化產業結構,改善投資硬環境,吸引外資,加快改革開放的步伐。
(6)可以擴大就業。特別是房地產經紀行業和物業管理行業,需要的從業人員較多。
(7)可以增加*府財*收入。 隨著國民經濟和房地產業的進一步發展,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仍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四、房地產業的行業細分 在房地產開發、經營等過程中,需要多學科的知識和多行業的參與,例如測繪、勘察設計、城市規劃、建筑、法律、市場營銷等。但目前普遍認為,房地產業主要包括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服務和其他房地產活動。
其中,物業管理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稱房地產服務業;房地產中介服務又分為房地產咨詢、房地產估價和房地產經紀。因此,房地產業可分為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和房地產服務業,房地產服務業又可分為物業管理業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又可分為房地產咨詢業、房地產估價業和房地產經紀業。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主要是取得待開發房地產特別是土地,然后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場地平整等土地開發或者房屋建設,再轉讓開發完成后的土地、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建成后的房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具有單件性、投資大、周期長、風險高、回報率高、附加值高、產業關聯度高、帶動力強等特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收入具有不連續性。房地產。